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工程咨询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工程咨询活动的管理,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发挥好工程咨询在投资建设领域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及业务范围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贯穿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2、工程咨询活动及相关工作,实施对工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原则和宗旨开展工程咨询服务,应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程序。实行“先咨询、后决策”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凡需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咨询。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招标投标;独立开展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好工程咨询服务在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政策导向国家依法保护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独立开展业务,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
3、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咨询活动的归口管理,其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七条单位资格认证工程咨询服务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提供。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等内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持证执业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借或转让使用。 第九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
4、技术人员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 (1)注册执业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工程经验,并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受聘于一个工程咨询单位并完成注册后,方能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关键岗位的执业活动。 (2)凡开展工程咨询活动的业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 (3)未经注册的工程咨询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关键岗位的执业活动。 第十条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和注册并颁发证书。经注册的资格证书应注明证书持有人的专业范围和执业单位。 第十一条执业限定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注册的专业范围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
5、工程咨询单位注册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注册管理注册专业人员应在其注册有效期内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须申请继续注册。注册执业人员应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方能取得继续注册的资格。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授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注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注册工作,可依法授权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第三章 业务执行 第十四条独立执业工程咨询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开展工程咨询活动,并对其咨询服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场开放工程咨询市场应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任何行业部门和地区不得以行政手
6、段实行市场封锁和垄断保护。 第十六条业务承揽对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凡属于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应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对于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范围和标准,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指定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承揽。 第十七条业务回避制度工程咨询单位可为同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一个或若干个阶段的咨询服务。但是,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不同咨询服务,相关单位应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八条服务采购原则QBS工程咨询服务采购,应当基于技术方案和咨询服务质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提供者,即在优先和着重考虑质量的前提下,结合价格等因素,最终选定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方与采购方应
7、按照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本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协议书),共同遵守并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收费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收费。收费金额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工程咨询单位与业务委托人在其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 为确保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深度,必须保证工程咨询服务提供者的合理工作时间和经费。工程咨询单位不得采取恶性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工程咨询服务采购方不得随意压低服务价格和压缩合理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咨询单位要为其业务活动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执行国家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遵守职业道
8、德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最高宗旨,恪守诚信,保持廉洁,尊重事实,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供科学可靠的保证。 第二十二条个人执业职责主持工程咨询业务的注册执业人员,应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或行业组织制订的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在其出具的咨询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真实性和保密性义务工程咨询业务委托人对提供给工程咨询单位的任何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标技术文件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知识产权。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对其业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9、门对全国工程咨询活动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工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方针政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咨询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工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在工程咨询活动监管中应重点抓好宏观调控、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和标准制订。有关行业管理中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可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依法履行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
10、市场行为,协助政府开展执业监督检查。开展行业信息统计调查,为国家决策和实行行业管理提供依据。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优秀的工程咨询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给予鼓励和宣传,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保持廉洁,承诺并履行本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创造有利于政府、社会、市场对工程咨询活动实行公开监督的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七条执业检查对工程咨询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资格实行定期复评制度。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执业检
11、查的内容以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检查行业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维护工程咨询市场秩序,切实发挥工程咨询在投资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禁止无证执业未经合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任何组织,不得擅自开展工程咨询业务;未经合法取得工程咨询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咨询关键岗位的执业活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业保险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化的需要,防范和降低工程咨询行业的风险,工程咨询行业建立并推行单位和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条统计制度建立工程咨询行业
12、信息统计制度,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行政责任对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的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降级、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以及实行市场禁入等处罚: (1)以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2)涂改、伪造、出租、转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3)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工程咨询业务的; (4)开展恶性竞争、扰乱工程咨询市场秩序的; (5)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6)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严重损失的; (7)弄虚作假损害客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8)在
13、接受执业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注册执业人员行政责任对工程咨询注册执业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的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或者撤销执业资格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等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 (2)未经工程咨询单位聘用而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的; (3)超越证书规定专业和范围执业的; (4)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因工作失职造成工程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行政责任对业务委托人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的下列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
14、处罚: (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揽工程咨询业务的; (2)干预工程咨询单位或执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正常执行业务的; (3)未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委托人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对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咨询行业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1)未经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而做出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资格许可或者超越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资格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工程咨询监督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非法干预工程咨询单位和执业人员正常开展工程咨询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民事及刑事责任上述责任人在工程咨询活动或监管工作中,因违规或违法对建设项目或利益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条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