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
(试 行)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六月
《中国旅游强县评定标准》说明
1、中国旅游强县的申创范围为我国境内的行政县,含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
2、中国旅游强县的考核范围以县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重点为中心城区,以及分布在农村区域的旅游景区、自然生态区、特色旅游乡镇村等。
3、本标准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在国家旅游局2003年发布的《创建旅游强县工作指导意见》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导则》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旅游业新的政策、规定,结合县域旅游发展的实际制定。在标准的内容、项目设定上力求体现县域旅游的特定要求,并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有机衔接。为更好地突出各参创县的特点和优势,增设了附加项目。在表述上尽可能使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概念、释义。
4、考核时限以近两年为主。评定资料的来源主要为县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数据。有关旅游统计,依据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2003年10月)、《中国旅游统计年鉴》的“旅游统计基础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目 次
序号
项 目 分 类
最高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50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130
3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和效益
160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
180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160
6
旅游市场监管与游客满意度
100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教育培训
70
8
旅游安全
50
9
附加项目
200
合计
1200
最高得分
分档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50)
1.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的比重
40
>40%
40
1.1.1
30%—40%
35
1.1.2
25%—30%
25
1.1.3
20%—25%
20
1.1.4
15%—20%
15
1.1.5
10%—15%
10
1.1.6
5%-10%
6
1.2
旅游业总收入与全省县相比居领先水平
15
1.2.1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一位
15
1.2.2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二、三位
10
1.2.3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四至第十位
5
1.3
旅游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3.1
>20%
20
1.3.2
15%—20%
15
1.3.3
10%—15%
10
1.3.4
5%—10%
8
1.3.5
3%—5%
6
1.4
年接待游客人次
20
1.4.1
超过200万人次
20
1.4.2
150-200万人次
15
1.4.3
100-150万人次
10
1.4.4
50-100万人次
8
1.5
年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次
15
1.5.1
100万人次以上
15
1.5.2
80-100万人次
10
1.5.3
60-80万人次
8
1.5.4
40-60万人次
5
1.6
拥有年接待游客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
20
1.6.1
有超过100万人次的
20
1.6.2
有60-100万人次的
15
1.6.3
有30-60万人次的
10
1.7
全县旅游景区门票总收入
20
1.7.1
超过4000万元
20
1.7.2
3000-4000万元
15
1.7.3
2000-3000万元
10
1.7.4
1000-2000万元
8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130)
2.1
县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明确且重要定位
10
2.1.1
支柱产业、主导产业
10
2.1.2
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
8
2.1.3
对旅游业发展有部署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
5
2.2
本县旅游业被纳入国家或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旅游总体规划范畴
5
2.3
旅游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
2.4
制定本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且有效实施
5
2.5
本县被国家或省市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性区域并予以推广
5
2.6
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
2.6.1
县委、县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2.6.2
建立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县直各相关部门一把手参加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5
2.6.2.1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经常性地协调议事
5
2.6.2.2
建立机构或制度且协调议事(每年两次以下)
3
2.6.3
县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或旅游发展大会
5
2.6.4
县政府发布旅游业管理文件
5
2.7
建立旅游管理机构,办公条件具备
20
2.7.1
有编委批准的单列的行政编制,职能明确,人员落实
20
2.7.2
有行政编制,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15
2.7.3
有编委批准的事业编制
10
2.7.4
有事业编制,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6
2.8
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
2.8.1
县政府对旅游发展有专项资金投入
10
2.8.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20
2.8.2.1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2%
20
2.8.2.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占财政收入比重<2%≥1.5%
10
2.9
旅游相关部门推出支持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财政、建设、土地、交通、文化、林业、物价等部门)
5
2.10
旅游部门参与评审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
5
2.11
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开发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
5
2.12
旅游统计
2.12.1
本县已建立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5
2.12.2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5
2.12.3
旅游和统计部门联合对海内外旅游者抽样调查,每年进行2次以上
5
3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160)
3.1
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所占比重
20
3.1.1
>30%
20
3.1.2
20%—30%
15
3.1.3
10%—20%
10
3.1.4
3%—10%
6
3.2
经旅游及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30
3.2.1
100家以上
30
3.2.2
85-100家
25
3.2.3
70-85家
20
3.2.4
50-70家
10
3.3
以自然村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点(每个得4分,5个以上按20分计)
20
3.4
通过旅游活动推动经贸发展并取得成效
5
3.5
近三年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3.5.1
举办国际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10
3.5.2
举办全国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8
3.5.3
举办本省或本市县的的旅游节庆、文化交流、体育赛事和会议等活动
6
3.6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本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每项得4分,5项以上)
20
3.7
县城、乡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并吸引旅游者购物的小商品市场,已具一定规模,整洁有序
5
3.8
本县有旅游纪念品生产厂家(每家得3分)或家庭作坊(每户得1分)
20
3.9
发展旅游促进本县乡、镇、村面貌改变的范例(对乡镇村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基础设施、农民收入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每例得5分)
15
3.10
有发展旅游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乡镇村(每例得5分)
10
3.11
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提供就业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
5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180)
4.1
县境内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按最高等级计分)
15
4.1.1
拥有5A级旅游景区
15
4.1.2
拥有4A级旅游景区
10
4.1.3
拥有3A级旅游景区
8
4.1.4
拥有2A级旅游景区
6
4.2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4.2.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对游客疏导有序
4
4.2.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4
4.2.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不安全隐患
4
4.3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4.3.1
县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群或民族村寨(每项得10分)
20
4.3.2
本县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的、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
10
4.3.3
县政府对旅游景区的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措施得力
5
4.3.4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无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4.3.5
主要旅游景区及度假区环境达到国家标准(重点为污水排放、地表水质量、垃圾处理等,一项不达标不得分)
10
4.3.6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4.3.7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规划确定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5
4.3.8
县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农业部门对乡村旅游作出规划;农业旅游、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4.3.9
动员全民搞好城镇旅游环境整治,无垃圾积存
5
4.4
特色旅游产品与旅游宣传促销配套
4.4.1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4.4.1.1
有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0
4.4.1.2
有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其他特色旅游示范村或示范基地
6
4.4.2
与城市及区域合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25
4.4.2.1
有8条以上
25
4.4.2.2
有6条以上
20
4.4.2.3
有4条以上
15
4.4.2.4
有2条以上
10
4.4.3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本县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5
4.4.4
有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
4
4.4.5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对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
4
4.5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4.5.1
政府部门对县境内排污企业整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
4.5.2
县政府主导建成有一定规模的观光林,或每年组织有一定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无乱砍乱伐现象
5
4.5.3
本县森林覆盖率≥50%
5
4.5.4
中心城区环境
4.5.4.1
绿化覆盖率≥30%
2
4.5.4.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
5
4.5.4.3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
>80%
2
4.5.4.4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70%
2
4.5.4.5
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95%
2
4.5.5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产品获得无公害、有机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5
4.5.6
县政府部门对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集市无摆卖、饭店餐馆不售卖
2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160)
5.1
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
5.1.1
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1.2
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简介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等)(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1.3
旅游服务场所的接待人员普遍能讲普通话
3
5.1.4
主要旅游景区和三星级以上饭店有能用主要客源国语言会话的服务人员
3
5.2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5.2.1
旅游景区设置具有旅游咨询、受理投诉等功能的游客中心
5
5.2.2
旅游交通集散地、星级饭店设有旅游咨询服务台
3
5.2.3
在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旅游餐厅及旅游购物等场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5
5.2.4
县电视台、电台有固定的旅游栏目
3
5.2.5
本县建立旅游信息网站,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服务
5
5.3
旅游交通
5.3.1
县城、中心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5
5.3.2
县域内旅游道路通达,形成网络
5
5.3.6
县城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
5
5.3.7
县境内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巴士或公交车
5
5.3.8
县境内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检查一处不合格扣一分)
5
5.3.9
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有便捷的交通订票功能
3
5.4
星级饭店
15
5.4.1
县境内有三星级以上饭店
15
5.4.2
县境内有二星级饭店
8
5.5
旅行社
5.5.1
本县有旅行社3家以上
5
5.5.2
导游服务规范
5
5.6
旅游餐饮
5.6.1
经常接待旅游者的餐厅餐馆,就餐环境清洁,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5
5.6.2
有地方或民族特色风味餐馆相对集中的街区
5
5.7
旅游购物
5.7.1
旅游购物场所设立本地特色商品专柜
5
5.7.2
旅游景区销售的旅游纪念品体现本景区或地方特色,种类丰富(在5种以上)
5
5.8
旅游文化娱乐
5.8.1
本县建有对公众开放的文化博物馆或集中展示地方文化的场所
5
5.8.2
县城或旅游中心镇有灯饰夜景,有供旅游者晚间休闲、康体、娱乐的场所
5
5.8.3
县境内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有固定的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5
5.8.4
县城、旅游中心镇有民俗风情表演、居民家庭联欢等项目
5
5.9
旅游厕所
5.9.1
旅游景区的厕所数量、位置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9.2
旅游线路中及旅游接待场所公用厕所的数量、布局合理,清洁卫生(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10
5.10
县旅游部门积极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旅游业国家和行业标准
5
5.11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颁布(或执行省、市级旅游部门制定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等)、农家乐等服务质量标准
5
6
旅游市场管理与游客满意率(100)
6.1
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
6.1.1
建立假日协调机制
5
6.1.2
设立旅游质监机构,有正式编制并已实际运作
10
6.1.3
建立旅游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市场治理联动机制,
10
6.1.4
县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卫生、安全及服务质量
4
6.1.5
县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家庭旅馆、乡村旅游点有管理措施
4
6.2
旅行社规范经营
6.2.1
近两年未发生旅行社严重质量事故的投诉
2
6.2.2
近两年未发生旅行社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承包挂靠等问题
2
6.2.3
旅行社门市门面整洁、标志醒目;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摆放位置明显;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2
6.2.4
旅行社与旅游团(者)普遍签订规范化合同
2
6.2.5
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并办理劳动保险
2
6.3
旅游市场秩序
6.3.1
旅游投诉率在2‰以下
5
6.3.2
旅游投诉结案率
10
6.3.2.1
结案率100%
10
6.3.2,2
结案率90%以上
8
6.3.2.3
结案率80%以上
5
6.3.3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信誉档案
5
6.3.4
旅游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5
6.3.5
新闻媒体积极推动诚信旅游活动
5
6.3.6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旅游企业制定诚信公约、旅游诚信经营承诺
5
6.3.7
旅游购物场所无假冒伪劣商品和尾随强卖、价格欺诈行为
5
6.3.8
旅游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无“黄、赌、毒”
5
6.4
游客满意率(问卷调查)
10
6.4.1
游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
10
6.4.2
游客满意率90-95%
8
6.4.3
游客满意率85-90%
6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教育培训(70)
7.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有机构、有规划、有部署、总结和检查
3
7.2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15
7.2.1
旅游行业有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有获得国家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每项得3分)
15
7.2.2
旅游行业中有单位或个人获得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有获得省级 “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每项得2分)
10
7.2.3
旅游行业中有单位或个人获得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有获得市级“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每项得1分)
8
7.3
旅游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行业岗位技能竞赛、优秀导游员评选或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
5
7.4
县政府及部门在全县居民中持续开展精神文明教育
7.4.1
有规范居民基本行为的文明守则
3
7.4.2
公共场所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禁烟场所无吸烟现象(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7.4.3
公用电话、邮箱、垃圾筒、报栏、路灯、座椅、雕塑、标识牌等设施功能完好、无人为弄脏、损坏现象(检查一处不合格扣1分)
5
7.5
县政府部门以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宣传居民中涌现出的支持旅游发展、服务旅游、善待游客的先进典型(每例得1分)
5
7.6
饭店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6
7.6.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6
7.6.2
7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4
7.7
旅行社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6
7.7.1
80%以上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6
7.7.2
70%以上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4
7.8
A级旅游景区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
6
7.8.1
8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6
7.8.2
70%以上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4
7.9
旅游企业直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率
6
7.9.1
80%以上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6
7.9.2
70%以上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4
7.10
旅游培训基地
5
7.10.1
本县设有面向全县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或培训点
5
7.10.2
参加省、市级旅游培训
3
8
旅游安全(50)
8.1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监察机制
5
8.2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5
8.3
县城区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拨打110出警迅速)
5
8.4
公布旅游救援电话,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拨打120应急迅速)
5
8.5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旅游及相关经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
8.6
主要景区、旅游交通集散地设有安全保卫人员
5
8.7
主要旅游景区制定高峰期游客疏导和突发情况下救助游客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以上的培训和演练
5
8.8
主要旅游景区设有医疗救护点
5
8.9
旅游经营单位有一把手牵头的旅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
5
8.10
全县近三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5
9
附加项目(200)
9.1
年接待入境游客人数
10
9.1.1
超过5万人次
10
9.1.2
3-5万人次
8
9.1.3
1-3万人次
6
9.1.4
0.5-1万人次
3
9.2
旅游经营单位年上缴税收
10
9.2.1
有年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
10
9.2.2
有年上缴税收超过300万元的
8
9.3
设置旅游资源一体化的旅游管理机构
5
9.4
县政府及部门每年核拨旅游发展专项经费500万元以上
5
9.5
县政府有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旅游设施及旅游景区的政策
5
9.6
吸引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如优质民营资本或外资等)参与本县旅游开发及经营项目
10
9.6.1
有投资或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达2亿元的
10
9.6.2
有投资或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
8
9.6.3
有投资或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
6
9.7
县境内拥有列入世界遗产(自然、文化等)名录或国际上命名的其他旅游资源(每项得10分)
20
9.8
县境内拥有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等旅游资源(每项得5分)
20
9.9
县境内拥有以上省级旅游资源(每项得2分)
10
9.10
本县有休闲度假功能的旅游区
5
9.11
在游客的旅游消费过程中进行绿色、环保、节约行为的引导和宣传教育
2
9.12
有星级饭店按照《绿色旅游饭店》行业标准进行创建
5
9.13
县境内或距县城100公里以内有民用机场
5
9.14
机场开通国际航线或旅游包机服务
3
9.15
县境内或距县城30公里以内有客运火车站
5
9.16
有火车站
3
9.17
距县城或中心镇60公里以内有高速公路进出口
5
9.18
城市有高等级公路连接县城及中心镇
3
9.19
县境内有观光客运码头或开航内河星级游船
3
9.20
县境内有不影响环境及景观的登山旅游索道
3
9.21
本县拥有高星级饭店
10
9.21.1
有五星级饭店
10
9.21.2
有四星级饭店
8
9.22
本县拥有高尔夫球场、温泉、水上运动、滑雪等高品位的休闲旅游项目
5
9.23
本县有国家旅游局近3年公布的全国百强旅行社
10
9.24
发掘民间传统工艺,组织能工巧匠,利用本地资源开发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并获得有关奖项
5
9.25
有通过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评定的星级旅游厕所
10
9.25.1
有3星级以上旅游厕所(每个得2分)
10
9.25.2
有1-2星级旅游厕所(每个得1分)
6
9.26
开办旅游职业高中或中专
10
9.26.1
本县单独设立旅游职业高中或中专
10
9.26.2
在职业高中或中专开设旅游班
6
9.27
本县有从事旅游研究的机构
5
9.28
本县有旅游专业协会
2
9.29
县政府部门有引进旅游人才的政策
2
9.30
县政府建立旅游专家咨询制度,定期举办专题讲座
2
9.31
县委、县政府重视旅游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与旅游发达地区干部的交流、挂职
2
合计得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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