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要点
(试行修订版)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发布
二 O一三年六月
目 次
1 总则 1
2 住宅建筑 2
2.1 建筑专业 2
Ⅰ 建筑设计说明 2
Ⅱ 总平面图 3
Ⅲ 材料做法表 4
Ⅳ 平面图、户型图 4
Ⅴ 立面、剖面及详图 5
Ⅵ 其他文件 5
2.2结构专业 5
Ⅰ 设计说明 5
Ⅱ 计算书 5
2.3给排水专业 6
Ⅰ 设计说明 6
Ⅱ 施工图 6
Ⅲ 水系统规划方案 7
2.4暖通专业 7
Ⅰ 设计说明 7
Ⅱ 设备表 8
Ⅲ 施工图 8
Ⅳ 节能计算文件 9
2.5电气专业 9
Ⅰ 设计说明及照明图例 9
Ⅱ 系统图 9
Ⅲ 施工图 10
3 公共建筑 11
3.1建筑专业 11
Ⅰ 设计说明 11
Ⅱ 总平面图 12
Ⅲ 材料做法表 12
Ⅳ 平面图 13
Ⅴ 立面、剖面及详图 13
Ⅵ 其他文件 13
3.2结构专业 13
Ⅰ 设计说明 13
Ⅱ 计算书 14
3.3给排水专业 14
Ⅰ 设计说明 14
Ⅱ 施工图 15
Ⅲ 水系统规划方案 15
3.4暖通专业 15
Ⅰ 设计说明 15
Ⅱ 设备表 17
Ⅲ 施工图 17
Ⅴ 机房详图 18
3.5电气专业 18
Ⅰ 设计说明及图例 18
Ⅱ 系统图 19
Ⅲ 施工图 19
Ⅳ 节能计算文件 20
附录A 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集成表 21
A.1 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集成表——住宅建筑 21
A.2 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集成表——公共建筑 22
附录B 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内容对照表 23
B.1 住宅建筑审查内容对照表 23
B.2 公共建筑审查内容对照表 35
附录C 工程高强度钢筋用量比例计算书 47
附录D ***工程水系统规划方案提纲 48
附录E ***工程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 51
19
1 总则
1.1 为落实北京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建筑的科学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制定本要点。
1.2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类似的其他建筑工程是指工业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类似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
1.3 本审查要点的标准依据是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
1.4 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与常规施工图审查同时进行,设计单位需提交《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集成表》,见附录A。施工图除符合本审查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本审查要点的主要内容分为住宅建筑及公共建筑两部分。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参照公共建筑执行。
1.6 本审查要点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审查要点编制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果项目条件有限,确实很难达到相关要求的,可提交审查要点编制组审核。
审查要点编制组成员:
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 叶大华 叶 嘉 罗 威 胡 倩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曾 宇 李建琳 章艳华 吴 燕 赵彦革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刘宗宝 郭玉欣 马 敏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朱颖秋 马晓钧 杨 旻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宋亚楠 肖振忠
2 住宅建筑
2.1 建筑专业
Ⅰ 建筑设计说明
2.1.1 写明项目原场地的主要用途,以及当前场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并写明项目未非法占用及破坏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等)。[控制项4.1.1]
2.1.2 写明是否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如有保留和利用的水系、植被,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确需改造的,应说明在工程结束后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控制项4.1.1]
2.1.3 写明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并写明计算过程,每户按照2.8人计算,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1-3层不大于49m2/人, 4-6层不大于32m2/人,7-9层不大于27m2/人,10层及10层以上不大于17m2/人。
当不同层数类型的住宅混合建设时,可采用以下计算公式进行核算:(H1x49+H2x32+H3x27+H4x17)x2.8≥R。式中,H1— 低层住宅户数;H2— 多层住宅户数; H3— 中高层住宅户数; H4— 高层住宅户数;R—居住用地面积。
居住用地范围可按整个项目或整个地块或更大的规划区域范围计算。[控制项4.1.3]
2.1.4 应在说明中提出对景观设计的如下要求:绿化物种选择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且从植物产地到场地运输距离为500km以内的植物数量占同类物种总数量的70%以上。 [控制项4.1.5]
2.1.5 应在说明中写明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反射率不大于0.3。在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建筑物高20m以下部分,其余路段10m以下部分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18091的相关要求。[一般项4.1.15]
2.1.6 应在说明中提出对景观设计的要求如下:[一般项4.1.16]
绿化物种应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并核查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每100 m²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 株,灌木量不少于10 株;
2)每100m²硬质铺地上乔木量不少于1 株;
3)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宜控制在1:3~1:4之间;
4)选用木本植物种类满足:住区用地面积≤5万m²时不少于30种,住区用地面积5~10万m²时不少于35种,住区用地面积≥10万m²时不少于40种。
2.1.7 应在说明中写明室外透水地面的面积、铺装材料的种类及构造做法、镂空铺地的镂空率及构造做法。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45%。 [一般项4.1.18]
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镂空面积比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符合《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要求的透水砖。透水地面面积比指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
2.1.8 说明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控制项4.4.1]
2.1.9 应写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一般项4.4.8]
2.1.10 应写明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和各部分的隔声量,审核是否满足以下要求: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A),夜间不大于35 dB(A)。分户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 dB,分户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 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 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控制项4.5.3]
2.1.11有无障碍设计说明章节,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控制项4.5.6]
2.1.12 应写明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变型缝墙应采用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控制项4.5.7]
2.1.13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多台电梯时,建筑设计说明中应写明要求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控制模式的电梯系统。[一般项4.2.9]
2.1.14设计说明中应写明建筑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的相关产品标准以及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还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即GB 18580~18588的要求,未使用国家及北京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控制项4.4.2]
Ⅱ 总平面图
2.1.15 如有保留和利用的水系、植被,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控制项4.1.1]
2.1.16 建筑日照,应符合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控制项4.5.1]
2.1.17 明确标明自行车停车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自行车车位数,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一般项4.1.17]
2.1.18 指标中应写明地面停车位数量,核查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地面停车率是指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区户数的比率。如不能满足,可选择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线路,并提供相关交通规划图或现场照片等证明文件。[一般项4.1.17]
2.1.19 在总平面中标明室外透水地面的位置及面积,透水地面面积与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应不小于45%,且与设计说明中的内容一致。[一般项4.1.18]
Ⅲ 材料做法表
2.1.20 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控制项4.4.1]
2.1.21 明确分户楼板、分户墙的做法和隔声量,并核实该做法是否满足空气声隔声量和楼板撞击声声压级的要求(常用楼板做法的撞击声声压级隔声量可参考华北标12BJ1-1工程做法的隔声楼面做法检测结果);应明确设备机房内隔声、吸声处理的工程做法。[控制项4.5.3]
Ⅳ 平面图、户型图
2.1.22 户型平面图中应标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且应不小于1:7 。[控制项4.5.2]
2.1.23 户型平面图中应标明各居住空间通风开口面积占该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且应不小于5%。[控制项 4.5.4]
2.1.24 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设计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4.5.6]
2.1.25 户型平面图中应明确如果住宅设有2个及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一般项4.5.9]
如双卫生间均无外窗,则可选择满足一般项4.5.10,即:围护结构的隔声、减噪效果明显,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满足要求:
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高性能住宅的要求;
2)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大于50dB;
3)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65dB。(常用楼板做法的撞击声声压级隔声量可参考华北标12BJ1-1工程做法的隔声楼面做法检测结果)[一般项4.5.10]
2.1.26 平面图中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井设置在公共部位,并预留有检修门、检修通道等。[一般项4.6.11]
Ⅴ 立面、剖面及详图
2.1.27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采用镜面玻璃及抛光金属板等材料。[一般项4.1.15]
2.1.28 立面、剖面图中应标明纯装饰性构件及屋顶女儿墙高度。如有大量装饰性构件或女儿墙高度超过3.0米,需提供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书,证明其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2%。计算书提纲参见附录E。 [控制项4.4.3]
2.1.29 建筑墙身详图中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外窗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控制项4.5.7]
Ⅵ 其他文件
2.1.30 节能计算书,符合现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控制项4.2.1]
2.1.31 日照分析文件,应符合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中定义居住空间是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住宅中的书房也属于居住空间) [控制项4.1.4,控制项4.5.1]
2.2结构专业
Ⅰ 设计说明
2.2.1 应说明现浇混凝土结构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控制项4.4.4]
2.2.2 应说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一般项4.4.8]
Ⅱ 计算书
2.2.3 对于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满足以下任一项要求,并提供其计算书。[一般项4.4.7]
1)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占钢筋总重的70%以上的计算书。计算书提纲参见附录C。
2)混凝土结构竖向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重比例超过50%的计算书。
2.3给排水专业
Ⅰ 设计说明
2.3.1 设计说明中应包含:各系统管材、管件,阀门的选用;各系统计量要求,计量要求可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6.1.9 条执行。(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控制项4.3.2,一般项4.3.12]
2.3.2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要求。[控制项4.3.3]
2.3.3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供水系统的压力控制要求,其中入户管表前压力不大于0.2MPa。[控制项4.3.3]
2.3.4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其补水只能采用非传统水源。[控制项4.3.4]
2.3.5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人工水景采用过滤、循环等技术措施。[控制项4.3.4]
2.3.6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控制项4.3.5,一般项4.3.9]
2.3.7 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控制项4.3.5,一般项4.3.9]
2.3.8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第[2005]29号文,设计说明中应包含雨水利用的内容及对室外采用下凹式绿地等的要求。[一般项4.3.6]
2.3.9设计说明中明确室内、外绿地的浇灌方式均为节水灌溉方式。当采用中水为灌溉水源时不应采用喷灌方式,而应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一般项4.3.8与4.3.9可二选一]
Ⅱ 施工图
2.3.10 系统图中应体现说明中水表设置的要求。[控制项4.3.2,一般项4.3.12]
2.3.11 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应出热水。[控制项4.3.3]
2.3.12 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并与设计说明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控制项4.3.5]
2.3.13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控制项4.3.5,一般项4.3.9]
2.3.14核实平面图中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井设置在公共部位,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等,以及公共的管道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和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并预留有检修门、检修通道等。[一般项4.6.11]
Ⅲ 水系统规划方案
2.3.15应提交水系统规划方案的文本文件,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系统规划方案提纲见附录D。[控制项4.3.1]
2.4暖通专业
Ⅰ 设计说明
2.4.1 如果建筑内部有污染源排放,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采取的合理布局、隔离或处理措施,如锅炉房烟囱、餐厅厨房油烟及空调室外机避免向行人通过区域排烟、排热与排风,或采取高位排放、烟气处理等措施避免对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控制项4.1.7]
2.4.2 设计说明要写明有关室(户)温调节措施及热量分户计量的技术措施内容。 [控制项4.2.3]
1)对于集中采暖系统,设计说明应写明楼前安装楼栋热量表,分户设置热计量装置,采暖末端设置温控装置。
2)对于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说明应写明设置住户可对空调送风或空调给水进行调节的装置及冷量计量装置。
3)对于住户自行安装或精装修项目安装的多联式空调或分体空调,应在设计说明中进行说明,可以判定空调系统满足了设置室温调节装置的要求。
2.4.3 设计说明中说明室温控制的措施、形式以及控制方式。[一般项4.5.12]
2.4.4设计说明中应写明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方法),如用户热量表法;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法和通断时间面积法等。[控制项4.2.3]
Ⅱ 设备表
2.4.5 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民小区,应在设备表中标明冷源的能效比和性能系数,且应比北京《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控制项4.2.2,一般项4.2.7]
2.4.6 设计有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设备表中需要标明其性能系数,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中的规定值。[控制项4.2.2]
2.4.7 设备表中应标明锅炉的额定热效率,采暖系统锅炉额定热效率必须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规定。[一般项4.2.6]
2.4.8 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的住宅,暖通设备表中应标明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输送能效比,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规定;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本条不审查。[一般项4.2.6]
2.4.9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设备表中应标明空调器能效值、能源效率等级,且满足《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 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要求。[一般项4.2.7]
2.4.10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设备表中应标明多联机能效值、能源效率等级,且满足《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要求。[一般项4.2.7]
2.4.11 暖通设备表中应标明主要设备噪声值。[控制项4.5.3]
Ⅲ 施工图
2.4.12 核实住区内部是否有污染源排放,是否采取的合理布局、隔离或处理措施,如公共配套餐厅厨房油烟及空调室外机避免向行人通过区域排热与排风,或采取高位排放等措施避免对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控制项4.1.7]
2.4.13 对于集中空调系统,应设计可对空调的送风或空调给水进行分档控制的调节装置及冷量计量装置。[控制项4.2.3]
2.4.14 平面图中应体现出分户计量装置,并与设计说明、系统图一致。[控制项4.2.3]
2.4.15 设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并实现分户计量,系统图和末端接管详图中需表达出具体内容,并与设计说明一致。[一般项4.5.12]
2.4.16 核实平面图中公共设备管道不得设在住户室内。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井设置在公共部位,包括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以及公共的管道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等。并预留有检修门、检修通道等。 [一般项4.6.11]
Ⅳ 节能计算文件
2.4.15 节能计算书,符合现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控制项4.2.1]
2.5电气专业
Ⅰ 设计说明及照明图例
2.5.1 设计说明中应说明景观照明设计需满足《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第七节要求(施工图审查只需审查设计说明中有此条内容即可,不负责审查具体内容)。 [一般项4.1.15]
2.5.2 具有天然采光的公共区域,设计说明、照明图例中应明确其照明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并核实照明平面图。[控制项4.2.4]
2.5.3 电气设计说明及低压配电系统图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052)的相关规定。[一般项4.2.9]
2.5.4 电气设计说明应明确[控制项4.6.2]
1)居住建筑应以户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
2)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3)实施分时电价政策的地区,每户安装分时计费电表。
Ⅱ 系统图
2.5.5 低压配电系统图中应明确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一般项4.2.9]
2.5.6 配电系统图中应明确[控制项4.6.2]
1)居住建筑应以户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
2)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3)实施分时电价政策的地区,每户安装分时计费电表。
Ⅲ 施工图
2.5.7 核实照明平面图,具有天然采光的公共区域,其照明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 [控制项4.2.4]
3 公共建筑
3.1建筑专业
Ⅰ 设计说明
3.1.1 写明项目原场地的主要用途,以及当前场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并写明项目未非法占用及破坏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等)。[控制项5.1.1]
3.1.2 写明是否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如有,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确需改造的,应说明在工程结束后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控制项5.1.1]
3.1.3写明对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反射率不大于0.3。在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建筑物高20m以下部分,其余路段10m以下部分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18091的相关要求。[控制项5.1.4]
3.1.4 应在说明中提出对景观设计的如下要求: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北京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一般项5.1.11]
3.1.5 应在说明中写明屋顶绿化面积与屋顶可绿化总面积,并写明屋顶绿化做法。屋顶绿化面积占建筑屋顶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应不小于30%。如屋顶绿化面积不满足要求则需满足一般项5.1.9,提供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满足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低于5m/s。[一般项5.1.12或5.1.9]
3.1.6写明对外窗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要求: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中规定的2级。[控制项5.2.6]
3.1.7说明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控制项5.4.1]
3.1.8 应写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一般项5.4.8]
3.1.9 应写明外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变型缝内应填满保温材料或采取其他保温措施。[控制项5.5.2]
3.1.10应写明宾馆、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级,并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50118-2010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低限要求或二级要求。[控制项5.5.5]
3.1.11有无障碍设计说明章节,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5.7]
3.1.12如为宾馆类建筑,应写明其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并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一级要求。[一般项5.5.10]
3.1.13设置有电梯或扶梯的建筑,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的要求。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的感应传感器;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其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一般项5.2.15]
3.1.14 设计说明中应写明建筑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的相关产品标准以及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还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即GB 18580~18588的要求,未使用国家及北京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控制项5.4.2]
Ⅱ 总平面图
3.1.15 如有保留和利用的水系、植被,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控制项5.1.1]
3.1.16根据指标核实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应不低于25%。如地下空间面积比低于25%,则需满足一般项5.1.9,提供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满足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低于5m/s。[一般项5.1.8或5.1.9]
3.1.17 如项目有屋顶绿化,应在总平面图中标出屋顶绿化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屋顶绿化面积与屋顶可绿化总面积。 [一般项5.1.12]
3.1.18 标出自行车停车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自行车车位数。[一般项5.1.14]
3.1.19 核实是否有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如果地下空间有特殊需求时(例如地下空间为不可设车库的人防工程或有特殊工艺需求),可适当放宽。如不能满足,可选择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线路,并提供交通规划图或现场照片等证明文件。 [一般项 5.1.14]
Ⅲ 材料做法表
3.1.20 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控制项5.4.1]
3.1.21 应明确设备机房内隔声、吸声处理的工程做法。[一般项5.5.11]
Ⅳ 平面图
3.1.22 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设计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5.7]
3.1.23 如有屋顶绿化,屋顶平面图中应明确标出屋顶绿化区域。[一般项5.1.12]
Ⅴ 立面、剖面及详图
3.1.24 立面不应大面积采用镜面玻璃及抛光金属板等材料,采用面积应不超过外立面面积的50%。[控制项5.1.4]
3.1.25 立面图中应表明外窗开启位置及方式。[控制项5.2.7]
3.1.26 立面、剖面图中应标明纯装饰性构件及屋顶女儿墙高度。如有大量装饰性构件或女儿墙高度超过3.0米,需提供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书,证明其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0.5%。计算书提纲参见附录E。[控制项5.4.3]
3.1.27 墙身详图中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罩、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外窗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控制项5.5.2]
3.1.28 门窗表中统计各朝向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比例。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5%。[一般项5.5.8]
Ⅵ 其他文件
3.1.29 节能计算书,符合现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需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2.1]
3.1.30 日照分析文件,反映本项目不影响周边其他建筑对日照的要求。居住建筑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控制项5.1.3]
3.2结构专业
Ⅰ 设计说明
3.2.1 应说明现浇混凝土结构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控制项5.4.4]
3.2.2 应说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一般项5.4.8]
Ⅱ 计算书
3.2.3 对于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6层以下建筑及钢结构建筑不参评),应满足以下任一项要求,并提供其计算书。 [一般项5.4.7]
1)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占钢筋总重的70%以上的计算书。计算书提纲参见附录C。
2)混凝土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重比例超过70%的计算书。
3.3给排水专业
Ⅰ 设计说明
3.3.1 设计说明中应包含:各系统管材、管件,阀门的选用;各系统计量要求,计量要求可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6.1.9 条执行。(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3.3,一般项5.3.11]
3.3.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要求。[控制项5.3.4]
3.3.3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供水系统的压力控制要求,入户管(或配水横管)供水压力值不大于0.2MPa。 [控制项5.3.4]
3.3.4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其补水只能采用非传统水源。[控制项5.3.5]
3.3.5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人工水景采用了过滤、循环等技术措施。[控制项5.3.5]
3.3.6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3.6,一般项5.3.10]
3.3.7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3.6,一般项5.3.10]
3.3.8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第[2005]29号文,京水务第[2006]42号文,京规发[2003]258号,市规发[2012]791号,“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等设计说明中应包含雨水利用的内容及对室外采用下凹式绿地等的要求。[一般项5.3.7]
3.3.9 设计说明中明确室内、外绿地的浇灌方式均为节水灌溉方式。当采用中水为灌溉水源时不应采用喷灌方式,而应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一般项5.3.9与5.3.10可二选一]
Ⅱ 施工图
3.3.10 系统图中应体现说明中水表设置的要求。[控制项5.3.3]
3.3.11 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具体要求见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标准》DB11/687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3.4]
3.3.12 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并与设计说明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3.6,一般项5.3.10]
3.3.13 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3.6]
Ⅲ 水系统规划方案
3.3.14 应提交水系统规划方案的文本文件,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系统规划方案提纲见附录D。[控制项5.3.1]
3.4暖通专业
Ⅰ 设计说明
3.4.1 设计说明中应描述在公建项目内部是否有污染源,以及对污染源排放采取的合理布局、隔离或处理措施。如锅炉房烟囱、餐厅厨房油烟及空调室外机避免向行人通过区域排烟、排热与排风,或采取高位排放、烟气处理等措施避免对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控制项5.1.5]
3.4.2 审查设计说明中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形式,不能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热源。[控制项5.2.3]
3.4.3 采暖季需供冷的建筑物内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降温。[控制项5.2.8]
1)项目不存在内区此项不审查,水环热泵系统此项不审查。
2)当余热量较小时,可不配置供冷设施。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
a.对于设计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b.当设计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采暖期应完全利用冷却塔提供冷水供冷,且设计采用的室外最高湿球温度设计值不低于5℃。当采用适当加大新风量已满足内区温度要求时,可不必采用冷却塔提供冷水。
3.4.4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控制项5.2.9]
1)未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可不审查。
2)设计说明中应说明系统新风在过渡季节、冬夏季节的分别运行策略,提供空调机组调节新风比的范围。
3)全空气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人员密集的大空间,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3.4.5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一般项5.2.12]
1)对于未设置机械进排风系统的项目,如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利用自然通风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此项可不参评。
2)设计说明中应说明采用排风热回收系统范围及型式,并提供热回收风量和热回收效率。
3)满足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第 4.3.9条中第1条及第2条文的项目,在最低风量比例要求的基础上,热回收风量的比例比强制要求的提高5%以上。
4)满足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第4.3.9条第3条至第6条之一的项目,则显热回收净效率不小于55%或全热回收净效率不小于48%。
3.4.6 采用集中空调(采暖)的建筑,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标明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并满足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中的设计计算要求。无集中空调的建筑可不审查。[控制项5.5.1]
3.4.7 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标明人均新风量,并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设计要求。无集中空调的建筑可不审查。[控制项5.5.3]
3.4.8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一般项5.5.9]
1)查阅设计说明,主要功能房间室内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