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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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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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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井下火工品使用治理规定 火工属严峻危险品,假设治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治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需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假设有未爆的残炮,最先觉察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故弄玄虚,对故弄玄虚、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觉察立即开除,并追查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互相监视。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标准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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