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 保 意 向 书_:_向本公司报送委托担保申请,经本公司评审,同意为该公司提供如下保证担保:_本公司对该笔担保承担_的风险责任。_年_月_日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人1: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住所(地址):_电话:_传真:_邮编:_保证人2: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住所(地址):_电话:_传真:_邮编:_保证人3: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住所(地址):_电话:_传真:_邮编:_债权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住所:电话: 传真: 邮编:因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_的_(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定编号为_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
2、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_(大写),币种为_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1.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1.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1.3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4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
3、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无任何异议。第二条 保证方式2.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 保证范围3.1保证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债权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
4、担保证责任。3.3保证人放弃不承担主合同债权物的反担保范围以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或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主债权的保证反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必须承担第一顺序的反担保清偿责任。3.4保证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3.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3.4.2增加主债权金额。第四条 保证期间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第五条 保证人权利和义务5.1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
5、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5.2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5.3法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5.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5.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5.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5.3.4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5.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5.4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
6、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5.4.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5.4.2住所、电话发生变更。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6被保证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6.1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6.2有权要求保证人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6.3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应积极配合。6.4主合同履行期期间,受益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要求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
7、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6.5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6.5.1受益人按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到期前要求债权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偿。6.5.2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发生53条中约定的各种事项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或保证人有明显缺乏履行反担保义务诚意的行为。6.5.3保证人违反55条的约定且足以影响其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6.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被保证人明确表示或者
8、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6.6.2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6.6.3被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6.6.4被保证人丧失商业信誉;6.6.5被保证人未履行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6.6.6被保证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违约责任7.1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7.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7
9、.4如保证人未按52条的约定将回执寄出或拒收、拒签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债权人有权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特快专递回执及有关公证文书等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7.5如保证人未按535条或5.4.2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8.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保证人签字生效)。8.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保证责任。8.3本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产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
10、合同而免除。8.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9.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9.2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10.1在被保证人偿清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得有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10.2自然人保证人确认,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标准为当年所在省市市民平均住房条件。10.310.410.510.6第十一条 附则11.1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1(公章)法定代表
11、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保证人2(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保证人3(公章)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人1: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住所(地址):_电话:_传真:_邮编:_抵押人2: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住所(地址):_电话:_传真:_邮编:_债权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住所:电话: 传真: 邮编:因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_(以下简称受益人)签定编号为_的_(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权人签定编号为_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抵押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_(大写)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
12、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人陈述与声明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
13、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第二条 抵押物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件)。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2.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
14、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 抵押登记5.1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5.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
15、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6.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七条 保险7.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抵押权人保管。7.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
16、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九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9.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
17、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9.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4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9.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9.6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
18、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9.7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9.8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9.9法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9.9.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9.9.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9.9.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9.9.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9.9.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9.9.6住所、电话、法定代
19、表人发生变更。9.10自然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9.10.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9.10.2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9.10.3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第十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0.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0.2.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抵押权人代偿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10.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
20、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10.3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10.4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的,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3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11.4如抵押人未按996条
21、或9103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12.3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3.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其他约
22、定事项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第十五条 附件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抵押物清单第十六条 附则16.1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1(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抵押人2(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抵押人3(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抵押人4(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抵押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附件:抵 押 物 清 单序号抵押物名称数量权属证书及编号存放地点抵押价值备注1234抵押价值合计抵押人: 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