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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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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051上海信息化上海信息化难题,新型城域网单节点 Spine 设备轻功耗优选机房节点快速灵活部署,不仅极大地节约了核心集群所需配套的投资成本,还大幅加快了建设交付进度。传统城域网业务层 BRAS 设备共计 192 台,实际功耗总计为 501.4Kw/h,对应新型城域网 8 个区域 POD 共计 64 台 vBRAS 设备和 16 台 S-Leaf 汇聚设备,功耗总计为 220.6Kw/h,相较于传统网络总功耗降低了 280.8Kw/h,同比下降达 56%。通过转控分离技术,vBRAS 池化集中部署,设备数量减少112 台,使得设备利用率大幅提升。传统城域网接入层为多边缘接入,部分设备接入用户

2、数受限,迭代建设总数量超千台,运维成本居高不下,而新型城域网按需拉远部署融合业务接入节点 A-leaf 设备,运用“积木式”模块化架构,打破层层转接方式,固、移、云全业务快速接入,从而大幅减少了设备数量。综上,新型城域网通过云网深度融合、采用Spine-Leaf 架构、固移网络全面融合承载和实现转控分离池化集中部署等举措,相较传统城域网在节能降耗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手种黄柑二百株,春来新叶遍城隅。”经过三年的建设发展,新型城域网的“新叶”已经悄然在上海基本实现全覆盖。按演进进程,预计到 2023 年年底,将有超过 400 万个用户迁移至上海电信新型城域网。同时,上海新型城域网建设经验也得到了

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认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是中国电信向“双碳+绿色新型基础网络”新征程迈进的重要一步。(本文作者单位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控分离vBRAS架构系统转控分离的vBRAS是一种NFV(Network Function Virtualization,网络功能虚拟化)的架构系统,该系统将传统 BRAS拆分为控制面部件(Control Plane,简称 CP)和转发面部件(User Plane,简称 UP),两 个 部 件 共 同 实 现 传 统 BRAS功能。vBRAS-CP 负责用户控制和管理,vBRAS-UP 负责用户报文转发。CU 分离模式打破了传统 BRAS 设

4、备控制平面和转发平面的紧耦合,方便灵活扩容和升级,可以应对不同规模用户量的接入场景。图5 上海电信新型城域网络演进进程欧盟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一直走在全球前列。2023 年 6 月,欧盟议会通过的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有可能成为全球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的法案,必将对中国乃至全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的与影响2023 年 5 月 11 日,欧洲议会内部市场委员会和公民自由委员会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人工智能法案 提案的谈判授权草案,欧盟自此向 AI(Articical Intellgence,人工智能)技术立法与严格监管迈出关键步伐。2023 年 6 月 14 日,欧洲议会以

5、499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文 张伯超技术的变革总会在法律领域引发新的机遇与挑战。就人工智能而言,其具有巨大的商业潜力,有望赋能各行各业,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如数据隐私保护、算法歧视、数据泄露等问题。欧盟推动人工智能立法,力图通过一部综合性立法抢占全球人工智能监管先机。票赞成、28 票反对和 93 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顺利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在经过后续的三方谈判环节之后,该法案有望成为全球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的法案,并将对全球 AI 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欧盟颁布该法案的主要目的与影响如下:目的一:确保欧洲 AI 技术创新与应用在安全、透明、合规框架路径下发展。欧盟的人工

6、智能法案始终遵循“基于风险”的基本原则,其制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在欧盟市场上部署和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是安全的,并尊重现有法律基本权利和欧盟价值观;为欧洲人工智能发展制定确定性企业案例ENTERPRISE CASE5253上海信息化上海信息化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推动合法、安全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应用的欧洲统一市场的发展,防止欧盟内部不同地区间市场的恶性分化。由此可见,欧盟此次 AI 立法的重要目标是确保欧洲 AI 技术创新与应用在安全、透明、合规框架路径下发展。目的二:通过规则引领塑造后发优势,弯道超车抢占 AI 发展全球制高点。目前,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格局呈现“三足鼎

7、立”态势,即“美国引领、中国快速进步、欧洲急速追赶”。尽管欧洲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取得不俗成绩,但是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其中最突出的是与美国和中国等国家相比,欧洲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方面进展较慢。欧洲的一些传统产业和企业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转型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此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敢于如此严苛,其背后初衷之一是希冀通过规则制定与引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与美国和中国在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的差距,趁自身人工智能的商业化与产业化尚未完全形成规模效应之时,前瞻性布局未来规制与发展道路。同时,通过发挥规则引领功能,推动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道路上向欧洲靠拢,这无疑有利于欧洲

8、抢占未来 AI 发展的全球制高点。影响一:全球其他国家很可能跟进制定或直接复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根据时代周刊报道,欧盟 AI 消费市场规模庞大,拥有约 4.5 亿消费者。从企业角度来说,欧盟此次对人工智能的立法举措将促使全球主要 AI 技术和产品开发公司更愿意遵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当中的有关规定,以此为依据确定自身技术和产品标准,以及以此为依据确定公司未来场景开发与技术创新的方向依据,而不是为不同地区开发不同产品。从全球其他国家立法层面来说,欧盟的法案很有可能为全球 AI 的发展和治理定下基调,美国和亚太地区的国家立法者将以欧盟法案为基准开展 AI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全球

9、将进入 AI 行业规制与立法制定工作的加速完善期。影响二:对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与生成式通用 AI 技术应用冲击最大。该法案遵循“基于风险”(Risk-based Approach)的方法,将 AI 及相关应用划分为四种等级,分别为被禁止、高风险、有限风险以及低风险,并针对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从欧洲议会官网显示的最新草案中可见,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从“高风险”级别调整为“被禁止”级别,这意味未来公司不能利用 AI 技术在欧盟国家的公共场合进行人脸识别。此外,欧洲议会也对通用 AI(General Purpose AI)提出了新的透明度要求基于这些模型的生成式 AI(例如 ChatGPT

10、)必须对 AI 生成的内容进行标注,以帮助用户区别“深度伪造信息”。由此可以预见,若全球 AI 企业认同并遵循欧盟法案的相关内容,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将遭受重大冲击,生成式通用 AI 技术也将面临更高的透明度与合规性要求。全球 AI 技术与产业发展将重点在“高风险”与“有限风险”领域开展边际创新。主要启示以我为主:实现超前立法与行业发展再平衡。欧盟在数字技术、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始终走在全球前列,本次人工智能法案的制定号称“有史以来最严”,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人工智能企业在欧洲的经营承担更高成本,且从其法案内容来看,很多合规要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根本无法实现。究其原因,这与欧洲当前人工智能

11、产业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欧盟通过瞄准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领域的最新、最广泛应用,出台严格规制文件,一方面可以抵消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产业先发优势,另一方面对全球人工智能未来发展方向产生影响,从而为自身塑造后发优势奠定基础。对我国而言,不能盲目追随欧盟脚步制定自身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而应当立足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现实需求,超前谋划与重新考虑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思路、体例、内容等,实现超前立法与行业发展的再平衡,以人工智能立法与合规监管塑造自身产业与技术发展新优势为出发点,不可因立法规制阻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活力。近期,我国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2、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已经为我国生成式智能服务和技术的发展奠定良好基调。因地制宜:确定分级分类监管与规制基本思路。由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可见,不同 AI 的技术和应用场景可以被区分为不同风险等级。由此可见,AI 技术通过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广泛渗透,已经形成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应用体系。因此,我国在推进 AI 立法过程中,不可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思路,而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的风险程度匹配不同的规制措施。对危害人类安全、颠覆人格尊严以及侵害自主意识的应用要坚决禁止,对不同风险领域的应用场

13、景要创新监管思路,供给多样化监管工具,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多元共治:坚持企业自治与外部规制有效结合。目前,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和提供主体所规定的合规评估义务仅涉及内部程序,即需要企业或者其他 AI 系统提供者自我评估和证明所提供的高风险 AI 系统遵守了法案的相关规定,对外部监管机制缺乏相应规定,这很有可能降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这一治理工具的落地有效性与可执行性。未来,我国在推进 AI 行业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吸取欧盟立法的经验教训,一方面通过推动 AI 企业强化内部合规自治来实现行业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外部规制机制,以法规强制力确保 AI 行业发展始

14、终保持在健康合理的轨道之上。他山之石OVERSEA VIEW5253上海信息化上海信息化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推动合法、安全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应用的欧洲统一市场的发展,防止欧盟内部不同地区间市场的恶性分化。由此可见,欧盟此次 AI 立法的重要目标是确保欧洲 AI 技术创新与应用在安全、透明、合规框架路径下发展。目的二:通过规则引领塑造后发优势,弯道超车抢占 AI 发展全球制高点。目前,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格局呈现“三足鼎立”态势,即“美国引领、中国快速进步、欧洲急速追赶”。尽管欧洲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取得不俗成绩,但是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其中最突出的是与

15、美国和中国等国家相比,欧洲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方面进展较慢。欧洲的一些传统产业和企业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转型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此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敢于如此严苛,其背后初衷之一是希冀通过规则制定与引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与美国和中国在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的差距,趁自身人工智能的商业化与产业化尚未完全形成规模效应之时,前瞻性布局未来规制与发展道路。同时,通过发挥规则引领功能,推动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发展道路上向欧洲靠拢,这无疑有利于欧洲抢占未来 AI 发展的全球制高点。影响一:全球其他国家很可能跟进制定或直接复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根据时代周刊报道,欧盟 AI 消费市场规模庞大,拥有

16、约 4.5 亿消费者。从企业角度来说,欧盟此次对人工智能的立法举措将促使全球主要 AI 技术和产品开发公司更愿意遵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当中的有关规定,以此为依据确定自身技术和产品标准,以及以此为依据确定公司未来场景开发与技术创新的方向依据,而不是为不同地区开发不同产品。从全球其他国家立法层面来说,欧盟的法案很有可能为全球 AI 的发展和治理定下基调,美国和亚太地区的国家立法者将以欧盟法案为基准开展 AI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全球将进入 AI 行业规制与立法制定工作的加速完善期。影响二:对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与生成式通用 AI 技术应用冲击最大。该法案遵循“基于风险”(Ris

17、k-based Approach)的方法,将 AI 及相关应用划分为四种等级,分别为被禁止、高风险、有限风险以及低风险,并针对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从欧洲议会官网显示的最新草案中可见,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术从“高风险”级别调整为“被禁止”级别,这意味未来公司不能利用 AI 技术在欧盟国家的公共场合进行人脸识别。此外,欧洲议会也对通用 AI(General Purpose AI)提出了新的透明度要求基于这些模型的生成式 AI(例如 ChatGPT)必须对 AI 生成的内容进行标注,以帮助用户区别“深度伪造信息”。由此可以预见,若全球 AI 企业认同并遵循欧盟法案的相关内容,实时远程生物识别技

18、术的发展和应用将遭受重大冲击,生成式通用 AI 技术也将面临更高的透明度与合规性要求。全球 AI 技术与产业发展将重点在“高风险”与“有限风险”领域开展边际创新。主要启示以我为主:实现超前立法与行业发展再平衡。欧盟在数字技术、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始终走在全球前列,本次人工智能法案的制定号称“有史以来最严”,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人工智能企业在欧洲的经营承担更高成本,且从其法案内容来看,很多合规要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根本无法实现。究其原因,这与欧洲当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欧盟通过瞄准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领域的最新、最广泛应用,出台严格规制文件,一方面可以抵消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

19、产业先发优势,另一方面对全球人工智能未来发展方向产生影响,从而为自身塑造后发优势奠定基础。对我国而言,不能盲目追随欧盟脚步制定自身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而应当立足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现实需求,超前谋划与重新考虑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思路、体例、内容等,实现超前立法与行业发展的再平衡,以人工智能立法与合规监管塑造自身产业与技术发展新优势为出发点,不可因立法规制阻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活力。近期,我国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已经为我国生成式智能服务

20、和技术的发展奠定良好基调。因地制宜:确定分级分类监管与规制基本思路。由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可见,不同 AI 的技术和应用场景可以被区分为不同风险等级。由此可见,AI 技术通过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广泛渗透,已经形成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应用体系。因此,我国在推进 AI 立法过程中,不可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思路,而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的风险程度匹配不同的规制措施。对危害人类安全、颠覆人格尊严以及侵害自主意识的应用要坚决禁止,对不同风险领域的应用场景要创新监管思路,供给多样化监管工具,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多元共治:坚持企业自治与外部规制有效结合。目前,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和提供主体所规定的合规评估义务仅涉及内部程序,即需要企业或者其他 AI 系统提供者自我评估和证明所提供的高风险 AI 系统遵守了法案的相关规定,对外部监管机制缺乏相应规定,这很有可能降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这一治理工具的落地有效性与可执行性。未来,我国在推进 AI 行业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吸取欧盟立法的经验教训,一方面通过推动 AI 企业强化内部合规自治来实现行业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外部规制机制,以法规强制力确保 AI 行业发展始终保持在健康合理的轨道之上。他山之石OVERSEA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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