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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管理规定(酒店).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699263 上传时间:2024-02-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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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对原有房屋进行更新改造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2、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公司(部)、设计单位、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和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要求的综合指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项目公司(部)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本等,对本项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物质量实施监督与管理;   2、参与重大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评优与申报工作;   4、及时将装饰装修工作新动态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择定 1、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由公司统一指定分包,公司成本控制中心负责选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必须是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中的单位,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建立前由各项目和有关部门推荐、工程成本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单位进入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册; 3、 公司成本控制中心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招标:施工资质;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工程业绩及最近2年所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公司信誉及业主反馈意见。 第四章 实施的管理(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设计管理 1、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严禁无证设计;   2、装饰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3、在设计中,对装饰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注明产品规格、型号、色泽、性能和质量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及时的和公司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中心品质研发部联系、沟通;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施工图的技术交底,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修改或变更工作;   5、对原有建筑物的结构需要进行拆改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原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并应征得该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章认可;   6、参加主体结构、消防、使用安全等主要隐蔽工程验收、完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7、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派驻地设计单位人员负责日常的设计修改工作。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管理 1、 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 (1) 按其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建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施工超资质施工和转包工程; (2) 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设计; (3) 严格按质量标准和防火规范的要求,使用各种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及相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资料,并经具有资质的材料检测机构复验合格后,施工现场方可使用。凡涉及结构主体安全、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及构配件应委托有具有资质的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 (4)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5) 认真做好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6)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 2、施工图纸会审 (1)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会审; (2)重点审查:装饰装修设计有无遗漏,是否与公司要求的装饰装修效果相符,若有出入立即提出,由产品研发部进行解答; 3、对现场监理单位的管理 (1) 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 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  (3)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4)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要针对装饰装修施工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建设单位工程部;装饰装修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要详细,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具体的监督措施; (5)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6) 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公司(部)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五章 对项目公司(部)的要求 1、项目公司(部)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检和抽查。对承重结构部位、有防火、防水、防腐、防放射性及有毒有害气体等特殊要求部位和影响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项目总工程师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3、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除检查装饰工程的实物质量外,还要检查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保体系落实情况;   4、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提前7天将验收时间、地点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同时通知公司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中心,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15天之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章 罚  则 第八条 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各方若有违反本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技术改进和交流 第九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特殊工程的需要,组织项目总工程师进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考察和学习,或邀请专家进行技术讲座,进一步提高装饰装修施工技术水平。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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