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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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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2012/2/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律机制,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部令)、造价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第三

2、条 本公约签约自愿。自愿签署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公约。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第四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的行为准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是公约的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实施本公约;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

3、、举报和申诉;负责组织部分签约企业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并对签约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七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一)要求京价协对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二)可列席京价协关于对违约或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三)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四)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辩护;(五)对京价协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

4、权向上级机关检举京价协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六)抵制、举报、投诉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具实名的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证据。二、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一)自觉履行本公约;(二)参与或协助京价协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三)配合京价协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三章 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以弄虚作假、串通围标、作弊、行贿、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

5、段。签约企业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友好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名誉;不妨碍同行的工作。第十条 签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价格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损害其他企业和咨询行业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方的信息秘密;不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第十二条 不得转让和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得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三条 尊重其他同行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其他单位

6、的成果文件,不得探听同行商业机密。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不以非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不得干预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垄断或变相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地区、单位的业务;不得超越本企业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等级承揽业务,严格按照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中,应当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执业操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制度。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从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不得出具虚假成果文件而损害国家

7、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签约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建立合法、适用、有本企业特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七条 签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本企业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员支付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交纳职员的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签约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职员的择业权,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可在签约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人才的正常流动,原聘用企业应当为该人员出具推荐信或鉴定书。新聘用

8、企业亦应当要求应聘人员提供原聘用企业出具的推荐信或鉴定书。聘用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专职职员,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职员。第十九条 签约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研讨,积极参加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技术性示范文件、格式文件的制定、修订、研讨,与政府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保持积极的沟通,为提高本行业规范化程度和科学技术含量贡献力量。第二十条 签约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共同抵制社会上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防止各种不正之风侵蚀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第二十一条 签约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员依法执业,讲究执业道德。在签约企业执业或从业

9、人员,要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现象,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委托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第四章 惩戒与奖励第二十二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违约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违约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的轻重,经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部分签约企业集体讨论后,分别给予不同的惩戒,惩戒分为: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讨、在媒体上向社会提示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赔礼道歉、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第二十四条 行业惩戒无效者或已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委信息系统记录其不良行为、按规定分别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行业中贡献突出的,在行业评比中获得优胜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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