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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28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4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申请设立全资子公司时提交的材料
1、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子公司章程草案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
4、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涉及)
5、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或者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6、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附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
7、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证券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减少相应业务种类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表
2、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并减少业务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
3、证券公司拟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以及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二、申请设立非全资子公司时提交的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非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出资人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合同
2、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证券公司出资人可以免予提交);持有百分之五以下股权的出资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3、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4、子公司除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关于入股XX公司(子公司名称)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5、《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子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背景资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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