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
一、法定行政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执法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是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地质勘查、测绘工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调研,拟订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
3、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验收,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4、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和交易,对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权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更新和定期公示;
5、制定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征收、划拨手续;
6、行使土地、矿产与测绘执法工作,调处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7、组织实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和矿产储量审批、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8、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依法实施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勘查、监测、保护与开发的审批或审核、发证工作;
9、负责对全县测绘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10、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中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资源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8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86.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87.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5.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6.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9.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12.1)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2004.7.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11.1)
9、《土地复垦规定》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9.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0.5.19)
1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4.4.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3.2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5.1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7.1.1)
1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8.2.12)
1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8.2.12)
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8.2.12)
1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8.7.20)
1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9.1.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9.1.1)
21、《地 质 资 料 管 理 条 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2.3.19)
2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4.3.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2006.9.1)
2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6.9.1)
25、《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1.1)
26、《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4.2)
27、《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7.29)
28、《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9.24)
29、《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5.26)
30、《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1.1)
31、《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1.11.30)
32、《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1.1)
3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11.29)
34、《云南省测绘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5.9.1)
3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2.3.8)
36、《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原地质矿产部, 施行时间:1994.1.1)
37、《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原地质矿产部, 施行时间:1995.5.4)
38、《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5.6.12)
3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5.6.28)
40、《土地登记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 1996.2.1)
4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 1996.3.1)
4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7.10.28)
4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8.3.1)
4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1999.3.2)
45、《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1999.3.2)
46、《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1999.4.28)
47、《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2001.7.27)
48、《划拨用地目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2001.10.22)
49、《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2.1.1)
5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2002.7.1)
51、《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2002.10.1)
5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3.3.1)
5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3.3.1)
5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3.3.1)
55、《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施行时间:2003.5.1)
5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3.8.1)
57、《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2004.3.10)
58、《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4.5.1)
5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4.12.1)
6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4.12.1)
6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2005.7.1)
6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2005.7.1)
6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5.7.1)
64、《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6.3.1)
65、《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 施行时间: 2006.8.1)
66、《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1995.7.1)
67、《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1997.10.1)
68、《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1999.12.22)
69、《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2000.1.4)
70、《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施行时间:2004.6.1)
71、《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3.3.16)
72、《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4.12.10)
73、《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1.2)
74、《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8.9.16)
75、《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9.12.27)
76、《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1.3.1)
77、《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3.6.1)
78、《昆明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2.2.1)
79、《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2.2.1)
80、《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2.2.1)
81、《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施行时间:2002.7.1)
82、《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112项)
具体事项名称: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9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2、破坏耕地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或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4、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或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没收或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拒不交还土地行为;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注销土地证书,没收或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9、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行为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使用临时用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2、违反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交出土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4、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5、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7、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出让金总额10-50%的罚款,直至给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8、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19、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20、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2、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3、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24、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7、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证。”
30、不按期缴纳应缴纳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1、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3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35、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36、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7、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8、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9、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40、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对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2、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3、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4、拒报或者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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