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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程序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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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财务处内部账务处理程序。本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条 账务处理程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运用电算化管理系统形成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账务处理程序。 第三条 会计科目、凭证、账簿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和明细账,明细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支出五大类,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材料、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应付款、代管款项、借入款项、借出款项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支出科目按有关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设置。     (二)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的格式按规定设置,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的设置,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实行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程序,会计账簿设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     (四)单位会计报表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其中对外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表及报表说明等。单位内部会计报表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及说明等。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报,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合规合法。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第四条 账务处理程序根据业务处理的流程分为填制凭证、复核记账打账、编制报表、资料归档四个环节。 (一)填制凭证环节:审核原始凭证→填制、打印记账凭证→凭证复核→出纳复核→出纳收、付款。 (二)记账打账环节:当天凭证由前台转至后台→会计复核→整理凭证→会计记账→账务调整→帐簿稽核→月末结账→打印账页。 (三)编制报表环节:对账→编制报表→打印报表→编写报表附注及其说明。 (四)资料归档环节:会计资料整理装订(月末、季末、年末)→登记归档→移交单位档案室。 第五条 账务处理程序的规范要求: (一)审核人员对经办人送交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凭证,外来的凭证须加盖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内部凭证应是统一印制的凭证。     2.原始凭证内容齐全,包括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签章,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3.报销手续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项目指标有无余额等。     4.审核数量、单价及金额是否相符并对金额进行汇总。     5.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填制记账凭证。     6.在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上加盖 “附件”、“已审核”等必要的印章,审核人在记账凭证签章,并请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名。     7.将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传递给复核人员。 (二)复核人员应对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1.上机制单打印出来的凭证,应复核记账凭证的内容齐全,包括:凭证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部门项目编码、往来账号、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凭证科目与经济内容是否一致,借贷关系是否平衡。     2.如果发现记账凭证有错,应退回给审核人员重新填制;如对所附的原始凭证有疑问,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查询,或向财务负责人反映。     3.复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加盖印章后,将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整理好,转给出纳人员。 (三)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收付款。     1.出纳人员接到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后,应对凭证上的收付金额、收付方向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收付款。     2. 收取现金或支票时,应开具收款收据;付款时,应查阅经办人是否签名,签发现金、转账支票时,须请经办人在支票头上签名。     3. 更改付款方式,必须通知审核人员修改记账凭证。     4. 收付款后,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或转账“收讫”、“付讫”章,以及本人印章。     5.出纳每天应办理日结,对当天所有凭证进行整理、排序,打印现金、银行收付表一式两份,并表实核对,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6.日结后将所有凭证交给会计,签署的收付表出纳保留一份,另一份附在凭证上交会计。 (四)会计对出纳交来的记账凭证应进行复核、整理和汇总。     1.会计人员应对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重点是复核会计科目、部门名称、项目名称及其代码的正确性。     2.对记账凭证进行汇总,打印科目汇总表。     3.对有错的记账凭证,报经会计主管同意后,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或账务调整。     4.会计人员按记账凭证编号顺序整理装订、登记归档。 (五)会计人员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定期记账、结账。     1.发生收、付款业务的,当天必须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记账时,截至记账日的会计凭证必须审核无误;记账后,记账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2.各账户按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本期内所发生的业务须全部登记入账;年终结账前,账证、账账、账实要核对相符;年终结账后,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3.每月打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与出纳留存的收付表核对。每季度打印总账、明细账账页,按连续编号装订成册。     4.填写帐簿启用表,年终将账页分类整理,经审核无误后重新装订成册,启用表应有帐簿经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5.记账凭证和帐簿安排专人专柜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移交中心档案室保管。 (六)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报财务报告。     1.结账后,认真检查会计帐簿记录是否已登记完整,并核对无误。     2.每月末,编制月度会计报表;年末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年终决算报表。     3.月度,根据需要对会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编制报表附注;年度,对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资金运行进行综合分析,结合中心财务管理情况,认真编制报表说明。     4.按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5.财务报告整理归档。 第六条 本规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XXXXXXX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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