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风平安计量检定仪器治理制度
第一条 通风平安计量检定仪器的治理执行工程部《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治理制度》。
第二条 煤矿平安计量检定仪器包括:光干预甲烷测定仪、光干预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
第三条 煤矿平安计量检定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迫检定计量仪器,必须执行强迫检定打算。工程部(矿)必须制订检验打算,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置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使用。检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展。
强迫检定仪器周期表
仪 器 名 称
检定周期(月)
备 注
光干预甲烷测定仪
12
光干预甲烷校正仪
6
热催化甲烷测定仪
12
风表
6
粉尘采样器
12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
12
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
12
第四条 工程部(矿)设专人负责煤矿平安计量仪器仪表的治理,配齐修理和调校人员。
第五条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平安计量仪器,必须每7~10天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种平安仪器的治理制度、人员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证矿井平安仪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 平安仪器仪表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平安仪器仪表使用过程的治理;必须注重平安设备、仪器仪表的平安标志、检测检验标志的治理,防止损坏或丧失。严禁没有平安标志的平安设备、平安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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