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
工作规程
工程建设监理部
二000一年二月
目 录
1、总则 1
2、承建单位的责任 1
3、开工签证制度 3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5
6、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6
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
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规程
1. 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电施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SLJ53-8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9.3-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88水电水建字节1号)》、《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建管治[199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00年1月发布])》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工作规程。
1.2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终身责任。
1.3现场施工控制以单元工作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承建单位自控,监理机构监控,监理单位拥有质量否决权。
2. 承建单位的责任
2.1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2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1)健全以承建单位、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严格职守、各负其责。
(2)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2.3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建立工地现场试验室及施工测量队、报经监理组审查确认。
2.4如果事实证明承建单位无必须的资质和能力组建其合格的试验与测量机构,或其试验与测量机构无足够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检测与测量任务,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经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之后。监理组有权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从业主单位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
2.5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2.6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监理组有权采取警告、通报、取消其上岗认证直到提出撤换人员要求等方法,对承建单位质检机构或其他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制止。
2.7监理部(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
2.8承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责任。有关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安全机构、专职人员、安全措施)的文件应与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一起送监理组审查。
2.9“施工安全措施”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重要篇章。承建单位应特别重视堤防施工与交通,施工用电、造墙施工、大型机械、重物起吊、居住区消防等容易出现恶性事故的各种场合的安全防护措施,坚决杜绝人员死亡事故发生。
2.10承建单位应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职工,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应经常开展防火、防毒、防噪声、安全用电、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2.11承建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群防群治,消灭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送监理部和建设单位。
3. 开工签证制度
3.1实行开工签证制度,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均应申办开工签证。
3.2单位工程开工,至少7天前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重新完成或修编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措施报送项目监理组审查,监理部核实监理组的审查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单位工程开工申请。
3.3分部工程开工,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的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监理部的批准文件向项目监理组申请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3.4单元工程开工,承建单位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机构必须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向项目监理组申报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3.5工程项目的划分情况另见有关监理文件。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承建单位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作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
4.2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项目监理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2)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3)开工所必需的材料、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4)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就绪。
(5)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水电供应及其他临时设施完成。
(6)工程管理、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4.3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以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申报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施工。
4.4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作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暂行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班组自检,并在“三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4.5荆南长江干堤防渗墙系隐蔽工程,对于重要的单元工程,在经承建单位“三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地质、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若地质代表必需地质编录和地质描述作业,联检通过后,还应留出必要的时间。
4.6承建单位拌和系统计量仪器具除每月一次按期校准外,还应根据其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门校准并同时申报监理组进行检查核定。
4.7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工程师在受权范围内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作出指示:
(1)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2)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要求的材料与设备的使用,并予以更换。
(3)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补工或返工。
(4)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分包。
(5)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建单位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指令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示承建单位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5.1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换班检查制度。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换班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作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荆南长江干堤防渗墙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
(1)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合同技术规范。
(2) 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
(3) 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5.3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程序
(1)一般单元工程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建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
(2)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项目监理组,由监理组织施工、设计、业主地质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必要时,承建单位还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组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5.4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位质量等级评定标准》、《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防渗墙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暂行标准》执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
6. 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6.1单元工程的开工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完成质量检验与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
(1)一般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和单元工作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签证。
(2)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作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或验收登记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签证。
(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监理申办开工签证。
6.2监理在收到单元工程的开工申报后:
(1)对非联检项目在1~6h内完成必要的抽查验收。
(2)对于联检项目(应尽量安排在白班验收)在3~12h内组织和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签证。
6.3为有利工程施工紧凑而有序地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建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也可依照项目监理授权在上序单元工程报验合格的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作开工的签证。
6.4签证过程的责任
(1)监理接到承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承建单位在未完成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之前提前向监理申报开工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6.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签证文件若无特别注明,均一式二份,完成评定和认证手续后退回承建单位一份,承建单位应按分部、单元工作分类整理,作为工程分部验收和竣工资料归档。
6.6由分道工序组成的单元工程、各工序的开工执行上述同样程序。
6.7单元工程开工签证(通用格式)见附表。承建单位应认真、全面、如实地反映上序工程的完成情况、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情况以及本序工程(申请开工的单元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材料、设备、措施等)。
7.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1由于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7.2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建单位应立即向监理部和业主单位报告,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1)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事故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7.3承建单位应对事故经过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4当质量事故危急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监理部。
7.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7.6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事故由业主单位或由业主单位指令监理部负责调查.
(2)较大以上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7.7事故的处理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提出,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提出(必要时业主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部审查,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7.8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停办法》执行。
7.9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属于承建单位违约:
(1)施工中粗糙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在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发现工程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6)其他严重违犯合同文件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施工质量事故分类见下表。
施工质量事故分类表
事故分类
情况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设备及人工等直接费用损失金额
(万元)
对土石方工程、混凝土
薄壁工程
P>1000
100 < P≤1000
30< P ≤100
10 < P ≤30
事故处理所需时间(月)
T>6
3< T ≤6
1< T ≤3
处理后的后果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作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工作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单元工程开工签证(通用格式)
合同编号: NO.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施工单位
本序单元工程编号
上序单元工程实施情况:
本序单元工程准备情况:
自检意见:
施工单位终检人:
年 月 日
本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意见: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1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