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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要求及论文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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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要求及论文要求   第一章 高级审计师职称考试   第六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3 个小时。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2 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4 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5 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 6 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 3 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二章 高级审计师职称论文要求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 3 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 “ 称职 ” 以上的证明。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 5 次以上。   2 .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2 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3 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4 项以上。   3 .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 2 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家审计项目的主审 3 次以上。   4 .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 1 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 2 项以上。   (二)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 1 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 3 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 1 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 2 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 3 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 4 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 .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 .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 .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 .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 ISBN )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 8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 4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 .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 ISBN )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 8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 ISSN )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或在省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 4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需经同级的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审计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根据受委托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知方期刊网 联系方式:电话 4006-587-789 QQ 400658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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