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强制措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设计等级和质量 标准。对于影响构造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涉及到消防、防 水、防雷、人防、节能、建筑用途及重大经济签证)等方面 的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设计变更文件来确认外, 还应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图。
2、涉及构造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必须按规定(不少于30%)开展见证取样检测;检 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填写、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 专用章。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施工现场必须采取 措施保证用于检、试验的材料、器具、设备、试块、试件与 工程实际相符,无弄虚作假和调包替换等违法行为。
4、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 时水池、洗车池、洗料池、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新 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 施。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在建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 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5、设计未明确要求时,以下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 开展变形测量:
⑴地基根底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⑵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⑶加层、扩建建筑;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 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⑸需要积累经验或开展设计分析的建筑;
(6)二十层以上或造型复杂的十四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 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支护与开挖宜同步开展。无可靠措施时,基坑和围墙的周边 1.5m范围内均严禁堆载。
7、基底标高不同时,基底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根底砌体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 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根底扩大部分的高度且不应少于 500mm。
8、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或相邻建筑较近时,施工单位 应采取措施,防止相邻建筑的下沉或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防 止危害周边环境。
9、工程桩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开展桩体质量及承载 力检验。
10、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生产厂家的水泥不 得混合使用。
11、施工中不应采用水泥砂浆代替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混 合砂浆;如确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12、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 的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13、240mm厚的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 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的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14、砌筑砌体前应提前1〜2d对砌块开展浇水湿润;干 燥地区日最高气温30七以上的天气还应对新砌筑的墙体开 展洒水养护。
15、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 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所有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并采取防止装饰面层开裂的 措施。
16、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 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 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 于高度的2/3 (多孔砖为1/2)。斜槎的留置高度不得超过一 步脚手架的高度。
17、对于后砌填充墙、隔墙墙长大于5nl或8、9度抗震 设防时的填充墙、隔墙,其墙顶应与楼板或梁可靠拉结。当 墙顶的可靠拉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优先采取待填充墙砌筑 完并至少间隔14天后,在墙顶浇筑同墙厚、宽度不小于150nini、 高度不小于200mm,内配有至少1①10钢筋的C20细石混凝 土下悬短柱,短柱中距不应大于1.2m。短柱内钢筋必须与构 造连接牢固。
18、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 禁用射钉固定。一般当外墙门窗洞口周围设计无混凝土边框 时,在砌筑砌体中应设置截面尺寸不小于115Xn5X90mm,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混凝土块;其间距必须满足固定门窗 框的安装要求。
19、在8度抗震设防地区承重砌体窗间墙最小宽度以及 承重砌体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小于1.2m时,应 采取局部加强措施。若设计未给出明确要求,可采用在洞边 增设截面尺寸为180mmX墙厚,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混凝 土构造柱;构造柱纵筋4①12,箍筋①6@200,上下分别锚入 过梁和楼盖中。
20、砌体构造墙体内设置的配电箱及消火栓四周必须按 设计和规范要求加设边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