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站平安监察治理制度 一、气体充装,气体经销等属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平安监察的对象; 二、所有充装场地、厂房及销售的场所随时接受平安监察或平安检查;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干预平安监察或平安检查; 四、对职能部门下达的检查意见通知书或监察意见告知书不得拒答拒收; 五、对职能部门平安监察或平安检查有异意时,在规定的时限内,能够行政诉讼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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