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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037 更新时间:2006-11-24 0:45:49
滨医行发〔2006〕98号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和同一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而获得的两个相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而获得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可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修读,也可直接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第四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由开设系(院)负责制订,报教务处审批。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五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条件同辅修专业的修读条件。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开设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系(院)负责组织报名工作。一般与辅修专业报名同时进行。
(二)凡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填写《滨州医学院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系(院)批准,交辅修专业开设系(院)审查。
(三)开设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系(院)负责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录取。录取名单报教务处批准后,凭交费收据发放辅修听课证,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第七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同辅修专业管理。
第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出现不及格,或学生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取消其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若一个专业获得了学分,另一专业也承认其学分。如果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档次或学时差别较大,则须按规定修读。
第十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同一学科门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培养要求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两个相同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的培养要求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位培养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滨州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章录入:教务处 责任编辑:fu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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