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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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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00.01 CCS A 02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Guidelines for competition compliance of undertakings 2022-01-28 发布 2022-02-28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328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产

2、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长春大学、吉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中心、吉林省质量标准促进会、吉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军、沈玲、王佳旭、徐娜、王敏、李军英、盛梓萱、张琳琳、张国民、于红、曹婧、刘俊博。DB22/T 33282022 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工作涉及的组织与人员、管理协调、制度建设、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置、运行与保障、评价与改进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预防和降低垄断行为的违法风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营者 undertaking

3、s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2 竞争合规 competition compliance 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 “反 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3.3 合规风险 compliance risk 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 引发法律责任、 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3.4 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 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 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

4、理活动。 3.5 垄断协议 monopoly agreements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3.6 市场支配地位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 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7 经营者集中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能够

5、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DB22/T 33282022 3 4 组织与人员 4.1 设置专门的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并为其配置必要的资源是非常重要的。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大型企业可考虑设置竞争合规管理机构。 竞争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竞争合规负责人组成。 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竞争合规管理部门的企业, 可由法务、 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职责,配备竞争合规专员。 注: 资源包括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组织基础设施,外部建议,专业技能,关于合规管理和法律义务、专业发展和技术等方面参考资料。 4.2 明确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a

6、)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持续关注国内和业务所涉国家(地区)反垄断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发展动态,及时提供竞争合规建议; 2) 制定企业内部竞争合规体系,并推动其贯彻实施; 3) 审核评估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包括与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等外部企业的业务往来和与消费者的交易往来)的合规性,并制定应对措施; 4) 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竞争合规教育培训,并向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竞争合规咨询; 5) 建立竞争合规汇报和记录台账,对竞争合规举报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 6) 推动将竞争合规责任纳入企业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竞争合规绩效指标,监控和衡量竞争合规绩效,

7、识别改进需求。 b) 竞争合规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 贯彻执行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对竞争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企业竞争合规管理工作; 2) 协调竞争合规管理与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竞争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 领导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加强竞争合规管理队伍建设,做好竞争合规专员的选聘培养,监督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 5 竞争合规管理协调 5.1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做好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很重要。相关业务部门主动识别业务范围内的合规要求,制定并落实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配合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和违规调查、整改工作

8、。 5.2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宜与其他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5.3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宜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业务所涉国家或地区的竞争主管机构)建立沟通渠道,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期望的竞争合规流程,并制定符合其要求的竞争合规制度;对于复杂或专业性强且存在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事项,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咨询。 6 制度建设 6.1 建立并有效执行竞争合规管理制度,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是至关重要的。 DB22/T 33282022 4 6.2 经营者可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

9、覆盖经营者各业务领域、部门、分支机构的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行为规范以及重点领域专项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竞争合规管理专项工作,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6.3 竞争合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竞争文化培育机制:践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竞争合规意识; b) 汇报机制:向内部决策层、管理层汇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 c) 审核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协议内部审核,对反垄断风险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律师或者外部专业机构意见; d) 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建立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与反垄断法律的符合性的机制; e) 竞争

10、合规咨询机制:建立内部咨询、外部专业机构咨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咨询等机制; f) 承诺机制: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带头作出竞争合规承诺,鼓励全体员工遵守竞争合规政策; g) 内部发现机制:员工可通过该机制向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反映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合规问题; h) 培训机制:对员工开展持续且定期培训工作; i) 文件保管机制:从配合反垄断调查的角度出发,确定需要存档文件的清单,定期检查文件存档工作落实情况; j) 考核机制:将竞争合规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7 风险识别 7.1 总则 7.1.1 关注各类违规风险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经营

11、者是至关重要的。 7.1.2 经营者宜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竞争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竞争合规风险。 7.1.3 经营者可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通过外部专业机构咨询、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以评估相关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是否合法, 对经营者及其员工可能从事违规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 并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7.1.4 经营者在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时避免发生排除、限制竞争等风险。 7.2 合规风险重点领域、环节和人员 7.2.

12、1 建议经营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竞争合规管理: a) 与其他竞争者或组织其他竞争者就商业安排、市场信息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接触、沟通; b) 参与行业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组织的同行业会议; c) 与交易相对人就转售价格进行沟通或者安排; d) 在经营者市场份额较高情况下,与交易相对人作出有关交易对象、交易条件、销售与经销渠道等方面的安排; e) 在收购兼并、设立合营企业、资产收购等交易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其他反垄断合规问题; f) 经由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涉及滥用行政权力的授权、安排下,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 DB22/T 33282022 5 7.2.2 建议经

13、营者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竞争合规管理: a) 强化对各项规章制度、战略、方案等重要文件的竞争合规审查,并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b) 注重经营决策过程的竞争合规审查,细化各层级与竞争有关的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 c) 严格执行竞争合规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流程的合规监督检查。 7.2.3 建议经营者加强对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竞争合规专业人员和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开展竞争合规管理。 7.3 反垄断法律风险 建议经营者注意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风险: a) 垄断协议风险: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

14、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程序算法、线上交流等促进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依赖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或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或拒绝交易、 限定交易、 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 c) 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达到国内和业务所涉国家(地区)规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以及申报后但在获得批准前实施集中的情形。 8 风险评估 8.1 总则 经营者在识别风险内容的基础上,宜根据自

15、身经营规模、组织管理体系、业务内容以及市场环境,分析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原因、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积极防范风险,建立风险评估程序,确定风险评估标准,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 8.2 反垄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8.2.1 垄断协议潜在风险 经营者可从以下方面有效识别垄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免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a) 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以下统称竞争者)签订协议前,或者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前,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事先咨询竞争合规专业人员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风险,会议发起方安排反垄断法律专业人员

16、参会监督; b) 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时,明确拒绝或者离开,及时向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c) 对竞争者价格信息的获取渠道仅限于公开信息,企业对外公开商品调价、成本等敏感信息时保持审慎态度; d) 避免与竞争者讨论价格、产能等竞争敏感信息; e) 避免要求其他企业一起对特定企业进行联合抵制,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 DB22/T 33282022 6 f) 避免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或者设定最低销售价格,对于控制经销商销售渠道特别是划分经销商销售区域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g) 避免以折

17、让、回馈或者成本分摊等方式要求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不以胁迫、利诱、延迟或取消供货等方式迫使经销商维持转售价格; h) 对签订以下协议保持警惕:具有长期(五年或更长时间)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标准化的协议,涉及联合销售或购买的协议; i) 同一行业的企业,对行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发起具有垄断协议潜在风险的行为保持警惕,特别是当行动涉及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等敏感信息时进行回避。 8.2.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潜在风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宜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不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任意

18、制定过高的商品销售价格或过低的商品购买价格,避免短期内大幅度提价或降价行为; b) 避免实施掠夺性定价,即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排挤竞争者; c) 避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拒绝其他企业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设施。对于原材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宜在销售原材料时以包销或者独家销售下游企业生产的成品为条件变相拒绝交易,不宜凭借原材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与下游企业达成、实施固定成品价格等垄断协议; d) 避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或者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e) 避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应允许交易相对人可分别购买单项商品,避免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

19、交易条件; f) 避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g) 避免向交易相对人提供忠诚折扣,以奖励其特定形式的购买行为; h) 避免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 8.2.3 经营者集中潜在风险 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时注意以下方面: a) 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之前,可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沟通,寻求法律指导; b) 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符合申报标准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不实施集中、不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或禁止集中的决定; c)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可

20、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企业可自愿申报。 8.2.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潜在风险 经营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同时, 宜知晓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发生上述情况,经营者可予以明确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潜在风险行为包括: a)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b) 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c)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d)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DB22/T

21、 33282022 7 e)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f)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g) 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8.3 境外反垄断风险防范措施 8.3.1 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建议咨询反垄断专业机构的意见,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所在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建立对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应对和损害减轻机制。 8.3.2 当发生重大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时,经营者宜及时开展内部联合调查,发现并及时终止不合规行为,制定内部应对流程以及诉讼或

22、者辩护方案。 8.3.3 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时,事先制定出应对现场检查的方案、配合调查的计划及员工出行指南,确保员工在出行期间发生海关盘问、搜查等突发情况时遵守企业合规政策,并保护其合法权利。可向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8.3.4 经营者可通过外部专业机构协助企业应对反垄断法律风险,争取内部调查的结果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受到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 8.4 风险提醒 经营者宜根据不同职位、 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 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风险人员可分为以下三类: a) 高度风险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23、,销售和营销部门人员,采购部门人员,发明创造人、专利技术研发人员,经常参与行业协会会议的人员,经常与同行竞争者交往的人员,负责商品价格制定的人员,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跳槽并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等; b) 中度风险人员:包括与竞争对手或交易相对人不经常接触的管理人员,企业财务、通信等相关部门人员,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跳槽但尚未被确定为高度风险的员工等; c) 低度风险人员:如一般工人和后勤人员,与竞争对手不涉及往来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行政部门人员、一线零售部门人员等。 9 风险处置 9.1 总则 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对识别、 提示和评估的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对于经营者来说十分必要的

24、。 9.2 内部自查风险处置 9.2.1 经营者通过自查等内部机制发现自身的违规风险,宜及时寻求外部专业机构获取合规意见与指导,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违规风险,必要时停止该风险行为。 9.2.2 经营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要对垄断行为保持警惕性,对市场中正在发生的有违法嫌疑的垄断行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存储介质将违法事实予以记录和留存,并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9.3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风险处置 9.3.1 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经营者宜先开展内部初步调查,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评估垄断行为成立的可能性与法律后果。 DB22/T 33282022 8 9.3.2 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

25、序时,经营者宜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并积极配合。 9.3.3 经营者可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掌握足够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之前, 通过书面承诺在反垄断执法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的方式, 提出中止调查书面申请。 9.3.4 发生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时,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10 运行与保障 10.1 合规文化培育 经营者宜积极培育竞争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竞争合规手册、签订竞争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竞争合规意识,树立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

26、基础。 10.2 合规审核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拟签订的重要协议等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定进行审核。 对存在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事项,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积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10.3 合规汇报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定期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竞争合规管理情况。 当可能发生垄断风险的行为时,及时向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组织内部调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相应应对措施。 10.4 合规培训 竞争合规培训宜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对一般人员进行持续

27、且定期的相关培训,确保其知悉不可为的事项以及正确的应对处置方式; b) 根据竞争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对负责销售、采购、销售网络管理、联络 行业协会及参加行业活动、 价格及商务政策制定以及并购管理等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设置更为细 致而深入的专门培训; c) 将参与竞争合规培训作为竞争合规专业人员等重点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 10.5 信息化建设 经营者宜强化竞争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 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 依法运用大数据等工具, 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 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11 评价与改进 11.1 绩效评价 11.1.1 经营者宜定期对竞争合规管理活动及其绩效进行检查与评价, 把竞争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 对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并将结果作为相关岗位员工考核、晋升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DB22/T 33282022 9 11.1.2 竞争合规评价可由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 确保检查与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检查与评价的频次与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的成熟度相适宜。 11.2 持续改进 对竞争合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适当调整合规管理目标, 更新合规风险管理措施,满足内外部竞争合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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