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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医院即时结报服务协议.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36439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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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 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防范新农合基金风险,努力提高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的方便参合农牧民补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在省级和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9〕6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区级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0〕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卫发[2009]42号)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合农牧民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要设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即时结报相关各项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及相应设施;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合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乙方要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台帐,单独管理,单独结算,接受甲方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型合作医疗基本政策、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负责组织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甲方参合患者入住乙方出院时,由乙方按自治区和甲方有关规定初审后先行垫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应补偿费用,乙方每月与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账结算,具体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暂行办法》(新卫农卫发[200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参合人员的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农发)[2009]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应与甲方今后提供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 第八条 乙方在办理出院手续窗口附近设立有明显标示的即时结报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病历首页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鼓励乙方积极为甲方参合患者提供住出院办理手续“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乙方与甲方参合人员办理出院结算,一般应在出院当天办理完毕,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乙方按自治区和我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相关补偿办法为参合农牧民结算,由乙方先垫付补偿费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本院出院参合农牧民补偿汇总情况以本单位公函的形式传真至我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并将本院住院参合农牧民补偿明细材料直接寄送至我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行先结付后审核的办法予以核销乙方垫付资金。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自接到乙方申报汇总材料后,寄来的补偿明细材料和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垫付资金的拨付。 根据新农合结算实际需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向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资金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出院小结,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急诊、外伤病人需提供住院病历前3页); (五)医药费用清单; (六)医药费用统一发票; (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出院结算补偿结算单; (八)《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通知书》; (九)独生子女证或光荣证复印件; (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或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复印件(视情况而定); (十一)外地务工或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其中,前七项为必须包括的资金结算材料,后四项的需要情况按照参合农牧民个人实际情况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在接到乙方申报补偿材料后30天工作日内完成垫付资金的拨付,应在接到乙方申报汇总材料后30天内将其他原因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乙方,并积极协调解决,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延迟拨付资金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0天(含60天)。 因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原因造成拨付乙方垫付资金延迟60天以上的,经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乙方有权视情况可以暂停甲方参合农牧民出院即时结报工作,转为常规出院自付结报,直接收到甲方拨付资金为止。 第十二条 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后期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内容,应主动与乙方沟通,并形成书面记录,并在下期回付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即时结报工作中发现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在协商未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甲方,并由甲方组织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专家会审载定。 乙方与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均应遵守和服从载定结果。 第十四条 甲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定期核销乙方初审垫付补偿费用时,可按照定期补偿费用的1%预留监管基金,每年底由甲方或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于考核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十五条 乙方要切实履行服务承诺,并适当降低参合患者预交金的数额,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甲乙方双方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及住院病人付费登记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布在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2010年版)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在自治区地域内通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到下一年度再次重新签订为止。 第二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政策及办法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乙         方: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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