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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新 城 置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编 号
XC/BGS005—2003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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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品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低值易耗品三种。
1.1 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棒、胶带、大头针、图钉、曲别针、打印纸、复写纸、卷宗、标签、便签、信纸、橡皮擦、夹子、水蜡、原子笔、钉书针等。
1.2 管理消耗品:签字笔、白板笔、笔式擦、萤光笔、涂改液、电池、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笔记本、打码机、日期章、计算器、印泥等。
1.3 低值易耗品:价值在200元以上,但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
2. 管理规则
2.1 采购:
2.1.1办公室每月二十五日向各部门发放办公用品申领表,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将登记情况汇总,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采购,次月一日发放。
2.1.2办公室应在广泛询价的基础上,向批发商采购,以减少费用支出。其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者应酌量库存,特殊用品无法采购者,可以经办公室同意授权部门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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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领取:
2.2.1办公室对每一部门设立“办公用品领用记录卡”一张,各部门根据申请内容登记领用,记录卡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2.2.2各部门对每一员工设立“办公用品领用记录卡”一张,由部门保管。
2.2.3结算:
办公用品发放完毕后,办公室应尽快与财务部结算,同时将各部门累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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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给财务部,由财务部计入部门预算的实施情况,遇有超支,则按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2.4 管理:
2.4.1部门经理可根据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消耗品发放数量,员工领取后自行保管使用。
2.4.2部门经理对管理消耗品应限量使用。
2.4.3办公室应对低值易耗品造册,如有故障或损坏,领用部门可随时以旧品换新品,但有遗失则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或自购。
2.4.4 新进人员到职时,由部门向办公室请领办公用品,并造卡登记。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及保管用品一并移交办公室。
3. 附则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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