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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学习目标:熟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能运用所学内容,正确处理有关从业资格的实践问题,特别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的具体程序、继续教育、法律责任。通俗的能运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我们可能遇到的关于从业资格的实践问题。
学习内容: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概况、从业资格的范围、从业资格的取得、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的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整个课程共分两讲:
第一讲:会计从业资格范围与资格的取得
第二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一讲:会计从业资格范围与资格的取得
一、会计从业资格与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条件与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根据《会计法》38条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后,才能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律证书,是进入会计职业的“准入证”,往往被称为会计工作的岗位证书(会计证)。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这一规定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已经持证人员的工作权利,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定了努力的方向。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队伍日益壮大,2004年底,全国共有持证会计人员956万人,人员的增加,人才的流动,资格的管理越来越重要。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我国从90年初开始,一直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探索,先后在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稿)、199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证管理办法》、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称为新办法)。
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共五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与以前颁布的管理办法相比,05年的管理办法有许多方面新变化:
1.确立了 “凡进必考”。新《办法》取消了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
2.从业资格与职称脱钩 ,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脱钩。
3.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和年检制度,加强了日常管理和重点抽查等。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是《会计法》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实践中中部分单位聘用会计还是相当随意的。案例某市财政部门对全市财务人员任职资格检查、摸底中,发现会计人员不办理调转登记、任用没有资格的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这一职务,特别严重。
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有收银员、收款员、药品库房记账人员等等,不需要有会计证。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
1.《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1.凡进必考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即只有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考试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各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和组织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考试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科目
1.一般规定
考试科目一般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免试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这里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特殊条件——吊销会计证后还可以再考吗
(1)一般违法行为被吊销5年内不得考试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犯罪被吊销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资格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从业资格考试的国民待遇
案例,香港人黄某,在北京做会计。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一)申请
1.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2.提交的资料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办法规定免试条件的,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一寸免冠照片
(两张)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最高学历(或学位)
□1.初中及以下 □2.高中 □3.中专 √4.大专 □5.本科 □6.硕士 □7.博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2007年7月
所学专业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7.其它
会计电算化
等级
□1.初级 □2.中级 □3.无
电算化证号
珠算等级
□1.一级以上 □2.普一 □3.普二 □4.普三 □5.普四 □6.普五 □7.普六 □8.无级别
珠算证号
工作单位
全称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类型
□1.国家机关 □2.社会团体 □3.公司√4.企业 □5.事业单位 □6.其他组织
本人承诺对上述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张山
xx年 xx月 xx日
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
□1、受理
□2、不受理
(公章) 年 月 日
同意颁发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本表由申请人填写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2.编号: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同意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根据编号规则自动生成的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填写。
3.发证时间:仅限于以前曾持有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请人填写。
4.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无需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也不需要单位盖章。
5.申请人应当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除了应在“本人签名”处签名外,代理人还须在“委托代理人签名”处签名。
6.办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要求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受理的时间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的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三)审查
1.当场审查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
2.20天内审查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颁发证书
1.时间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告知的义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形式与效力
(一)证书的形式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二)证书的效力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证书的使用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证书丢失
证书丢失,挂失,各地都要求在媒体上声明作废,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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