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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货物进出境报关制度与程序
1、海关及海关的基本性质——识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限定了海关作为特定的行政管理机关的特点,即海关行政管理的内容是进出境过程中包括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其相关进出境行为,并且海关对相关行为的管理是严格限制在进出境环节之内的,与进出境活动无关的任何行为均不属于海关管辖范围。
2、海关的基本任务——识记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3、海关的权力——识记(详细见书本P186)
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海关权力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权;查验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连续追缉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稽查权;扣留权;变价抵扣权。
4、报关注册登记制度——领会(P182—表5-1)
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可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②报关企业。下表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异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报关注册登记条件
备案制
凡有外贸经营权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许可制
应首先向直属海关申请获得注册登记许可,然后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主要条件是: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②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③负责人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
报关行为规则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不能接受别人委托为其他企业代理报关;但可以在境内任何口岸从事报关活动
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其代理报关;只能在直属海关的辖区内从事报关活动,不能跨关区异地报关。若要异地报关,须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实行许可制。
证书时效
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届满前30天内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及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均为2年,届满前40天内到海关办理许可延期手续。
6、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识记
从报关单位的角度: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从海关的角度:接受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7、通关申报原则和地点——领会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原则:①进出境地原则;②转关运输原则;③指定地点原则
8、税费、滞纳金的计算——应用
(1)完税价格:
进口完税价格=CIF=(FOB+F)/(1-保险费率)
出口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2)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出口税率=【FOB/(1+出口税率)】×出口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4)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完税价格及各种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的起征点均为人民币50元,人民币50元以下免征。
(5)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
=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05%×滞纳天数
9、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的定义——识记
转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设关地转运至另一设关地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主要指: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在起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由关内设关地点转运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10、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识记
①指运地或起运地设有海关机构,实施有关转关监管联系配合办法或计算机联网监管;②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装备应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③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并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运输企业。
11、从事转关运输企业的注册登记——领会
根据海关规定,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一)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向海关提交经济担保或海关认可的保证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交纳适当的保证金。
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②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③驾驶人员的驾驶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
④《承运转关运输货物汽车申请表》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申请表》。
(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的条件应符合本节所述海关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承运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由海关向承运人核发《承运转关运输货物注册登记证书》。经海关核准的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四)经海关批准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有关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每一年要接受海关的年审。
12、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应用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②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③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 (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④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⑤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⑦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⑧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由指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⑨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的转关手续,除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是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二)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①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应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前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转关运输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交启运地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各一式三份。
③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应持“转关运输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④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后,签发“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将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⑤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⑥来往港澳的出境车辆装载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启运地海关交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启运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13、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识记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结售给国家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的凭证式“出口收汇核销单”,它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是出口收汇管理中最主要、最重要的一份单据,也是海关直接审核并签章的单据。
14、进口付汇核销制——识记
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15、出口收汇的时限——领会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证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货款。即期出口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16、出口退税的含义——识记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内税务机关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17、申请出口退税的凭证和条件——识记
①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
③出口销售发票;
④出口产品购进发票;
⑤出口企业每半年提供一次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18、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识记
(1)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情况:
①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出口货物;
②工业企业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
(2)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的情况: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的产品;
②保税工厂开展的加工装配复出口的产品;
③保税仓库储存的复出口产品;
④捐赠出口货物;
⑤暂准出口货物;
⑥不结汇的援外物资;
⑦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实际不出境的货物;
⑧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
19、出口退税的基本过程——领会
申请出口产品退税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除按规定填制出口报关单和随附单证外,还应填制“出口退税报关单”。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必须在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20、出口退税的违规处理——领会
(1)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
注:“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2)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串通不开票、不纳税、也不申报退税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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