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7028632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施工区域用火专项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 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 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 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 2.1. 公司HSE职责 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 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 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 用火作业内容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防腐、衬里作业; 3.4. 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 3.5. 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 3.6. 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 3.7. 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 3.8. 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 一般规定 4.1. 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4.2. 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4.3. 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 4.4. 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 4.5. 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 4.6. 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 4.7.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4.8. 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9. 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 4.10. 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4.11. 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 4.12. 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4.13. 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5. 高处作业用火规定 5.1. 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 5.2. 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 5.3. 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 5.4. 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5.5. 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6. 监督和监护 6.1. 施工承包商的HSE监督员要加强施工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 6.2. 对动火作业的重点或危险部位,总包商的HSE监督员必须到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承包商专职或兼职HSE监督员必须现场监护。 7.本规定由HSE部起草、解释并归口管理。 3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休闲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