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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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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建委、交委、建工集团、城建集团有关隐患排查的通知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分级 安全事故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分为四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一、二、三、四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可能造成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隐患排查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李洪涛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副总赵德海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一、二、三级)排查与管理;安全保卫部、公司政工部、工程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组织负责安全隐患(一、二、三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五条 公司按照建工、城建集团要求提取在建项目工程直接费1%的作为安全生产经费,其中将已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中的0.5%作为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条 公司每月召开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办公室、政工部、工会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与安全例会合并召开),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安全生产部门按照排查会要求编写会议纪要。 三、重大隐患排查内容 第七条 贯彻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安监局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集团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宣传、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及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使用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十条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重庆市文明施工标准,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容易导致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是否坚持跟踪管理制度,并进行分类建档、制定处置方案、落实相应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支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爆破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方案审查论证、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情况和落实整改情况。重大事故报告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对新进工人的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机构及救援物质情况,制订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 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一、二级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要求进行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报请公司给予50-20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项目,除通报批评外,应给予200-5000元的罚款。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应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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