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省级再就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说明
一、担保对象及条件
1.申请人必须独立核算、产权明晰、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及专职财务人员。从事的行业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向和银行投贷方向,属于生产加工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的产业、资金密集型行业不予支持。
2.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良好,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措施。如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担保中心有逾期不良记录的(包括没有及时足额归还本金和每月利息),反担保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
3.申请人有固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达到300万元以上,连续2年以上盈利。(新创办企业及营业执照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予受理)
4.申请人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至少在20人以上且须达到职工总数的30%。并于与安置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随军家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
二、担保贷款性质和额度
1. 省级再就业担保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2.担保贷款额度按企业安置人员数(每人不超过5万元)、资产规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在3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对信用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发展前景良好,提出再次担保申请的,可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并可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
三、反担保要求
申请人需向省担保中心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第三方保证、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经省担保中心同意,三户以上申请人可自愿结合采取“联户联保”的反担保形式。
1.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投资人需以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 第三方保证。提供第三方保证的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信用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
3. 资产抵押。申请人可以以自有或第三方资产作抵押。抵押物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抵押物必须手续完备,单位价值及变现能力较高。
四、业务基本流程
1.受理申请。申请人向省担保中心提出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担保中心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担保对象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实地调查。确定受理的,担保中心对申请人及反担保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有关资料。无论何种原因,企业未开工,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企业财务负责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均不予考察或进行二次考察,由此引起的审批时间延长等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3.评审推荐。实地考察后,对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小组研究通过后,省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推荐,并出具担保意向书。
4.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审查并报批。
5.签订合同。经银行审批通过的,省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借款人、反担保人等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投资人夫妻双方与担保中心签订《个人反担保保证函》;申请人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三方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人出具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上合同由担保中心提供,一式三份。
6. 贷后监管。贷款发放后,省担保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不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电话回访和现场回访,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按时还息情况。
邮寄地址:济南市经七路263号东方大厦(812)
邮编:250001
业务部联系人:郭腾文 段楠
电话(传真):0531-86918989
请将担保贷款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省担保中心邮箱
E-mail:sddb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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