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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 灋
水象征公平,亦有裁判的功能
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廌(音zhi),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1. 在古代文献中,法,邢通用。也往往与律 通用。
2. 现代汉语中
广义:法律的整体。
狭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 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
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意志说2.命令说3.规则说
4.判决说5.行为说6.社会控制说7.事业说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
观点1.揭示法语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三.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内容:1.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3.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反映的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法的效力。
四.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
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规范性)
1.他只对重要的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2.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
3.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4.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内反复适用的。
5.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规范性文件
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
法的作用
对象 人的行为
表现 影响人的外部行为和内心世界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 对本人的行为
个别性指引,规范性指引
选择性指引,确定性指引
2.评价 对他人的行为
3.预测 对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强制 对违法者的行为
5.教育 对一般人以后的行为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
1.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制定 ,认可
3. 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不成文法(习惯法):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是由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4. 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得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超然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的权威性: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的普遍性
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与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和延伸
四.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的强制: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六.程序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及基本特征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节法的要素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要素简化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技术性规范。
“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统称。
一. 法律概念
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群体)的概念。
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涉物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的无人格的概念。
二. 法律规则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规则的前两项是有效的,后一项也是有效的。
分类:
依据性质:
1.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根据依其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式,分为命令式规则(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和禁止式规则(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的显著特点是强制性,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是明确而肯定的。术语:应当,必须,不得,禁止,严禁
2.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特点是任意性既不强令又不禁止。术语: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的干涉,不受。。。的侵犯。
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绝大多数是有关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分为
委任规则:指示国家机关修改法律,制定或废除法律,法规。有强式和弱式两种。
组织规则:确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指示国家机关执行某一方面的国家职能,或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调整,改革等。
审判规则:指示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审判职能。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的特点: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在逻辑上,每个复合规则都可进一步分解为授权性和义务性。
依据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后果是明确的,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不堪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依据功能:
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构成性规则: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
三. 法律原则
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特点:不预设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分类:1.政策性原则: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一般说来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这些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
2.公理性原则: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但因为它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无论政策性还是公理性都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或某类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直接出发点。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规则与原则的区别
第一. 规则要么是有效的,要么是无效的,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但原则的适用条件 比较灵活,这种灵活性首先体现在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其次,也不规定使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第二.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而原则交错时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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