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市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竣工备案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证上岗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
(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八)其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政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投标扣分项即时生效,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
第九条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7分、5分、3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级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6分、4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山东省、我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 0分、8分;科研成果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当年内参加招投标时每次加0.1分。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1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六)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每次减3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同体监理的;
(八)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
(三)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 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 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未设置专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
(七)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九)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
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三)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六)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
(七)企业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八)未履行监理职责,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停工的。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二)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三)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四)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未发现的,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八)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九)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十)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允许施工单位下一道工序的或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允许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一)未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十二)未及时制止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3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二)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
(三)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或专业不配套的;
(四)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
(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
(三)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四)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五)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六)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八)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二)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三)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四)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
(十五)现场监理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履行职责的;
(十六)符合条件未申报标准化工地的。
第十六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末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每低5分,在笫2年度参加投标时减0.3分。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考试;公开招投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
60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第四章项目总监考核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
(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
(四)对工程分包款拨付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五)积极协调化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六)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七)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提出监理意见;
(八)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十)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周检和阶段性安全评价;
(十一)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
(十二)其他应当重点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总监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个人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个人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7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被国家、山东省、我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 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
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当年内参加招投标时每次加0.1分。
(五)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1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六)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第二十条 项目总监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本市项目总监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外地入青项目总监,依法清出青岛市政工程施工市场。
第二十一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每次减3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出让或转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
(二)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不及格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2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
(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二)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三)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四)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停工的;
(五)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六)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八)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九)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十一)被市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十四)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三)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提出监理意见的,或监理意见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四)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六)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七)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八)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九)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现场监理机构中返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十二)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十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四)未履行监理职责,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停工的 (十五)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或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允许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六)未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当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执业手册》即上岗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翔实,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监理行业统一表格的;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七)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
(八)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
(九)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十)现场未留置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未留置监理人员缴纳劳动保险清单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证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二)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
(十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所持《执业手册》等从业资格证件非本单位的;
(十四)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五)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
(十六)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的,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十七)未及时制止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八)符合条件未申报标准化工地的。
第二十五条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每低5分,在第2年度参加投标时减0.3分。
第二十六条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资质升级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总监须立即停止执业,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并且年度内不受理项目总监资格升级;外地入青项目总监直接清出青岛市市政工程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为“失信项目总监”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年度内禁止在本市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建议项目总监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总监资格。
第五章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实施考核扣分时,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的,扣减相应分数。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在进入本市监理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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