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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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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目 录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律的概念 二、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 一、我国法律的本质和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原则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我国法律实施的原则 (二)我国法律的适用和遵守 (三)法律效力 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三、我国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2、 有关法律名词术语 自然人 公民 当事人 合同 无效合同 法律责任 违法与犯罪 民事权利与义务 担保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仲裁 第二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构成 第一节 法律体系和水法规体系 一、法律体系 二、水法体系 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构成 一、概述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构成框图 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第三部分 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法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项目法人的法律内涵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人的类型 (一)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三)事业单位法

3、人(事业法人) (四)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节 项目法人的组建 一、组建时间 二,组建管辖 第四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乙类项目(以经济效益为主) 二,甲类项目(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 第五节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其他规定第四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法规 第一节 水利工程监理法规立法概况 一、建设工程监理概念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四节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五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法规介绍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

4、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三)施工单位 (四)工程监理单位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四、监督管理 五、罚则 第二节 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匹、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三、加强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六,加强检查监督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指导方针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五、监督管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

5、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律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与国家不可分离的现象,法律的出现是生产和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过程,是同社会和国家的出现分不开的。法律产生的标志是: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力与义务的分离。 什么是法律,这是一个既简单又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法律流派,往往有截然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则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解释了法律的本质,从而把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据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

6、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简而言之,法律的概念可概括为四大基本特征,即(1)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律的本质 从上面所述的法律的概念,并就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可以清楚地揭示法律的本质 (一)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法律本质的重要内

7、容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出现局部变化时,法律也会相应地发生一定的变化,否则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不能适应经济基础并不能做到为其服务。第二,法律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起着积极的能动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另一种是阻碍和起反动作用。 (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关系,也是法律本质的重要方面。法律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法律与

8、政治的关系,具体反映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政策是一定阶级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从具体的阶级关系和斗争形势出发而制定的路线、方针和原则。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把政策条文化、具体化和定型化,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以保证政策的实现。但是政策与法律有明显的区别,不能混淆。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驴 研究法律本质,必然涉及道德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虽都是社会规范。但存在着重大的区别:首先,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而道德规范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其次,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面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自

9、然形成的,通常靠社会舆论、传统的习惯力量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此外,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要更广泛,不是任何道德上的义务都是法律上的义务,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并非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阶级社会,由于法律和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目的,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性积极保护和推行统治阶级的道德;道德则以舆论的力量动员人们守法,对法律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一、我国法律的本质和概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律范畴。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满足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需要,满足建立和发展社

10、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满足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都必须创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摧毁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法律,它除了具备法律的一般特征外,本质上还有与其他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不同的特征。 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表现。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的法律必然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包括赞成祖国统一的爱国人士在内的广大人民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形成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这个共同意志就是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具体而言就是解放生

11、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余。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又是其科学性和进步性的保证。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这是法律的一般特征。但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强制性的性质,包括强制锋芒和强制目的截然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制锋芒是指向一小撮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阶级敌人的,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人民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人民违法也要受到制裁,但与阶级敌人相比,其强制性有着本

12、质的不同。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律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亍厂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具。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法律的制定,就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一定的形式,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专门活动。法律的制定也包括法律的修改和废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关并依照一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的活动,也称“立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3、制定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5。应当坚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公布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1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 法律规范的形式也称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一个法学术语,指的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范的来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相对于非规范性文件而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公证书、逮捕证、结婚证等 在我国,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法律效力也不同。总的来说,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15、件,效力要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在上下级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同类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同类下级国家机关的。我国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效力的由高至低,依次分为以下几类: 1 宪法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及国家机构等,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16、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江泽民主席签发,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l999年12月2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法律是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7、,以主席令第61号于1月21日公布,李先念主席签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以江泽民主席签发的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其他法律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

18、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其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朱容 基总理1月30日签发的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施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李鹏总理8月1日签发的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 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

19、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指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应于公布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

20、定的规范性文件,但需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应于公布的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21、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应经龃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应于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于2001年10月29日由汪恕诚部长签

22、署的水利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我国习惯将“法规”赋予广泛的含义,泛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我国法律实施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3、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1)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法律的阶级性并不矛盾,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在法律制定时已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实施时把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应用于每一个公民,保证了工人阶级和人民意志得到真正实现,这不仅没有抹煞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反而真正使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在实施中得到体现。 (二)我国法律的

24、适用和遵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包括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1我国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其职权实施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简单而言,就是依据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我国法律的适用,除也应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外,更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克服主观主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调查研究和占有详尽资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根本,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就是用法律这个准绳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合

25、法还是违法,是无罪还是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两个方面不可分割,要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的要求。 2我国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的许多法律规定,主要依靠国家机关来贯彻执行,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组织首先要模范地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同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国家机关的活动主要由其工作人员来进行,这就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

26、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并谙熟宪法和有关法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加强法律素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既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包括遵守劳动纪律、技术规范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所制定的乡规民约等,后者虽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要求的。 保证我国法律的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人民一旦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代表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自觉地遵守,并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其实施。 (三)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的

27、问题。因此,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1)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只在其管辖的地区内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 1)生效 法律规范通常以发布公告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2)失效 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范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日期;二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即为旧法失效之日; 三是明令宣布废除某法,并规定了废除日期。 3)法律溯及力。指法律规范对在它公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

28、是否适用该项法律规范的问题,即有无溯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一般没有朔及力,即不适用于在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但也有例外情况,即有时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刑法的适用上,就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法律规范的效力体系 由于法律规范的权威和强制力的来源不同,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效力等级,或称法律的位阶。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高低有序、效力不同的效力体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明确规定: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

29、性法规和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7)地方法

30、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定: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8)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人们在

31、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结成广泛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形成法律关系。某一种社会关系,只有当它为某法规规范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才能构成法律关系。换言之,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当他们受招标投标法的调整,通过施工招投标,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企业双方根据各种法律、法规签订,了施工合同,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后,即构成了法律关系。 可见,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3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没有主体参加,都不可能成立。在我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等。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即可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人的著作、发明创造、姓名、肖像等;(3)行为如比赛、选举、演出、运输等。 仅有法

33、律规范并不能形成法律关系,要形成、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必须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个人意志无关)和行为(人的活动)两大类。 三、我国不同的法律关系 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靠主体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的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水库的供水活动。水库管理局与用水户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在供水活动中,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各省

34、的水费计收标准和办法,双方签订供水协议,水库管理局拥有商品水的经营权,即计收水费的权利,承担供水的义务;用水户拥有商品水的使用权,承担交纳水费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由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入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取水许可活动,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必须统一管理,按照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管理分开的原则,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资源进行权属管理,具体而言就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

35、水资源费制度。在取水许可中,主体是国家和取水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水库管理局是取水户。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凡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都要申请取水许可。水库从江河中直接取水,就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审批、发证,征收水资源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表1-1所示。 表1-1 取水许可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主体 主 要 权 利 主 要 义 务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保质、保量供取水户取水 取水户享有取水权,按许可的量、质取水缴纳水资源费在取水这项活动中,两个主体是不平等的,国家(水行政

36、主管部门)是管理者,取水户是被管理者,即管理相对人,这种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等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大多为民事法律关系,这些主体都是平等的, 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通过履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双方享有各自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在工程建设中,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如前期工作各阶段成果的审批;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审批、下达等,都是行政管理者(代表国家)与管理相对人(也可能是上、下级关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是行政法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有时也会发生刑事法律关系,如由于渎职,发生重大质量

37、事故或人身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须追究刑事责任,就形成了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有关法律名词术语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按自然规律出生并存在,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也包括无该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三、当事人 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诉讼参与人。是诉讼主体之一。在我国: (1)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等,他们各

38、自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一般为自然人;(2)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所约束的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称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称为被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是解决双方所发生的民事争议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第一审程序称原告和被告,第二审程序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应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非法人团体,也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律

39、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他们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诉讼,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的关系。他们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行政诉讼当事人必然是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或组织,即管理相对人。 四、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巳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40、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五、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和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民事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2)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缓定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恶意窜通损害国家和第三方利益的合同,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等;(3)形式不合法的合同。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向国家

41、和受害者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它的内容包括两类:一类是公民和组织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设定的义务币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责任。七、违法与犯罪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

42、工作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违法必须是人们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论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思想;(2)违法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违法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主体必须是达到了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上述构成违法的四个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缺一不可的。违法是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统一。 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

43、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必须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为:(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2)具有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以上三点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缺少任何一个特征都

44、不能构成犯罪。 违法与犯罪是既有关联又有本质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必定构成违法,违法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危害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基本区别。 八、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当事人依注进行某种活动和要求他人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活动的可能性。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民事当事人依法应尽的责任,以满足民事权利人的要求。民事权利与义务是民事法律的主要调整对象。对于破坏民事当事人的权利和不认真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严重的,都要受到民事法律的制裁。 民事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就

45、承担义务。我国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是极为广泛的。民法通则按照民事权利的性质不同,将其分为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继承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他所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他所承担的义务称债务。民法通则根据债发生的原因不同,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四种;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 九、担保 担保可分为债的担保和经济合同的担保债的担佯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经济合同的担保,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证经济合同履行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 保证是指由法律允许的第三人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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