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
2、、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各执法单位,是指市住建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所属二级单位;各执行科室是指城市建设科、勘察设计科、建筑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第三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
3、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第五条 市住建委利用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宜昌建设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两种方式。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住建委负责登录。信用管理手册由企业如实填写后上报相关执行科室审核确认。信用管理手册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信用管理手册由市住建委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第六条 本市企业在取得资质证
4、书或市外企业(包括其在宜设立的分支机构)进入宜昌市场,需到市住建委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在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前,其驻宜项目管理人员需参加市住建委组织的在宜免费从业培训。第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应当出示信用管理手册。信用管理手册由相关企业在每年12月中旬报市住建委审核。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
5、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情况;(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所获奖励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的行为予以记分,形成信用等级。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主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基本情况:企业在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委执行科室核查后,建立信用信息基本情况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若有变更, 由企业上报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
6、核查后予以修改系统数据。(二)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同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及政策法规科共同认证后予以录入。(三)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行科室及政策法规科共同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录入。(四)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确认后录入的行为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第十条 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奖励情况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第十一条 企业的良好行为须有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予以表彰奖励的文件才能认定。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7、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停工通知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通报批评文件及其他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各执行科室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企业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及时上网登录。第十二条 市住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建设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制定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下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宜昌市建设工程第一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下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第十三条 企业基础记分为80分,有奖
8、励或处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第十四条 因发生质量安全伤亡事故和进行围标串标被处罚的, 不良行为记分期限为2年,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记分期限为1年;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分期限为6个月。记分期限届满,企业该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清零。第十五条 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分前,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附件3)。企业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诉或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于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第十六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记分期限与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中的有效期相同。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
9、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住建委各相关执行科室。由市住建委相关执行科室审核记分,并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关执行科室应及时在网上变更或删除。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60-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 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C
10、级,表示信用差。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C级,企业原积分超过60分的,降到59分;原积分低于60分的,积分不变:(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企业因围标、串标被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建设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一条 兼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业务的企业,其兼营业务有良好行为的,则在主营信用等级中给予加分,兼营业务有不良行为的,则在主营信用等级中给予扣分。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诚信企业进行激励,对不诚信企业进行惩戒。(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1、列为本地重点扶
11、持企业名单;2、倡导优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三)对C级企业实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红牌警告制度及以下信用惩戒机制: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3、定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4、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5、不予参加本市各类评优活动。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市场参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并及时报送相关执行科室。相关执行科室对执法单位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后录入企业信用信
12、息管理系统,并报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备案。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显失公正的,都有权向市住建委纪检监察室或政策法规科举报、投诉。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执行科室进行整改。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执行科室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二)依法应当处罚
13、而未进行处罚的;(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上报,不登录的;(四)做出的处理决定明显违法或不当的;(五)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记分不符合上述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诉,市住建委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企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2、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第一批不良行为记分标准;3、宜昌市住建委 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