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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质量要求
批准: 审核: 编制:
1
1.1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钢结构均包含桥梁钢结构及建筑钢结构,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钢梁(组合梁)、钢梯道、钢管墩柱等桥梁钢结构及交通枢纽、房建工程等建筑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管理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钢模板、防撞护栏及方钢等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参照执行。
1.3 管理职责
1.3.1 工程总承包商为钢结构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连带责任。钢结构专业施工分包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建设单位备案。工程总承包商必须安排具有钢结构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驻厂,参加工程质量管理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 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钢结构施工制作安装质量负主要责任,企业必须具有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资质,有完备的质量管理自检体系,详见附件3-1《钢结构工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严禁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将钢结构工程施工转包或再次分包给他人。
1.3.3 监理单位受公联公司委托对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在钢结构工程开工前应制定钢结构工程专项监理方案报公联公司地区工程指挥部审核;安排具有钢结构施工专业知识的监理人员驻厂监理。
1.3.4 公联公司地区工程指挥部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检查钢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及制作加工质量,并参加钢结构重要部位的检验及出厂验收工作。
1.4 钢结构工程施工依据
1.4.1 施工合同
1.4.2 设计文件
1.5 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1.5.1 建筑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执行建工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有关规定,质量验收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相关规定。
1.5.2 桥梁钢结构工程:桥梁钢结构工程划分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桥梁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检验执行铁路行业标准《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212-2009。
1.5.3 桥梁钢结构构件质量检验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2-2004。
1.5.4 桥梁钢结构工程试拼装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2-2004;
1.5.5 桥梁钢结构涂装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722-2008等规范要求;
1.5.6 桥梁钢结构工地安装执行《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01-46-2001相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在专业技术、加工及检测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及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2.2 企业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名称相一致,不得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3 企业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亏损及破产状态。
2.4 企业应具有市政大型钢结构施工制作及安装业绩,且近五年未发生质量及安全责任事故。
2.5 企业的有关人员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 应有注册在本单位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6人。
2.5.2 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2.5.3 无损检测(UT、RT、MT)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证书。
2.5.4 质控员、资料员应经过培训后上岗。
2.6 企业员工应与企业签有正式劳动合同;企业使用劳务人员,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7 企业应具有可生产重型钢结构构件的封闭式厂房,且厂房面积>2万m2。钢结构工程应在封闭厂房施工,如特殊情况确需露天作业时,企业应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公联公司总工办确认后方可施工。
2.8 企业应具有满足所施工钢结构的生产设备和>1,000吨/月的生产能力。(设备目录见附件3-2《钢结构工程施工企业必备设备、试验检测仪器一览表》)
2.9 企业应具有自己的理化试验室,并具备材料复验能力,能进行钢材的化学元素分析、物理性能试验。材料检验、质量自检所需试验检测仪器,仪器目录见附件3-2《钢结构工程施工企业必备设备、试验检测仪器一览表》。
2.10企业应根据设计文件采用钢结构设计软件(如:PKPM,3D3S等)和钢结构详图转化软件(如:Structure,Stru CAD等)编制施工详图。施工详图应向监理工程师备案后方可施工。当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时,企业应向原设计单位申报,经同意和签署文件并另行编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工程师备案后方可施工。
2.11 钢结构工程开工条件
2.11.1 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进行了工程建设管理文件交底;
2.11.2 完成施工详图,向监理工程师备案;
2.11.3 主要材料已经进场并经检验合格;
2.1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各种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2.11.5 各种工艺评定试验及工艺性能试验完成;
2.11.6 各种机械设备调试验收合格;
2.11.7所有生产工人都进行了施工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
2.11.8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动工报审表》。
3 原材料管理
3.1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各种规格的板材应使用首钢、包钢、邯钢、济钢、鞍钢、安阳和舞阳钢厂生产的合格产品。使用其他厂家生产的板材,应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化学成分、拉伸、弯曲、常温冲击、低温冲击试验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公联公司总工办批准。
3.2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涂装材料、联接紧固件和剪力钉等材料的品种、规格、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进厂材料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材料。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所规定的材料规格、数量、品种及材料生产厂家与进厂材料一致。
3.3 所有进场材料必须进行进场检验(含见证试验,见证试验检测单位的选择原则上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相同)。进场检验应由钢结构施工单位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3.3.1 钢材检验项目: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频率:每批同牌号、同一质量等级、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制度或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材组成,每批质量不大于60t。
3.3.2 焊接材料检验项目:化学成分、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检验按《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碳钢焊条》GB/T5117-1995、《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1995、《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执行。
3.3.3 涂料(底、中、面层材料及涂层(装)体系)检验项目:附着力、耐水性、耐化学品、耐盐雾性、耐盐水性、人工加速老化及不挥发份中的金属锌含量(非富锌漆为不挥发物含量)7项试验内容(除耐化学品、耐盐水性两项指标按照C5-M-15~25年(长效型)性能要求外,其他项目按照C3-15~25年(长效型)性能要求试验)。
3.3.4 涂料进场检验频率为每单位工程进行一次复验。
3.4 钢材(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高强度螺栓以及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件应在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封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5 对标识不清的钢材、混批的钢材以及质量有疑义的钢材,应在现场监理人员的旁站监理下进行全数见证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6 钢结构加工制作过程中的材料替代、重大方案调整必须经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同意。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代用原则,应以高强度材料代替低强度材料,以厚规格材料代替薄规格材料。
4 施工组织设计
4.1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
4.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依照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的规定,将钢结构工程作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在其下划分零部件加工、钢构件组装、焊接、涂装、紧固连接、试拼装以及工地安装等分项工程。
4.3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做出焊缝排位图,并标明各条焊缝的焊缝长度、质量等级、焊缝尺寸。
4.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依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方案,质量检验方案中应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方案、见证取样送检方案、分项工程(检验批)检验方案、无损探伤检验方案以及无损探伤(第三方)检验方案。
5 焊接工艺评定
5.1 钢结构工程在构件制作前,企业应按施工图纸及规范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生产制造过程应严格按工艺评定的有关参数和要求进行,通过跟踪检测如发现按照工艺评定规范生产质量不稳定,应重做工艺评定,以达到质量稳定。
5.2 焊接工艺评定规则
5.2.1 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必须进行评定,已评定并批准的工艺,可不再进行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进行评定:
--钢种改变;
--焊接材料改变;
--焊接方法或焊接位置改变;
--衬垫改变;
--焊接电流、电压、速度改变±10%以上;
--坡口形状和尺寸改变超过规定;
--预热温度低于规定值下限温度20℃;
--电流种类及极性改变或金属过渡方式改变;
--加入或取消粉状或颗粒状填充金属或切断的金属丝;
--母材焊接部位涂车间防锈漆时。
5.2.2 凡“评定”均应进行对接接头试验和T型接头试验。
5.2.3 企业在不同工程项目中使用同等条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时,应履行焊接工艺评定资料代用审批手续。
5.2.4 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制定新的评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6 钢结构施工工艺要求
6.1 一般规定
桥梁钢结构焊接应按施工图的要求进行,并遵守《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212-2009的规定。建筑钢结构焊接执行《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的规定。
6.1.1 钢结构的焊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6.1.2 钢结构工程的焊接,除应执行上述标准外,尚应符合本办法的工艺要求。
6.2 零件及部件加工
6.2.1 一次切割下料后的剩余材料应进行余料标识,包括余料编号、规格、材质及炉批号等,以便于余料的再次使用。
6.2.2 焊接坡口加工应采用自动切割或半自动切割方法进行,严禁手工切割坡口。
6.2.3 螺栓孔孔距的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时,应更换钢板、连接板。
6.3 钢结构焊接工程
6.3.1 作业环境
6.3.1.1 焊接作业区风速,当手工电弧焊超过8m/s、气体保护电弧焊及药芯焊丝电弧焊超过2m/s时,应设防风棚或采取其他防风措施。制作车间内焊接作业区有穿堂风或鼓风机时,也应按以上规定设挡风装置。
6.3.1.2 焊接环境温度,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不应低于5℃,普通碳素结构钢不得低于0℃。如焊接环境温度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将构件焊接区各方向大于或等于两倍钢板厚度且≮100mm范围内的母材,加热到20℃以上后方可施焊,且在焊接过程中均不应低于这一温度。
6.3.2 引弧板
6.3.2.1 角接接头、对接接头、主焊缝两端和T形接头、十字形接头,必须配置引弧板引出板,其材质应和被焊母材相同,坡口形式应与被焊焊缝相同,禁止使用其他材质的材料充当引弧板和引出板。
6.3.2.2 焊接完成后,应用火焰切割去除引弧板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引弧板和引出板。
6.3.3 定位焊是焊前为装配和固定焊接接头的位置而进行的焊接作业。定位焊必须由持相应合格证的焊工施焊,所用焊接材料应与正式施焊相当,定位焊焊缝应与最终焊缝有相同的质量要求。定位焊焊缝厚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厚度的2/3,定位焊缝长度宜为80~100mm,间距500~600mm,并应填满弧坑。定位焊预热温度应高于正式施焊预热温度:当定位焊焊缝上有气孔或裂纹时,必须清除后重焊。
6.3.4 焊条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时间和烘焙温度进行烘焙。低氢型焊条烘干后必须存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焊条由保温箱(筒)取出到施焊的时间不宜超过2h(酸性焊条不宜超过4h)。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重新烘干后再用,但焊条烘干次数不宜超过2次。焊接时不得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
6.3.5 设计要求磨光(刨平)顶紧的部位,应采用机加工方法处理,接触面的粗糙度要求达到Ra12.5并经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施焊。
6.3.7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当超过两次时,应按专门制定的返修工艺进行返修。
7 焊接质量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工程检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编制质量检验方案,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同意。
7.1.2 质量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检查的抽样方法、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时机及相应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7.1.3 企业应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和焊缝尺寸进行自检,焊缝质量检查数量及位置应按抽样方案抽取,并应由企业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自检并填写检查记录。焊缝外观和焊缝尺寸质量应符合《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212-2009标准规定。
7.1.4 所有焊缝应冷却到环境温度后进行外观检查。Ⅱ、Ⅲ类钢材的焊缝应以焊接完成24h后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Ⅳ类钢材的焊缝应以焊接完成48h后检查结果作为验收依据;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无损检验。
7.2 抽样检查
7.2.1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除标准规定全数检验或设计文件指定外,其余均为抽样检验。抽样检查应采用随机取样方式,工程动工前,企业应约请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抽样方案,按焊缝排位图确定抽样位置及数量。
7.2.2 抽样检验焊缝处数的计数方法:工厂制作焊缝长度≤1,000mm时,每条焊缝为1处;长度>1,000mm时,将其划分为每300mm为1处;现场安装焊缝每条焊缝为1处。
7.2.3 抽样检查检验批确定方法
7.2.3.1 按钢结构制作段组成检验批;
7.2.3.2 按焊接部位或接头形式分别组成检验批;
7.2.3.3 检验批的大小宜为300处为一批;
7.3 抽样检验的合格判定
7.3.1 焊缝数不合格率<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 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
7.3.2 加倍抽检后,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3% 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3% 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它裂缝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4 形成封闭空间的隐蔽工程,封闭前应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闭施工。
8 焊缝无损检测
8.1 钢结构工程中,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 企业应对一、二级焊缝进行100% 自检,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及Ⅱ级以上并满足表8.1.1-1《桥梁钢
结构无损探伤(自检)质量等级及探伤范围》、表8.1.1-2《人行天桥钢结构无损探伤(自检)质量等级及探伤范围》的要求。
表8.1.1-1 桥梁钢结构无损探伤(自检)质量等级及探伤范围
焊 缝
质 量
等 级
适用范围
位 置
检验方法及范围
检验等级及
照相质量等级
探 伤 标 准
评 定 标 准
(合 格)
探伤方法
探伤范围
探伤比例
一
级
受拉和
疲劳控制的杆件的对接焊缝
所有翼板、顶板﹑底板﹑腹板及
底板纵向加劲肋
的对接焊缝。
UT
焊缝全长
10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附录K-1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
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041-2000附录K-1
I级
RT
每10条对接焊缝抽探1条,每条探两端起弧﹑落弧处250~300mm,(监理随机见证),长度>10米的焊缝每3米
算1条。
B级
《金属溶化焊焊接
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
Ⅱ级
熔透坡
口角焊缝
钢梁腹板与顶板(翼板)﹑底板
的纵向角焊缝。
UT
焊缝全长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附录K-1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041-2000附录K-1
I级
二
级
次要杆件对接焊缝
隔板对接焊缝及隔板、腹板上加劲肋的对接焊缝。
UT
每条焊缝探两端
各1米及
起弧﹑落弧处,长度>10米的焊缝每3米算1条。
(监理随机见证)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附录K-1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041-2000附录K-1
II级
不熔透主要角焊缝
隔板与底板、腹板的角焊缝。纵向
加劲肋与顶板和
底板的角焊缝。
三
级
次 要
角焊缝
隔板和腹板竖向加劲肋角焊缝。
其它次要角焊缝。
VT
焊缝全长
-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二级
表8.1.1-2 人行天桥钢结构无损探伤(自检)质量等级及探伤范围
焊 缝
质 量
等 级
适用范围
位 置
检验方法及范围
检验等级及
照相质量等级
探 伤 标 准
评 定 标 准
(合 格)
探伤方法
探伤范围
探伤比例
一
级
钢板对接
焊 缝
所有翼板、顶板﹑底板﹑腹板及
底板纵向加劲肋
的对接焊缝。
UT
焊缝全长
100%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
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B级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
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
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I级
RT
每10条对接焊缝抽探1条,每条探两端起弧﹑落弧处250~300mm,(监理随机见证),长度>10米的焊缝每3米
算1条。
10%
B级
《金属溶化焊焊接接头
射线照相》
(GB/T3323-2005)
Ⅱ级
二
级
熔透坡口角 焊 缝
钢梁腹板与顶板(翼板)﹑底板
的纵向角焊缝。
UT
焊缝全长
100%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B级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
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T11345-1989)
II级
不熔透主要角 焊 缝
钢梁腹板与顶板(翼板)﹑底板的纵向角焊缝。
隔板与底板、腹板的角焊缝。纵向
加劲肋与顶板和底板的角焊缝。
UT
每条探两端1,000mm,起弧﹑落弧处,长度>
10米的焊缝每3米算一条。
(监理随机见证)
20%
三
级
次要角焊缝
隔板和腹板竖向加劲肋角焊缝。
其它次要角焊缝。
VT
焊缝全长
100%
-
《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二级
8.2 焊缝质量第三方检测
8.2.1 焊缝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是钢结构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商以外的独立检测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计量认证证书(CMA),获得公联公司焊缝质量第三方检测准入资格,受公联公司委托承担第三方检测工作。其检测费用由钢结构施工企业承担,纳入钢结构施工投标费用。
8.2.2钢结构工程焊缝质量第三方检测频率按焊缝总长度:一级焊缝不少于20%,二级焊缝不少于10%。
9 除锈及防腐涂装
9.1企业应组织涂料供应(施工)单位编制《涂装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并与设计单位协商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施工。
9.2 钢结构表面除锈清理用磨料应使用符合YB/T 5149和YB/T 5150标准规定的钢丸、钢砂或应使用无盐分和无污染的石英砂,磨料未经处理合格后不得重复使用。
9.3 钢结构除锈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应不低于Sa2.5级(《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8923),且须满足涂装材料本身的除锈等级要求。现场局部钢结构采用钢刷除锈时除锈等级应不低于St3.0级。
9.4 桥梁钢结构涂装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722-2008标准。外表面涂层配套体系(长效型)S04-C3;涂装总干膜厚度:240μm(60μm /100μm /80μm);防腐寿命15~25年。
9.5 桥梁钢结构内表面涂层配套体系S14;涂装总干膜厚度: 160μm(60μm /100μm)。
9.6 如桥梁钢结构设计图纸要求(或同意)采用的涂料与《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722-2008涂层配套体系不相同时,涂料进场后应由监理工程师、工程总承包商代表及涂料供应商共同对涂料进行封样送公联公司准入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涂料质量应满足国家化工行业标准《钢结构桥梁漆》HG/T3656-1999及本《实施细则》3.2.3的相关要求,防腐寿命应达到15~25年(长效型),漆膜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9.7涂料生产商应获得GB/T19001, GB/T24001, GB/T28001认证证书,具备提供技术服务和履约能力,产品销售商应具有销售代理证书。
9.8 涂装施工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关键工序(喷砂、喷漆、质检)的施工人员应获得涂装中级工及以上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9.9 钢材在下料焊接加工之前宜进行除锈并(所有涂料、涂层配套体系均应)喷涂一道干膜厚度20~25μm 的车间底漆。
9.10 钢结构涂装底漆前应对车间底漆进行喷砂(车间底漆与涂装底漆不同时)或拉毛处理(车间底漆与涂装底漆相同时)。
9.11 高强度螺栓、连接板防腐处理按照《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91第三章第六节要求进行。
9.12 钢结构在出厂前应完成全部底漆、中间漆和面漆的涂装。对现场拼焊部位的涂装,企业应专门制定施工工艺。
10 钢结构安装
10.1 抗滑移系数试验用的试件应由企业加工,试件与所代表的钢结构构件应为同一材质、同批制作、采用同一摩擦面处理工艺和具有相同的表面状态,在同一环境条件下存放,在出厂安装前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 对扭矩扳子班前班后必须进行校核,其误差不得大于3%,并作记录。
10.3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82-91第三章第五节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终拧结束后应做好终拧记录。
10.4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11 工程资料、竣工资料编制及移交
11.1 钢结构工程资料管理及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2001年5月北京市公联公司发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钢结构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采用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附录J“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式。
11.2 钢结构工程出厂验收前,其工程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钢结构工程资料预验收依据《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进行,工程资料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字迹清晰、签章有效;组卷正确、装订整齐。
11.3 钢结构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内使用的表格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及国标《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相关质量验收记录表格执行,根据钢结构施工的需要,自定验收、检验工序使用的表格,其纸张的外观尺寸及表格模式应与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相符。
11.4 竣工资料所有文件必须机打成文,相关责任人必须手写签字,文件内字迹及所盖公章清楚,字体及公章轮廓不走形。
11.5 钢结构工程施工竣工资料编制注意事项:
11.5.1 竣工资料向工程建设单位移交应装订成册;
11.5.2 竣工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应与工程总承包商的竣工资料合成一册;
11.5.3 钢结构工程施工企业绘制的竣工图,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向工程总承包商移交。工程总承包商依此重新绘制工程整体竣工图向建设单位移交,其竣工图章(签)由工程总承包商的责任人签字。
11.6 移交工程建设单位的竣工资料,其装具、封面、备考表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执行,卷内目录使用城建档案馆规定的表格。
11.7 钢结构工程施工竣工资料移交、归档目录、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3-3北京市公联公司《钢结构施工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内容及要求》。
12 钢结构施工单位专业承包资格考察
12.1考察工作内容
考察工作分为现场考察与资料检查两部分。除现场考察外,对于“考察项目”中涉及检查企业存档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资料,钢结构施工单位应提供本年度或上年度一个工程项目钢结构专业承包施工的全部存档资料备查。
12.2 考察结果认定
12.2.1专业承包资格预审内容为8项37条,采用扣分制进行评分,详见附件3-4北京市公联公司《钢结构工程施工企业专业承包资格考察评分表》;
12.2.2依照本《实施细则》,由考察人员将各考察项目的考察结果进行计分,签认后报审。
13 其他规定
13.1本《实施细则》引用规范效力顺序为:地标、行标、国标;当各规范对同一检验项目、同一检验内容、同一检验方法规定的检验指标不一致时采用要求高者作为质量检查及验收的标准。
13.2本《实施细则》所引用的规范如进行修编,则以新修编规范为准。
13.3 本《实施细则》由公联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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