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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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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发表时间:2005/8/29 9:38:14点击 7262 次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字200521号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 为建立我区建筑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达到长期大幅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的目的,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旭标,电话:0771-5855409)。 配套表格可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下载,网址:。 请将附件转发至辖区

2、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 4、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点击此处下载所有附件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日常化和制度化,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

3、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市、县(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第二章 报监及受理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报监)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

4、督登记手续合并办理。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存档;(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存档;(三)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后退回)。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核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核查。第六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

5、起15日内,将第四条所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第七条 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拆除现场的安全防护及可能发生危险的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确认防护和预防措施到位后,将确切的开工日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发现有隐患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6、的对象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租赁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等,重点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九条 监督机构采用巡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不定期、事先不告知的检查。监督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数量、进度与分布情况制定巡查计划,确保对辖区施工安全的有效监控。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和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通过现场情况印证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第十一条 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一)建设单位1、是否已经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是否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2、是否及时向

7、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是否单方面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二)勘察设计单位1、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特殊结构工程和施工作业环境特别危险的工程,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安全防护要求和措施。(三)监理单位1、监理人员的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2、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是否有安全监理的内容。3、是否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签章手续。4、是否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

8、责。5、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是否督促整改,结果如何。监理人员可以使用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监理用表)进行检查。6、是否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见第二十七条)收集资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四)施工单位1、项目部是否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真正履行职责,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已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2、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应的资质,总包单位是否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验收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9、上岗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进场查验制度是否真正落实。4、是否有经过审批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是否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方案是否经过审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论证,验算结果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5、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有效。6、是否已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7、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是否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见第二十七条)收集资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资料目录,但企业所制定的目录应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的全部内容

10、。(五)租赁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等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二条 在行为监督中发现责任主体有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行为的,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方整改,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三条 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现场检查依据有关施工安全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桂建管字200448号)进行,施工各阶段的主要检查内容为:(一)基础施工阶段基坑支护、基坑临边防护、人工挖孔桩、施工临时用电。(二)主体施工阶段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卸料平台、施工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模板支撑系统。(三)装饰工程

11、施工阶段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临边及洞口防护、防毒措施、消防措施。(四)施工全过程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的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处理:(一)发出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对于安全防护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应发出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指出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进。施工单位按要求改进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书面报告监督机构。(二)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有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暂停使用隐患部位(设施或工作面),由监理单位督促整改。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整改复查申

12、请书,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后送达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批准恢复使用。(三)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监督机构应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工整改难以保证生产安全的;2、监督机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使用有隐患的设施或工作面的。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与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复工申请书,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后送达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批准复工。(四)建议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以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

13、其施工企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检查现场;2、查阅资料;3、质询情况;4、通报问题;5、发出通知;6、复查现场;7、发出批复;8、管理信息。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依据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监督用表)对项目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对受检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和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存在问题或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情况、责任主体改正情况等做好记录。对监督检查结果、责令整改决定有争议的,应由监督人员召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对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再议。再议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再议记录和裁决记录应保

14、存。第四章 层级监督第十七条 建立层级监督制度,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 层级监督分为二级:第一级层级监督为各市对所辖县、区(包括市内各行政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等)的监督,不得留有不受监督的盲区;第二级层级监督为自治区建设厅对各市、县(区)的监督。第十九条 层级监督应以事实说话,以现场检查结果印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层级监督使用本规定的配套表格(层级监督用表)。第二十条 层级监督采用不定期的巡查方式进行,对事故多发或安全监督不力的地区应多加巡查。具体的巡查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本市的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厅委托自治区

1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第二十一条 第一级层级监督情况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辖区内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自治区建设厅;第二级层级监督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向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 信息管理、发布与上报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将所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按本规定的配套表格整理成为整改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报。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应作为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一名项目经理或一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同一年内同一项

16、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按本规定的配套表格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或在有形建筑市场的公告栏、电子屏幕上发布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发布延续时间由当地确定。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档案,将本辖区的整改信息与不良记录、层级监督情况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并通过互联网将整改信息与不良记录实时上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层级监督情况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收集、整理和管理全区各地上报的安全监督信息,各

17、市、县(区)的信息可报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网址:。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各地上报数据统计整理后报建设厅,经建设厅批准发布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在全区发布或在大众传媒上公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表格中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等栏目,应填写全称,安全监督登记号、整改通知书编号等应按要求填写,各种证书号码填写应齐全,以便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统计、整理和上报。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以及监理用表、监督用表、层级监督用表等配套表格可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上下载。信息记录、更新和上报应在网上进行(填写信息管理用表)。第二十八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监管理暂行规定(桂建管字200262号)废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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