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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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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第1篇】某初中危化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2、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3、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4、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5、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2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3篇】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

3、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

4、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

5、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

6、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

8、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9、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

10、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

11、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4篇】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

12、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

13、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内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

14、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铜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铜仁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

15、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内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的设置。派出所在与铜仁市公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铜仁市公安局批准建设。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16、 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库内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

17、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围内,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内进行。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

18、然后报派出所审批。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剩余量的回收。专业送配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善手续,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爆炸作业应由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员担任,外部劳务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部劳务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无爆破人员的,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每个库区选派2名内部职工

19、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库区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破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供应渠道送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及携带。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并不得将爆炸物品交由项目部劳务领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

20、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项目部物资负责人组织保管员整理原始账,档案资料,并移交公安分处存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无被盗、丢失、爆炸及违反本办法的;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

21、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库内存入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储,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齐全、帐物不相符的; (六)在库区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劳务人员领、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

22、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十二局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六分部负责解释。 【第5篇】学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学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

23、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 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

24、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 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初级中学2022年9月1日 【第6篇】企业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危险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危险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危险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

25、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危险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危险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危险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附: 民用危险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民用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

26、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危险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危险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危险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危险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危险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

27、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危险物品。 第四十三条 民用危险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危险物品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7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收集存放库

28、中安全保管,按照公安机关规定进行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第8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砸石厂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安全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严把质量关,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 2、机械、电源、动力设备由专人安装、操作使用、维修管理。 3、特种机械、电力设备必须由取得相应操作资

29、格的人员操作。 4、机电使用维修人员对机电设备及防护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5、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销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易燃、易爆物品,爆破器材由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使用,严格执行领退制度。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置、建盖符合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爆破材料的设备和仓库。 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置、配齐防盗消防设备器材,落实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9篇】五队中学危化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30、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

31、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七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

32、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第10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申购制度 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必须根据实际用量和存量进行申购。 3、对公安机关所审批的火工品申购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便以后备查。 4、购买民爆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同意所批手续到县公安局开启运输证及购买证,经按时缴纳押运费后到物资公司开出库传票进行购买。 5.每次购买爆破材料必须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不得随意或超库采购。 【第11篇】酒店化学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33、制度 酒店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凡在新、改、扩建工程中需用的化学危险品(外包装上都有明显标志),都必须控制采购总量,原则上当天用多少购多少。 b、对当天未使用完的上述物品(包括氧气瓶等危险品器材),都必须存放到专用的场地,不得留存在施工和无关场所。 (2)日用危险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对餐饮所用的卡式炉液化气罐(固体酒精)和客房使用的火柴,也必须控制采购总量。原则上液化气罐(固体酒精)的周转容量为一周(7天),火柴为两周(14天)。 b、使用部门要以当天的用量为准,原则上用多少领多少。 2、化学和易燃

34、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地的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施工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立在偏离主楼群、人员往来较少、并相对独立的地方。 b、存放地必须用阻燃、轻质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要具备干燥、阴凉、通风、防晒、防潮、防高温等条件。 c、存放地的照明必须是防爆型的灯具,并备有消防灭火器材。 d、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要分门别类、区别性质,科学合理储存。 e、存放地内严格执行四禁二不准即:存放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住宿和办公、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以及化学危险物品不准超量存放、不准混杂存放。 f、每次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每天下班时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日用危险品存

35、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日用危险品的场地必须隔离主楼群,隔离施工危险物品存放地,并与其他日用物料存放地保持一定的距离。 b、存放场地必须具备阴凉、通风、抗高温的条件。 c、除火柴要放置在专用的铁箱内,对卡式炉的乙烷气罐(固体酒精)也应设置专用铁箱予以储存。 d、存放场地的照明必须为防爆灯(或白炽灯),电器开关必须安装在场外,并配备灭火器材。 e、存放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f、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3、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1)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2)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制度:发放时间、货名、数量以及经

36、手人员发放签收等。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物上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保安部报告,并必须查明原因。 (5)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安部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操作。 (7)日用危险品的管理 a、对卡式炉的乙烷气罐(固体酒精)和火柴的保管人员,应相对固定。 b、保管人员要定期盘核日用危险物品的库存量,并及时与物品采购员取得沟通,共同掌握和控制好存放的数量。 c、需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

37、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安部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d、对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遵循防火规范和要求。 【第12篇】煤矿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

38、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3 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1.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1.5 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

39、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1.6 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7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9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1.11 煤矿井下爆破

40、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1.12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13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1.14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2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2.2.1 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

41、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2.3 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

42、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 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 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 3.2 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 3.3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4 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 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 3.6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

43、,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9 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三、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1.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

44、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2.1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资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2.2 各部门必须服从物资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

45、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3.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2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3.3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5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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