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平安治理规定 为标准公司内交通平安治理,有效操纵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平安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治理。 3.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平安规程 3.2.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平安治理规定 3.3.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4.1.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1.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平安治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
2、各部门的设备治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平安环保部负责联络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治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治理。 5.6.驾驶员认真恪守交通规那么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展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1.1.机动车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1.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 6.1.2.2.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1.2.3.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 6.1.2.4.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平安可靠。 6.1.3.各部门的设备治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车辆大修按设备治理规定执行。 6.1.5.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操纵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平安。 6.1.6.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 6.1.7.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4、。 6.1.8.驾驶员不准驾驶平安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回绝执行。 6.1.9.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1.10.驾驶车辆时不得进展吸烟、饮食等阻碍平安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 6.2.厂区道路治理。 6.2.1.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平安防围设备。 6.2.2.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平安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1.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