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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43094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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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创新 防范金融风险 为了推动银行创新,强化银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务发展和法律风险防范,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专门举办了银行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座谈会,此次会议由广发银行承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锋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余学军副秘书长、广东银行同业公会陈泽群专职副会长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广发银行副行长、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郑勇主持。 从最近一二十年国际上的金融立法和混业经营以后,金融产品创新的情况来看,金融商品这个概念已经全面贯彻于各国的金融服务立法当中,只是叫法不一样,有的叫金融工具,有的叫金融商品,所以用这个概念来分析我们国家的现在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这个是一个很规范的提法。 理财产品,我们有的是提供理财的服务,它交给你一笔钱,让你进行一些,有的是单项的,有的是组合型的,有的是服务,有的是产品,有的是投资,理财产品本身在法律上来说,不是很规范。所谓什么是金融商品,按照国外立法规定,它是指由发行人为筹资而销售发行,投资获得利益,约定以金钱或者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作为支付,取得相应的权利,其权利可以转让变现,赎回的投资性兼容产品。它的特点,一是以金钱出资并有收回金钱的可能性,二是与资产股票相联动,三是有较高收益。一般存款,保险产品,把它界定为消费型的金融商品;像我们要去增资,投资的,而且可能有高风险的,这个叫金融投资商品。像消费性的金融商品还是由传统的银行法来进行规整,金融投资商品就要以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整。 传统的法律条例当中,股票,债券,货币,还有新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不在这个名单当中的商品是不能经营的。但是,现在各国的立法是把传统的有价证券为核心的这样一些产品,用金融商品这个概念来取代,从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到亚洲的金融商品交易,还有韩国前年公布的资本市场整合法,它都是全面采用了金融商品这个概念。像现在韩国和日本已经没有《证券法》了,日本就用《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了《证券法》,韩国则用十几部金融资本上的法律规范,这是国际上的趋势…… 更多文章详细信息请参考天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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