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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的定义及其划型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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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问题。 规定指出,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一、微型企业的企业特征   与中小企业相比,微型企业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①组织管理方面:微型企业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缺乏管理工作内容。中小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结构,有正式的管理工作内容。   ②金融支持方面:微型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亲戚朋友和熟人,很少有正式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由合作伙伴共同出资,与正式的融资渠道有融资联系。   ③固定资本方面:微型企业固定资本少,经营所需的工具和设备粗糙而简单,且大多是家庭生活用品。中小企业拥有机器、设备与专门的场地。   ④销售模式方面:微型企业采用直销方式,且以服务本地市场为主。中小企业与产品相关的产业链、供应链有联系。   ⑤薪酬制度方面:微型企业没有非正式的薪酬制度。中小企业有正式的薪酬制度,实行了岗位工资制。   ⑥ 生产运作方面:微型企业有十分相似的经营模式,大部分是以“前村后店”的模式组织生产运作;缺乏质量管理;采用劳动密集型的技术和手工艺;运作方式灵活而富有流动性。中小企业有一定的采购、生产、存货和质量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竞争战略选择。   ⑦人力资源方面:微型企业员工以家庭成员为主,且大都是通过正式的就业渠道不能就业的人。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招聘制度,进入企业的员工大都接受过专门的专业训练。   ⑧财务会计方面:微型企业没有也不需要建立正式的会计科目,少量而不规范的会计活动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缴的税费。中小企业存在面向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   二、微型企业的企业作用   1.减少贫困的有效途径。   微型企业尽管其规模很小,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拥有者和经营者大都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穷人”开办(拉翁迪·阿尔沃森,1999),它们往往得不到政府的帮助,也不受政府的重视,但是大量存在的微型企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很大比例,它们往往为处境最艰难的家庭提供主要经济保障。因此,作为世界各地数亿人口收入的主要来源,微型企业对个人、家庭和国家经济的深远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为减贫做出了显著贡献,在减少贫穷化方面具有其重要的作用。   2.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   微型企业之所以成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原因在于微型企业单位投资的劳动力(就业容量)和单位产值使用劳动力(就业弹性)都明显高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而且创办微型企业所使用的资源少,对环境的适用性更强,新微型企业创办速度更快,从而使得数目众多的微型企业在总量上提供社会的就业机会更多些。因此,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不仅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之策,它对国家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在拉丁美洲,5人以下微型企业的雇工占非农业劳动力的一半,在非洲占三分之二。在欧洲经济区(EEA)内和瑞士,中小企业提供了 1.22亿个就业岗位,在2050万家中小企业中,93%的是微型企业,即雇员在0人~9人之间;6%的是小企业,即雇员在10人~49人之间;而中型企业,即雇员超过50人的企业只占不到1%。   3.培训大批的企业家,提高了民族素质。   微型企业除了能吸收大量的劳动者就业,稳定社会,还在于可以培训大批的企业家,从而提高整个民族创造欲、革新意识、冒险精神、勇于开拓的素质。企业家是在企业优胜劣汰中寻找自己的生存空间,胜利和失败是企业家必须面对的两道门槛,在失败中总结经验,在胜利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是衡量成功企业家的标尺。据统计1997年硅谷内有2000家企业破产,又有3500家企业诞生。这些企业大多数是小企业,70% 的企业少于10人。据李新春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家在创业前从事的主要职业是个体户,占36.9%,若考虑到农民企业家相当一部分原来就是个体户,两者加起来超过50%。另据抽样调查,浙江的数十万户私营企业主,70%以上只有初中以下学历,近80%出生于农村,近三分之一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早期作坊式家庭工业是农民成为企业家或经营者的主要孵化器。   4.培育社会经济发展新动力。   微型企业规模虽小,但数量庞大,依靠团队力量,会产生所谓的“蝴蝶效应”:一个小小的扰动可以通过系统的加乘作用放大。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型企业或公司就是由微型企业发展而来的。美国的微软和惠普公司就是成功的典范。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统计,自20 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每年新形成企业300多万个,90%以上为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在信息经济下,企业规模超大型化和蓬勃兴起的微小规模的企业构成了现代企业规模的两极。一方面,企业间的横向扩张盛行,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超大规模的企业不断涌现,在新经济时代,形成了以制造业或经营为核心能力的企业大型化、巨型化发展格局;另一方面,企业的微型化趋势也非常明显,微型企业数量的猛增,尤其是以研发为核心的创新性微型企业的涌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活力。有专家断言,“美国新经济”实际上是创新型小企业经济。   5.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稳定器。 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是紧密联系和互相依托的,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使社会局面得以稳固。大企业与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是一种特定的结构功能关系,现代经济是一种系统经济,或者说是生态经济,没有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是很难想象的。我们需要阳光普照,需要明月当空,更需要繁星满天。数目众多的微型企业对缩小我国地区经济差距、突破“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促进社会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日前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并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了具体标准。就此相关问题,四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微型企业标准是亮点   记者: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特点,这次修订中小企业标准遵循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真实反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中的规模和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并与原标准衔接好。第二,力求囊括国民经济各行业,并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各种组织形态的企业,有比较广泛的覆盖性。第三,标准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第四,指标简单、明了,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答:这次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标准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有以下几点突破和亮点。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标准界定大体一致。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一是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且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   微型企业需要给予扶持   记者:这次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什么要增加微型企业?   答:这次划型标准修订一个重要突破和亮点就是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微型企业是企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群体。   第二,微型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按照新标准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加上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措施。   第三,划分微型企业有利于分类指导,增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是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难,找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出台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   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   将研究出台普惠性政策   记者:新标准实施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会有什么变化?   答: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措施。随着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在逐步改善。但由于原标准中小企业面过宽,致使企业群体中最弱势、最需要政府扶持的企业难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这次新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   还需要强调,规定明确新标准的认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确认。新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规定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另外,由于经济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适时进行修订,规定也会因此相应进行修订和调整。 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由装备制造网()整理提交 10 世界工厂装备制造网,用户最为信赖的装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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