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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平安环保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平安环保治理,标准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治理职责,防止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平安、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 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治理过程中相关变更治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四条 各级打算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打算过程业务变更治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施行过程中相关变更治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六条 各级工程治理部门是建立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行等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治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七条 各级消费治理部门是消费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消费过程相关变更治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八条 各级设备治理部门是设备运转、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治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九条 各级平安环保部门是平安环保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安消费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工程等相关业务变更治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十条 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备、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治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三章 平安环保治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平安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 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平安与环境治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治理“的要求,构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施行变更。
第十三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按照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展平安和环境要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平安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 业务归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展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治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犯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治理措施施行过程中与原打算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各治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平安环保治理应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法或施行细那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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