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数字媒体艺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大学相关规章制度 2
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网站管理条例 2
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试行) 6
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保密管理制度 8
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 10
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9
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设备申购程序 24
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设备报废条件 24
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25
九、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25
第二部分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章制度 26
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26
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27
三、专业实验室管理制度 28
四、演播厅及艺术小剧场管理制度 29
五、专业实验室人员服务规范 30
六、专业实验室保密制度 30
七、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31
八、课室多媒体设备使用与管理条例 32
九、音像资料室保密管理制度 33
十、媒体素材的制作与管理条例 34
十一、实验室开放管理条例 35
十二、专业实验室教师初次任课培训规定 36
十三、学生实验守则 37
十四、专业实验室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38
十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40
十六、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
第一部分 大学相关规章制度
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网站管理条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网站是我校内外信息交流的重要门户,是我校数字化、网络化支持系统和知识创新的支持平台。为了加强我院校园网站建设,促进网站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网站宗旨
第一条 网站分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网站是指由我校主办和教育技术中心主管的基于国际互联网络和校园网的信息发布与交流的系统;校内各二级单位网站均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门户网站下的二级网站。网站分为对外网站和对内网站,对外网站,面向社会,允许远程异地访问;对内网站,面向我校,只能在我校园网内上网访问。
第二条 网站宗旨
对外网站的宗旨是服务社会,宣传我校,沟通信息,辅助科研。其内容侧重于我校各院系新闻动态报道、科研成果推介、专家学者宣传、适宜公开的各种资料的查询;对内网站的宗旨是服务我校,支持科研,交流学术,提供资源。其内容侧重于校内信息交流、学术交流,不适宜公开的科研资料查询。 在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必须健康,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网站的整个系统,包括对外网站和对内网站。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一条 网站管理方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网站由校、二级单位(包括各院系、行政科研单位、学生组织)两级网站组成。需要网站空间的二级单位需向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分配发布空间。
我校网站采用分级管理:校级网站由我校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直接负责信息维护、日常管理;二级单位级网站由所在单位负责信息维护、日常管理;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对二级网站进行技术指导。
校内所有用户,未经登记审批,严禁私开任何形式的个人网站,任何未经审批的网站,均为非法网站,一经发现,立刻断网,并永久取消其入网的权利。非法网站所导致的任何法律问题由用户个人负责。
第二条 信息发布方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域名为:. 各单位在大学主页上发布信息采用间接发布方式,即各单位通过软盘、光盘等介质或网上传输的办法将上网信息连同有主管领导签字的该上网信息的原件,交由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审核后由网络室负责人员进行发布。
二级单位在本单位的网站发布信息,由该单位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网站负责。需自行建立完善的发布措施。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信息安全
各级网站、网页的信息来源应确切,上网信息应真实可靠,各级对外网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凡带秘密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各级网站要建立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网上内容一律实行文责自负。
第二条 专人负责
各所二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同时,责任人必须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签署网站维护协议。若责任人委托学生对网站进行维护的,该责任人及维护学生必须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签署三方协议。二级单位更换维护人员,需及时与网络室重新签定协议。
第三条 信息上传
具有上传发布权限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信息上传人员必须经过该单位网站负责人认可,上传信息要执行本单位的审批程序;
(二)网站维护人员为校内老师者,可以进行远程信息上传,其上传权限不得转借或让别人代劳。维护人员不得不上传有害信息、恶意程序等会对校园网站有危害的信息。若发现上传有害信息及恶意程序者,将取消其上传权限,进行公布并按照有关条例处理;
(三)网站维护人员为学生者,信息上传时必须使用网络室提供的专用电脑,并经过网络室人员确认后进行网站的更新;
(三)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将上传服务器的地址、登录ID、密码及服务器上不得泄露的内容泄漏;
(四)上传服务器的内容要确保信息安全,上传前需进行病毒的查杀,不得将带毒网页上传,更不得上传危害服务器安全的木马程序及恶意代码;
(五) 各二级单位不得在其网站空间开设聊天室服务。特殊情况需报教育技术中心审批。
(六) 开设有BBS和留言板功能的单位,需通知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并做好留言内容的监控工作。
(七) 上传文件要合理利用服务器空间,不得上传与网站内容无关的无意义的多余文件或垃圾文件;
(八) 不得在非授权目录下进行任何操作;
(九) 如在上传过程中出现问题,须及时、如实通知服务器管理员进行处理;
(十) 严禁利用上传服务器进行任何私人活动和商业活动;
(十一) 上传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即早上8:00到21:30,节假日除外。
第四条 网站质量
各级网站要注重质量,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网上信息要注意时效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学术性,并且要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各级网站要体现本单位的特色,成为本单位宣传展示阵地。网站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处罚措施
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教育技术中心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停止上传权限、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大学相应管理条例或者《学生手册》给予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负责解释。
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试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连。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网管理
1. 校园网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他互连单位私自联网,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各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商业活动。校外用户要求入网统一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2.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教育技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并报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对本单位网络进行严格管理,由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网络管理员要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4.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与教育技术中心签署校园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二章 运行管理
1. 校园网的软、硬件资源仅允许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活动,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电子邮件通讯、新闻发布或在电子公告牌(BBS)上发布信息,其内容必须属于上述性质和范围,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
2. 用户在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账号和E-mail信箱,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3.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4. 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5. 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无意义的操作,或其他如游戏、赌博等操作,以避免浪费信道和其资源,感染病毒。
6.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如发现他人有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教育技术中心。
第三章 上网信息管理
1. 网络新闻信息,由各采写单位录入后传送到党委宣传部,宣传部根据事件性质及实际需要或全校发布,或送校领导和上级领导,或予取消。
2. 各院系内部通知信息,只可在院系主页上发布。
3. 学校职能部门告知全校的信息,需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以职能部门名义在办公系统内向全校发布。
4. 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发布信息,需按报批程序,经主管副校长批准,方可发布。
5. 网络电子公告牌,可自由刊登教学、科研,管理等多方面信息。但不得发布与学校规定、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信息。用户必须登记,经身份验证后方可发布信息。
6. 校内单位向网上提供营利信息,需经教育技术中心并经学校批准。
7. 通过校园网向INTERNET提供的查询信息,需报教育技术中心并经学校批准。
8. 个人或单位可以利用授权的存储空间发布教学、科研信息或个人主页,但不得发布与学校规定、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信息。用户必须登记,经身份验证后方可发布信息。
第四章 附则
1.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负责解释。
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保密管理制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园网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中国教育网与Internet网络互联。为保证我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校联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户以及拥有电子邮件信箱的个人,都必须执行本管理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信息负责。严禁利用国际联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学校的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及其它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下列内容不得进行国际联网传输或存储: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秘密文件、资料,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人未公开发表的讲话,各种内部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信息;国家委托的攻关科研秘密信息;获省、部级以上奖的科学技术秘密信息;特殊渠道掌握的科技资料及相关信息;与境外合作中经审查、批准合法向对方提供的秘密信息或内部信息,双方共同约定不对第三方公开的信息;本校不宜公开或可能损害学校集体利益的信息;非本单位产生的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入国际联网,并采取与国际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技术措施。学校内部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从管好科技秘密、工作秘密、维护学校的利益出发,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本校网站内容的发布的保密审查实行分口把关,各单位对上网的信息应事先根据业务归口进行保密审查(私人邮件除外),经校宣传部审核并教育技术中心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上网。
第五条 互联网络管理人员(含操作人员)应经常学习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密规章,熟悉内容,带头遵守和执行。执行情况列入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用户要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要有领导分管负责,建立联网保密制度,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加强防范工作。
第七条 网络室负责运用技术设备和手段,防范联网运行中的泄密行为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损害学校的集体利益。
第八条 一旦出现网络受到非法入侵或信息污染事件,网络室人员应立即报告中心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听从指示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禁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
第九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十条 网络室人员不得泄漏学校各种服务器的运行密码及对联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户以及拥有电子邮件信箱的个人用户的资料保密,不得泄漏用户的资料给他人。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暂停联网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处理。
本管理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悖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办好大学的物质基础,在教学、科研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垣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颁发酌《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二条 对仪器设备要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中的作用。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供管结合。学校由1位校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学校成立仪器设备管理的专职机构"设备办公室"。各院,系、部、处,所、中心为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应有1位领导主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工作,并指派1位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员。
第四条 设备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助方针、政策、法令,起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全校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经费分配、使用与结算。
3、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分配,调配,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
4、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报增、建帐理以及全校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上报工作建卡和固定资产的计算机管。
5、负责检查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和各类物资报损、报废的审核,负责办理全校专控商品报批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 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类;土地及植物类,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印刷机械类;卫生医疗器械类;文体设备类;标本模型类;文物及陈列品类;图书类;工具量具及器皿类,家具类;行政办公设备类,被服装具类;牲畜等16大类。我校的固定资产只有13大类(无标本模型类;文物及陈列品类;牲畜类)。房屋及构筑物类和土地及植物类划归总务处管理,图书类划归图书馆管理.总务处和图书馆每年末应将各类统计数字报设备办公室汇总上报。其余1 o大类归属设备办公室管理。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93)3号文精神,固定资产统计范围为:教学设备,单价在50O元以上(含5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在固定资产统计范围。凡属固定资产都要在设备办公室办理报增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设备报增手续。
第八条 计划管理
1、 各单位每年11月份制定下一年的仪器设备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办公室.设备办公室根据学校的仪器设备经费状况汇总编审,并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2、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计划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购买,要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3、 计划外临时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都要事先向设备办公室提出申请,特别是专控商品,不准先购买后申请报批手续.
4、 全校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的采购均由设备办公室负责。设备办公室与使用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互相配合,以确保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九条 技术管理
1、 使用复杂的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2、 仪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检查,出现故障要及时修理,不能带故障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80%以上。在用仪器设备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应报请单位领导批准。
3、 大型贵重精密(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如汽车,发电机、语言实验室,投影仪、一体化机等) 使用单位要有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技术档案,技术资料(说明书。图纸,保修卡等)要装入档案,妥善保存。借阅人要办理手续,按时归还。
4、 新购仪器设备3天内,大型仪器设备7天内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设备报增手续。
5、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前提。所用的仪器设备需报设备办公室备案,并要按规定向学校上交相关费用。
6、 要重视技术安全方面的工作,防止技术事故发生。
第十条 仪器设备借用
1、 校内单位之间要借用仪器设备,应互相支持。两个单位之间要办好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借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2、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别是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安装的设备.特殊情况,需报设备办公室和校主管领导批准。
3、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准私人借用或变相借用。照相机,摄象机、电脑,影碟机等不准以公事为名放在个人家中使用,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随借随还。
4、 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的录音机、打字机,要办理借用手续,爱护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两年未使用过),要主动报设备办公室,以便在校内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第四季度要自行清查仪器设备,做到帐,物、卡相符,并将自查情况报设备办公室。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1、 各单位选派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管理人员名单要在设备办公室备案。
2、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要重视培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学习研究仪器设备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要给他们提供学习,进修机会,提高他们的素质。
3、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表现认真负责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要批评教育或撤换,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防火,防盗,防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
1、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等。
2、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品。如各种低值仪器,仪表,工具、教学录像带等。
3、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和损坏的物资。如元件、零配件、玻璃器皿等。
第十六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原则上归使用单位管理,由各单位建帐造册登记。每学期期末要盘点1次,年终向设备办公室报总台件数和总金额,备案待查。设备办公室批量购买的物品,也要同时建帐管理。
第十七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库存保管,要求入库、出库手续齐全;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卡相符。要严格管理,防止流失、积压、浪费,防火、防盗,防潮。
第十八条 微型计算机是全校使用量多的精密设备。作为维修或扩展功能使用而单独购置的配件、软件(单价在500元以上),按低值品的管理办法管理,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到设备办公室办理报增手续.设备办公室和使用单位均要单独建帐,严格管理。年终,各单位要向设备办公室报购置、报废的总件数及总金额,备案待查。
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第十九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教育职工和学生爱护国家财产,加强维护和管理,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仪器设备完好、有效和安全地使用,确保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仪器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损坏和丢失的事故时,要分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要根据具体情节,责任人的态度和认识,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和损失价值的大小分别对待,责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属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及自然损坏,可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主理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不听从指挥者;
2、 不按制度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3、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就擅自操作仪器设备者;
4、 由于不负责任或保管不严造成丢失,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者;
5、 在工作时思想不集中,说说笑笑,甚至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工作现场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者;
6、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拥坏,丢失者。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 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仪器设备本身有缺陷,在工作过程中属自然损坏的;
3、 经批准,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4、 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5、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6、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7、 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
第二十三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在2人以上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二十四条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 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3、 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4、 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化公为私或挪作私用的,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5、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可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下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赔偿实物。
6、 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赔偿的计算方法:
(1)5OO元至5OOO元电子设备,使用1—5年.按(2O-5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5-20)%计价赔偿;单价5000元以上电子仪器设备,可酌情减3-10个百分点计价赔偿。
(2)单价500元至50OO元机电设备,使用1—5年,按(25-50)%计价赔偿;使用5—10年按(7-25)%计价赔偿;单价5000元以上机电设备,可酌情减3至10个百分点计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赔偿的审批权限:
单价500元以下低值品,由单位(院、系、部、处、所、中心等)主管领导审批处理;单价500元至5000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办公室审批处理;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办公室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赔偿金额多少的具体情况,由设备办公室决定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无故拖延不赔的,教职工在工资内扣除,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补充设备经费。
第五章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报废处理:
1、 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失去使用价值的;
2、 仪器设备已经使用多年,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3、 损坏的仪器设备虽可修复,但维修费用接近现行市场价格的;
4、 仪器设备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权限
1、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设备物资报损、报失,报废申报表,一式两份,报设备办公室。
2、 单价在500元以下低值品,由各单位(院、系、部,处,中心等)组织鉴定,年终报设备办公室备案。
3、 单价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表、鉴定,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办公室,由设备办公室审批。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到设备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 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都必须交回设备办公室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
2、 处理废旧物资所得收入全部上交校财务处补充设备经费
3、 报废的仪器设备需要拆零部件供维修使用的,要事先通知设备办公室,拆后的残体要及时交设备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的监督管理。厉行节约,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本办法。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若行业制度有规定则适用行业制度,无行业制度规定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采购实行分级分权管理体制,根据采购物资设备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学校采购分为集体采购、统一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种方式。集体采购是指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决策权归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采购是指中小型批量物资设备采购决策权归总务设备处;自行采购是指中小型零星物资设备采购,报设备办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制度。
第五条 集体采购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策形式;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校中、小型采购项目采用定点采购方式进行、总务设备处根据采购物资设备的类别和供货单位的价格、质量、信誉、售后服务情况,每—类别选择两个以上单位为定点单位公布,供学校各采购单位选择。定点单位:每年更新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下列大型项目不需实行集体采购,属统一采购范围,但必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1、属于专门技术或出于标准化考虑,处采购的;
2、学校急需而无法实行集体采购的;需要从特定供应商
3、上级下拨专项经费与指定供应商联系,不在指定供应商处采购则失去拨款的。
第三章 招标项目和招标程序
第八条 下列大型项目,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1、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
2、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劳务、服务项目;
3、批量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购置。
第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采用招标形式的,总务设备处为学校招标单位,主要负责发布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对潜在的中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对中标厂商进行审查,组织开标、评标、签定合同、验收商品、支付货款。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
2、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3、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4、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5、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6、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7、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条 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的,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人员加上外聘2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代表,不能与邀请投标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对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价格和质量控制办法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采购工作顺利进行,为学校集体采购提供决策依据和加强对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监督,总务设备处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设备信息变化。建立和完善质量、计量的检验、验证办法。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质量,采购部门和人员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阶格,控制采购成本;
2、大型物资设备要事前进行价格审查,无特殊情况的要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
3、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物资设备有特殊要求外,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为定点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定点;
4、大型和有特殊要求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定点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5、采购部门应当对采购物资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学校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检验或验证,对不具备检测条件而需要进行检验的物资设备,可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有权检测机构的质量报告,建立和完善质量、计量的检验、验证办法。
第十三条 总务设备处对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和质量实行项目负责制,采购人员对具体项目负责,总务设备处负责人对全部采购项目负责。采购人员的市场价格、质量、信誉调查报告,总务设备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总务设备处组织的质量检验报告或委托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按项目归档管理。采购人员对认定的价格和质量、审核人员对核定的价格和质量、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对检验或验证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折扣和回扣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可以以明示方式接受折扣,折扣必须如实入帐(非独立核算单位入帐是指记入财务处相关帐户)。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采购中销售者的让利,是指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采购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一定比例的退还。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采购时不得收受、索取贿赂和帐外收受回扣,如销售单位和销售人员给予回扣,应冲减商品价格,降低采购成本;无法冲减商品价格,降低采购成本的,拿回学校入帐处理。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报销各种费用和提供各种服务方式退给采购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第十六条 按照商业惯例接受赠送小额广告礼品不属于回扣,但必须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章责任和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和人员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根据造成危害程度,相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应当采用集体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没有总务设备处或校领导批准到非定点单位采;
3、采购单位与特定销售单位违规串通,抬高或者压低价格,排挤竟争对手;
4、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和销售单位及其销售人员串通,提高采购标准和采购价格,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5、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隐瞒与销售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直接、间接利害关系,与之签定采购合同或购买商品;
6、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学校和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十九条 销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中标均无效,招标单位没收其保证金,采购部门2年之内不准到该单位采购商品:
1、投标时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销售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与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串通,抬高标价和商品销售价格的;
3、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对下列人员实行表彰和奖励:
1、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
2、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3、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设备申购程序
第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即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5号前,分别填写下一季度设备采购计划表(见附表),由各经费项目“一支笔”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第二条 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并经校相关部门同意后,分类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及分散采购计划表报省教育装备中心。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结果组织设备采购。
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设备报废条件
仪器设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5—8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经技术鉴定,确属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3、损坏的仪器设备虽可修复,但使用或者维修成本过高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5、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1、低值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组织2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鉴定,认为符合报废条件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做报废处理,年终报设备办公室备案。
2、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组织2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鉴定,认为符合报废条件的,可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物资设备报损、报废、报失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后勤处设备管理科,由设备管理科确认后,报后勤处主管设备的领导审批。
3、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除了办理本条第2点所提到的手续外,还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4、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3-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5、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到设备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九、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各单位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处理之前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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