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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部管理办法第一稿反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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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隧指办〔2012〕12号 扬州瘦西湖隧道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瘦西湖隧道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瘦西湖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扬州市瘦西湖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项目监理部的现场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对瘦西湖隧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检查和考核,结合日常督查工作,采取定期全面检查或不定期专项检查等考核方式,每年定期检查不少于6次,定为双月下旬25日前后,不定期检查不少于6次。 第五条 扬州市瘦西湖隧道工程监理组同时接受扬州市纪委现场工作组、城建局、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检站、市城建监察支队、跟踪审计单位、财政派驻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对监理单位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按照相关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有关文件、经济法规和合同文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和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条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计划管理、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权力、责任、义务。总监负责本项目的所有监理人员和业务的管理,及时督促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工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办公室有权把相关责任人员清退出场,并对监理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四章 考核内容 1、监理机构及设备配置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投标技术文件和项目监理部人员备案登记表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岗。监理单位应以任职文件形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职文件名单应与投标文件、委托监理合同中载明的人员一致(由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责令更换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依据任职文件给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发“现场监理人员工作牌”,在后期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时以任职文件名单和监理现场工作牌为核实依据。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继续担任其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需经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予更换,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更换: (一)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 (二)因病(伤)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办公室、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认为不称职需要撤换; (四)无能力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办公室要求撤换的; (五)丧失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 因上述原因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更换后6个月内不得担任我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变更程序,监理企业提供下列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1、包括更换原因等的申请报告; 2、有效的证明材料; 3、拟更换的新的监理人员相关证件(所调换人员的资格和业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条件); 4、建设单位的认可材料; 5、当地招标管理机构核发的监理人员备案表。 第十七条 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的职权。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部人员出勤实行考勤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的考勤由建设单位驻场代表负责,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不少于22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每月考勤率不低于80%,不少于25天。如连续两次现场临检不在或每周在现场少于5天的,而未得到办公室书面同意的,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元/天的处罚,对其他监理人员处以500元/天的处罚;未经办公室同意,项目总监连续5天或一个月累计10天不在现场,办公室将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的处罚,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坚守岗位,在施工阶段必须常驻工程现场,外出或休假3天以上应向办公室书面请假。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办公室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检查一次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给予警告,累计检查两次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要通报批评,累计检查三次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清退出场并对其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监理单位,将按规定给予违约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为本监理企业的正式人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部各类人员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办公生活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必须按照合同承诺配备齐全,并且要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满足使用要求。 2、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查、核实施工单位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第二十四条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设备,对全部进场原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合同规定频率的检测,并覆盖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第二十五条 必须使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按要求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 第二十七条 按施工程序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旁站,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审查施工方案(含试验段或首件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审批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单位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协助建设单位对监控单位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对比,及时掌握动态变化。 第三十一条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3、监理工程师在进度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核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总说明,审核在施工阶段提交的月、年度进度计划和计划调整。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定期(每月28日)向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形成报表,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4、监理工程师在计量支付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成合格的工程量和工作量,保证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和合同的严肃性,监理计量支付签证台帐,避免重复计量和漏计。 第三十六条 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附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定期(每月28日)向办公室报告工程计量情况,形成报表。 5、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建设单位的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办公室(项目跟踪审计单位)书面确认后,下达变更令。 第四十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一条 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控制、进度管理、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尽到应有的责任,玩忽职守,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6、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监理部应设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四十五条 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要求施工单位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区应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加强危险源、危险施工环节、易发生事故部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防高处坠落事故、防起重伤亡事故、防触电电击事故、防机械伤害事故、防坍塌事故、防隧道内有害气体伤害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定期(每月26日)向办公室报告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报表。 7、监理工程师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员要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四十九条 严禁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搭伙,必须单独开伙,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往来。 第五十条 严禁监理人员利用职务之变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严禁监理人员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索要或收受钱物、在施工单位报销费用或票据。严禁监理人员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旅游、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或娱乐性招待。 第五十一条 严禁监理人员向承包人推销产品和物资以及介绍施工队伍。 第五十二条 在工作时间内,严禁喝酒打牌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准酒后上岗。 8、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及时完成;监理规划是否报办公室备案;是否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有无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是否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监理档案管理:监理月报是否完整全面,是否按期报送办公室、监督单位;监理日记是否按要求填写,原始纪录是否完整、格式是否正确;现场监理档案是否制定管理制度,是否分类清楚、收集齐全、编制统计汇总目录,原始资料是否按规定填写。 第五十五条 定期(每月28日)向办公室提交监理月报。每年年终提供监理年报,工程竣工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报告。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 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实行百分倒扣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分为全面考评和专项考评,全年考评次数不少于十二次。现场考评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为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检查意见及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印发,报市纪委重点工程督察组、市城乡建设局、跟踪审计单位、财政代表、市招标办、市质检站、市城建监察支队。 第五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采用责任目标量化的考核办法。按照监理工作特点,考核标准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为:监理机构及设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廉正建设、资料管理等八个具体项目(见附表)。每个项目均列出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以得分多少考核监理工作成效。 第五十八条 监理工作月考评的奖罚,将依据以下条款之约定对现场监理部予以奖罚。 项目监理部1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给予5000元奖金;项目监理部连续三次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通报表扬,并给予10000元—30000元奖金;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通报表扬,并给予50000元奖金。åUG‹]èŸGçûGއa_ˆ 项目监理部在监理过程中,应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而未发现的,被指挥部办公室、市质监站、市安检站、市城建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提出的,经确认属实,将对项目监理部处1000元/次罚金,对直接当事人处500元/次人罚金。 监理工作月考评结果不合格,将通报批评,处以5000元罚金;åUG‹]èŸGçûGއa_ˆ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进行查找问题,原因分析,对扣分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办公室备案。 项目监理部连续两个月考评结果不合格,办公室向城建监察支队报告,对监理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并要求在5个日历天内提交书面的检查报告及强有力的改进措施。办公室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相关监理人员, åUG‹]èŸGçûGއa_ˆ 若项目监理部连续三个月考评结果不合格,办公室有权采取加重处罚;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停付监理费直至解除监理合同等措施。åUG‹]èŸGçûGއa_ˆ 监理单位连续三次以上考核结果不合格,将处10000元—30000元罚金,其考核结果通报监理单位及市政府;年考核结果不合格,将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报市纪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招标办,依法对工程监理单位作出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不按照投标承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和本规定要求的监理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将撤换工程监理单位,并依法对工程监理单位作出处罚。 第六十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将对其在全市招投标市场投标活动、项目评优获奖等方面作出限制,并及时提请资质核发机关依法对其资质作出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扬州市瘦西湖隧道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项目监理部的现场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日常考核工作由工程管理组负责。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订权属市政建设处。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扬州市瘦西湖隧道工程施工监理责任目标量化考核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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