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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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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保障全省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69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凭证)是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的重要凭据,是购买人交售废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和回收企业享受国家运费补贴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补贴资金的使用安全,必须加强管理。 二、凭证分为三联: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 回收联(第一联):由回收企业保存,作为回收企业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的依据。 拆解联(第二联):由回收企业将凭证与回收废旧家电一并交付拆解企业,并作为拆解企业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和向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运费补贴的依据。 销售联(第三联):作为交售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并作为销售企业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和向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家电以旧换新各中标回收、销售和指定拆解企业是凭证的使用单位,在凭证领取、发放、使用、交接过程中应执行本办法。 四、凭证由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分配号段统一印制,各中标回收企业到省商务厅领取凭证,并下发至所属回收网点。回收企业需再次领取凭证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商务厅申请。 五、凭证管理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凭证的领取、发放、保存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做到手续严密、保管安全、账物相符。 六、凭证开具时字迹应清晰工整,项目齐全,不弄虚作假。因填写错误不能继续使用时,需在该凭证明显位置注明“作废”字样,做好作废凭证号码的登记并将凭证(一式三联)上交至凭证发放部门。 七、中标回收企业(网点)必须在开具凭证的半个工作日内将回收、拆解联整理、登记入册,并将回收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影响交售人购买新家电时享受补贴政策。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不定期对凭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对于凭证的短缺、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凭证去向,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九、中标回收企业注销或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回收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未使用的凭证统一上交至省商务厅。 十、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订。 十二、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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