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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资料长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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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县委县政府灾后重建决策部署 5月30日,秦安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组织收看了全省灾后重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同日,秦安县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就全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进行讨论。会上县委常委副县长张义明、副县长李全明、副县长何明渊分别就全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中小学危房倒塌重建工作实施意见讨论稿进行了汇报,会议强调:灾后重建工作成为当时十分重要的任务,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恢复重建任务的完成。 随后,秦安县召开了全县灾后重建工作会议,出台了《秦安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全县教育系统受灾学校校舍维修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和《全县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 6月8日上午,秦安县召开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救各级党委、相关部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三五年之内,严格按照科学规划,配合省规划设计院,全力搞好灾后重建的规划编制工作。做实做细受损基础设施及民居的上报工作,要充分考虑灾后学校的并校问题,要充分发动群众,让他们积极参与到灾后重建的规划编制工作中来。 秦政办发[2009]25号《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安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第002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天水市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防震减灾、预防灾害、优化布局、增强灾区发展后劲的要求,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同步实施,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协调,解决当前困难与长远发展相协调,恢复重建与建设新农村相结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举全县之力,认真抓好我县农村民房恢复建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将受灾评估结果、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公开,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开,广泛授受社会监督。 3、坚持“重灾多补助、轻灾少补助和无灾不补助”的原则。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 4、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抗震设防的原则。 5、坚持“统规统建和分散自建”相结合的原则。以受灾户为主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群众自愿,分别组织实施。 6、坚持对受灾的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军烈属、现役军人家属、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给予适当倾斜照顾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与工作步骤 2008年8月21日前,一般受损户完成民房修复任务;10月21日前完成倒房户、严重损毁户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在入冬前全部搬入新居。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灾情评定阶段(6月15日—6月30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依据省上关于重建维修评估的五个程序,认真做好评估确认工作,并及时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选址、规划设计阶段(7月1日——7月10日)。各乡镇、各帮扶单位要制定本乡镇、本村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搞好重建选址规划设计等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10月20日)。各乡镇、各帮扶单位组织实施重建维修住房,严把资金发放关、建材购置关、施工质量关、工程进度关、督促指导关,保证重建维修住房工作须利进行。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采取村组自查、乡镇普查、县上抽查的办法,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经过全面的自查后,各乡镇要写出书面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县农村灾后重建工作办公室。 二、恢复重建类型 (一)整村搬迁建设。因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山体滑坡需要搬迁重建的,实行集中搬迁建设。 (二)统规统建。在重灾区内,民房倒塌、严重损毁数量较多,县人口相对集中,群众积极性较高,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村(组),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可以打破村(组)界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建设。 (三)分散自建。除上述二种类型以外的其他受灾农户,在乡(镇)政府规划指导下,按照重建方案要求,由农户自主在原址新址分散重建。 三、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及管理 (一)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灾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法维修的,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2、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不论其房屋破坏破坏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3、灾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按每户不超过3间列入维修补助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5、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里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音质;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得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恢复重建资金筹措与整合配套 农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各级政府安排的外,以受灾户自筹为主。同时,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管理渠道不乱的原则,整合配套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资金、部分扶贫项目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建设资金、对口支援地区援建资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利息、社会捐赠资金、帮扶单位的扶持资金、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下拨我县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 (三)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经调查核实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受捐的,必须重建或修复民房的补助标准以受灾程度为准,严格按照省、市批准的资金安排和补助标准执行,即: 1、倒塌和严重损毁(需拆除重建的),每户按新建3间45平方米、为砖木或砖混结构、20000元进行补助。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补助资金按比例扣减。 2、对受损需维修的住房,每间补助不超过1000元,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元。 3、整村搬迁重建和“统规统建”的村组,应将整合的涉农资金和对口帮扶支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建村规划要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适度超前。 4、对亨受政府补助后的受灾户,重建还有一定困难的,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在指定的银行给予1——3万元的巾息贷款,息时限为3年。 5、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现役军人家属、烈军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重建的,每户再补助1000元(市、县各承担500元)。 6、对危房重建的“五保户”,既可采取修建村级五保家园的形式,集中供养,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也可在原址或新址分散重建,户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无论是建村级五保家园,还是分散重建,都由乡镇政府负责修建,产权归乡镇政府。 7、轻度受损的民房由农户自筹资金修复。 (四)资金的申报、况付及管理 1、灾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重建维修专户,由县上和乡镇包干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拨付。 2、资金申报程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报,由受灾户提出申请,村干部和驻村干部登记,经村灾情评议小组评估核定,确定受灾层次,进行“两榜”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核查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按计划、建房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灾后重建专户,再由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重建进度和完成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后,及时按要求将资金通过信用社存入灾民专用存折帐户上。 3、资金兑付办法。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严格把关,按重建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实行分期分批拨付。对不符合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民房重建补助资金。 4、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确定灾后重建农民住房资金补助基本政策》、《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和《天水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审批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切实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上已成立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灾后昨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重建工作。要建立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县上实行县级领导包乡、工作队驻乡,县直各部门、驻秦各单位、县属事业单位包村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指导,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乡镇,乡镇党委书记是本乡镇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党政一把手牵头抓总、包片领导包村、驻村干部包户、党委政府成员包重点户的工作责任制,具体组织农户开展恢复复重建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教育受灾群众主要依靠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及时总结推广恢复重建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称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影响恢复重建工作的不利因素,充分调动群众积级参与恢复重建的积极性。 (三)实施方法 1、核准重建对象和范围 1、核准重建对象和范围 各乡镇要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94号)精神和市、县复核对重建对象和范围,以此作为确定民房受损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并将经灾民签 字认可的重建户名单,倒塌、严重损毁或一般受损情况,神助标准和补助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2、农村民房重建选址、规划。民房恢复重建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做到既符合灾区民情、民俗、民居特点,又有利于抗震设防,易于操作。要严格控制,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对整村搬迁和“统规统建”的村组,先由乡镇、村组选好重建地址,再由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地震、民政、村组选好重建地址,再由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地震、民政、安监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建选址的地质状况进行评估勘察,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范围,避开行泻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段,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整村重建的村组,先由乡镇、村组组织群众讨论确定选择重建方案,再由乡镇 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分散自建的村组,先由受灾农户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分散自建的村组,先由受灾农户申请,村委会核定签章,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县民政局备案。无论何种类型的恢复重建审批结果,所在村委会均要进行张榜公示。公示的主要内 容应该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竣工时间、责任人等。 (2)农村重建民房建筑设计。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的要求,由县建设部门负责农村重建民房建设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既要保证房屋抗震设防,又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符合当地群众的生活习惯,并及时提供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建筑面积和规格不等的、抗震防灾的、符合民俗民居特点的多套农村民居建筑标准户型,供群众选用。倒房重建原则上一律要求建人字型、砖木或砖混结构的房屋,毛石基础、水泥砌筑、混凝土现浇下圈梁,提高抗震的承受能力,同时要引导群众在今后的民宅建设上,破除原有的一坡水的民宅建房习俗,树立科学合理的住宅观念。 (3)农村民房恢复复重建土地使用的协调处理办法。对统一规划建房所占用的土地,属本村内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整;属跨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责调整。规划建房占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乡镇政府协调处理。对于调整的宅基地,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4)对于搬迁重建的受灾户,原有宅基地必须及时办理置换手续,对不办理置换手续、继续占有者,收回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新宅基地使用权。 3、检查验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房恢复得建的实施方案,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好重建工程的建设进度,确保在2008年10月21日前完成任务。民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对各村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报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将组织民政、建设、财政、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重建民房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和纪律要求 (一)相关优惠政策 1、信贷优惠。对重建确有困难的受灾农户,可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建房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可以无担保直贷。 2、免除规费。凡涉及灾后民房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免除相关规费,做到零收费。 3、简化程序。各有关部门对灾后重建用地,可先行供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的办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也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积极支持农村灾后重建工作。 (二)建筑材料供应 按照统一建材、统一质量的要求,由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确定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进行砖瓦等急需材料地规模生产,确保民房恢复重建所需材料的供应。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乡镇政府统一采购建筑材料,组织农户重建组织农户重建住房。县商务、物价、建设、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负责对建筑材料的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测和监控,严防劣质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杜绝借机涨价行为。 (三)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在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县建设、安监、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对抗震防震设计和组织施工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民房建设的施工安全要跟踪监督检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档案管理和信息上报 各乡镇、县民政局要搞好地震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特别要建立健全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台帐,确保照片表册、文件、讲话、台帐等资料齐全,确保恢复重建进度、重建资金安排必须每天向县民政局上报一次,乡镇的信息资料每月至少上报四条以上,及时反映重建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迹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不足。 (五)纪律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在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严明纪律,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受灾农户必须把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民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收回补助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为恢复重建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切实帮助灾区重建家园。县上要成立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组成的督导组,深入乡镇、村组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导,对恢复重建款物的管理、发放及重建工程质量和进度,干部纪律作风等重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舞弊行为和贪污、私分、截留、挪用资金和物资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从严查处,并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的未尽事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节 各乡镇灾后重建决策部署 秦安县刘坪乡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天水市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经过7月21日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防震减灾、预防灾害、优化布局、增强灾区发展后劲的要求,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同步实施,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协调,解决当前困难与长远发展相协调,恢复重建与建设新农村相结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认真抓好我乡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将受灾评估结果、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分开,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重灾多补助、轻灾少补助和无灾不补助”的原则。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 4、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抗震设防和符合风俗习惯的原则。根据各乡镇实际,统一规划,合理设计,一次重建。 5、坚持“统规统建和分散自建”相结合的原则。以受灾户为主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群众自愿,分别组织实施。 6、坚持对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军烈属、现役军人家属、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给予适当倾斜照顾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与工作步骤 2008年8月21日前,一般受损户完成民房修复任务;10月21日前完成倒房户、严重损毁户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在入冬前全部搬入新居。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灾情评定阶段(6月15日—6月30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依据省上关于重建维修评估的五个程序,认真做好评估确认工作,并及时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选址、规划设计阶段(7月1日—7月10日)。各村委会、各帮扶单位要制定本村组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搞好重建选址及规划设计等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10月20日)。各村委会、各帮扶单位组织实施重建维修住房,严把资金发放关、建材购置关、施工质量关、工程进度关、督促指导关,保证重建维修住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采取村组自查、乡镇普查、县上抽查的办法,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经过全面的自查后,各村要写出书面报告,于11月1日前报乡农村灾后重建工作办公室。 二、恢复重建类型 (一)统规统建。在重灾区内,民房倒塌、严重损毁数量较多,且人口相对集中,群众积极性较高,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村(组),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可以打破村(组)界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建设。 (二)分散自建。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受灾农户,在乡(镇)政府规划指导下,按照重建方案要求,由农户自主在原址或新址分散重建。 三、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及管理 (一)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灾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法维修的,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2、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3、灾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按每户不超过3间列入维修补助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5、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里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恢复重建资金筹措与整合配套 农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各级政府安排的外,以受灾户自筹为主。同时,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管理渠道不乱的原则,整合配套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社会损赠资金、帮扶单位的扶持资金、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下拨我县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 (三)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经调查核实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受损的,必须重建或修复民房的补助标准以受灾程度为准,严格按照省、市批准的资金安排和补助标准执行,即: 1、倒塌和严重损毁(需拆除重建的),每户按新建3间45平方米、20000元进行补助。 2、对受损需维修的住房,每户按3间补助,每间补助1000元,每户共补助3000元。 3、整村搬迁重建和“统规统建”的村组,应将整合的涉农资金和对口帮扶支持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建村规划要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适度超前。 4、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军烈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重建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每户再补助1000元(市、县)各承担500元)。 5、对危房重建的“五保户”,一是采取每村修建一所村级五保家园的形式,集中供养,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5平方米;二是在原址或新址分散重建,户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 6、轻度受损的民房由农户自筹资金修复。 (四)资金的申报、兑付及管理 1、灾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统一纳入乡财政重建维修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拨付。 2、资金申报程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报,由受灾户提出申请,村干部和驻村干部登记,经村灾情评议小组评估核定,确定受灾层次,进行“两榜”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核查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定。审定后,由县民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按计划、建房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灾后重建专户,再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后,及时按要求将资金通过信用社存入灾民专用存折帐户上。 3、资金兑付办法。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乡政府统一管理、严格把关,按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实行分批拨付。对不符合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民房重建补助资金。 4、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确定灾后重建农民住房资金补助基本政策》、《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和《天水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审批制度。县财政、民政、建设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对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实施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千户乡人民政府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乡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天水市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办法》和《秦安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防震减灾、预防灾害、优化布局、增强灾区发展后劲的要求,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同步实施,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协调,解决当前困难与长远发展相协调,恢复重建与建设新农村相结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举全乡之力,认真抓好我乡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将受灾评估结果、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公开,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重灾多补助、轻灾少补助和无灾补补助”的原则。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 4、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抗震设防的原则。 5、坚持“统规统建和分散自建”相结合的原则。以受灾户为主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群众自愿,分别组织实施。 6、坚持对受灾的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军烈属、现役军人家属、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给予适当倾斜照顾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与工作步骤 2008年8月21日前,一般受损户完成民房修复任务;10月21 日前完成倒房户、严重损毁户恢复重建任务,确保灾民在入冬前全部搬入新居。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灾情评定阶段(6月15日—6月30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依据省上关于重建维修评估的五个程序,认真做好评估确认工作,并及时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选址、规划设计阶段(7月1日—7月10日)。乡上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村上搞好重建选址及规划设计等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11日—10月20 日)。乡上组织实施重建维修住房,严把资金发放关、建材购置关、施工质量关、工程进度关、督促指导关,保证重建维修住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采取村组自查、乡上核查的办法,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 二、恢复重建类型 (一)整存搬迁建设。饮地震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山体滑坡需要搬迁重建的,实行集中搬迁建设。 (二)统规统建。在重灾区内,民房倒塌、严重损毁数量较多,且人口相对集中,群众积极性较高,各方面条件较好的村(组),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可以打破村(组)界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何统一建设。 (三)分散自建。除上述二种类型以外的其他受灾农户,在姓政府规划指导下,按照重建方案要求,由农户自主在原地址分散重建。 三、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及管理 (一)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灾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法维修的,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2、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3、灾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按每户不超过3间列入维修补助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户数。 5、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里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在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恢复重建资金筹措与整合配套 农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各级政府安排的外,以受灾后自筹为主。同时,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管理渠道不乱的原则,整合配套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义工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资金、部分扶贫项目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和沼气建设资金、对口支援地区援建资金、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利息、社会捐赠资金、帮扶单位的扶持资金、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下拨我县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 (三)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经调查核实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受损的,必须重建或修复民房的补助标准以按照受灾程序为准,严格按照省、市批准的资金安排和补助标准执行,即: 1、倒塌何严重损毁(需拆除重建的)的,每户按新建3间45平方米、为砖木或砖混结构、20000元进行补助。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补助资金按比例扣减。 2、对受损需维修的住房,每间补助不超过1000元。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元。 3、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军烈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重建的,每户再补助1000元(市、县各承担500元)。 4、对危房重建的“五保户”,既可采取修建村级五保家园的形式,集中供养,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业可在原址或新址分散重建,户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0铺面房。无论是建村级五保家园。还是分散重建,都由乡政府负责修建,产权贵乡政府, 5、轻度受损的民房由农户自筹资金修建。 (四)资金的申报、兑付及管理 1、灾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重建维修专户,由县上和乡包干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拨付。 2、资金申报程序。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提出申请,村干部和驻村干部登记,经过灾情评议小组估核定,确定受灾层次,进行“两榜”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乡人民政府审核,乡人民政府派工作组核查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定。审定后,由县民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按计划、建房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灾后重建专户,再由乡人民政府根据重建进度和完成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后,及时按要求将资金通过信用社存入灾民专用存折帐户上。 3、资金兑付办法。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乡政府统一管理,严格把关,安重建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实行分期分批拨 秦安县西川镇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镇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秦安县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防震减灾、优化布局的要求,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自建为主、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认真抓好我镇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3、坚持“重灾多补助、轻灾少补助和无灾不补助”原则。 4、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实用、抗震设防原则。 5、坚持“统规统建和分散自建”相结合原则。 6、坚持对受灾的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军烈属、现役军人家属、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给予适当照顾原则。 (一)目标任务与工作步骤 2008年8月21日前,一般受损户完成民房修复任务;10月21日前完成倒房户、严重损毁户恢复重建任务。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灾情重新评定阶段(7月24日——8月1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认真做好评估确认工作,并及时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 第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大会,选出合法的群众代表。 第二,由党支部提名,群众代表会议选举,成立11——15人的灾情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应该包括:驻村干部、“两委”班子全体成员、老党员代表(不少与3名)、工匠代表(一般2名)及其他代表性群众。 第三,由评估小组对全村受灾农户进行评估,按照受灾程度对所有受灾农户进行排序,在灾情相当的情况下,参照上文基本原则之第六条顺序进行。 第四,张榜公布。榜示时间一般为三天。群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重新评估再进行公示,直至群众没有意见为至(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竣工时间、责任人等)。 第五,由村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接受补助农户名单报送镇政府审核。 第二阶段:建立档案资料(8月2日-3日),完善各种评估阶段资料和记录,对重建维修的户主和灾情照相。 第三阶段,选址、规划、实施阶段(8月4日——10月21日)。8月21日前完成一般受灾户维修工作,10月21日前完成重灾户重建工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完成村级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送镇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上将采取各种方式对全镇30个村进行普查。 二、恢复重建类型 1、统规统建。民房倒塌、严重损毁数量较多,人口相对集中,群众积极性相对较高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要进行统规统建。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建设。 2、分散自建。除上述村组外,由农户自主在旧址或新址分散重建。 三、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办法及管理 (一)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毁坏无法维修的列入补助范围。 2、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的,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序如何,全部列入补助范围。 3、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近每户不超过3间列入维修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5、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里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经调查核实认定,因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受损的,必须重建或修复民房的补助标准以受灾程度为准,严格按照补助标准执行。即: 1、倒塌和严重损毁的,每户按新建3间45平方米、为砖木或砖混结构、20000元进行补助。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补助资金按比例扣减。 2、对受损需维修的住房,每间补助不超过1000元,每户不超过3000元。 3、对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伤残人员、军烈属、现役军人家属、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重建的,每户再补助1000元。 4、轻度受损的民房由农户自筹资金修复。 (三)资金的申报、兑付及管理 1、重建维修资金统一纳入镇财政重建维修专户,实行专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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