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满世集团所属煤矿
安全处罚条例(试行)
安全生产技术部
2012年1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职则‥‥‥‥‥‥‥‥‥‥‥‥‥‥‥‥‥‥‥‥2
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办法‥‥‥‥‥‥‥‥‥‥‥‥‥‥‥3
第四章 奖励‥‥‥‥‥‥‥‥‥‥‥‥‥‥‥‥‥‥‥‥4
第五章 处罚‥‥‥‥‥‥‥‥‥‥‥‥‥‥‥‥‥‥‥‥5
第六章 内业‥‥‥‥‥‥‥‥‥‥‥‥‥‥‥‥‥‥‥‥8
第七章 调度汇报‥‥‥‥‥‥‥‥‥‥‥‥‥‥‥‥‥‥12
第八章 掘进‥‥‥‥‥‥‥‥‥‥‥‥‥‥‥‥‥‥‥‥13
第九章 综采工作面‥‥‥‥‥‥‥‥‥‥‥‥‥‥‥‥‥20
第十章 煤矿“一通三防”‥‥‥‥‥‥‥‥‥‥‥‥‥‥24
第十一章 爆破‥‥‥‥‥‥‥‥‥‥‥‥‥‥‥‥‥‥‥36
第十二章 机电设备管理‥‥‥‥‥‥‥‥‥‥‥‥‥‥‥42
第十三章 露采一般规定‥‥‥‥‥‥‥‥‥‥‥‥‥‥‥51
第十四章 露天采装‥‥‥‥‥‥‥‥‥‥‥‥‥‥‥‥‥54
第十五章 汽车运输‥‥‥‥‥‥‥‥‥‥‥‥‥‥‥‥‥58
第十六章 露天排土‥‥‥‥‥‥‥‥‥‥‥‥‥‥‥‥‥60
第十七章 露天滑坡防治‥‥‥‥‥‥‥‥‥‥‥‥‥‥‥62
第十八章 露天防治水及防灭火 ‥‥‥‥‥‥‥‥‥‥‥64
第十九章 地测‥‥‥‥‥‥‥‥‥‥‥‥‥‥‥‥‥‥‥66
第二十章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68
第二十一章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操作、维护和调整‥‥69
第二十二章 附则‥‥‥‥‥‥‥‥‥‥‥‥‥‥‥‥‥‥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防止煤矿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煤矿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适应本质安全型的现代化矿井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及煤炭行业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煤矿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及煤矿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四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办公会由矿长亲自(矿长不在可委托主管安全的副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参加,每周一次并作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 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当以上关系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同时严格遵守“三不生产”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奖惩为辅的原则。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三大规程”,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三违”,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职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在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公司所属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的检查人员有权随时进入公司所属煤矿作业场所、地面附属地点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部室、区队或者个人了解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下达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的命令,并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应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生产全过程中的各种“三违”行为,实行监察和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所属煤矿必须配齐专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知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足够的相关工作经验,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矿每月不少于三次有矿长亲自主持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其中一次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查验收,并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备案待查。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矿全体员工对煤矿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技术部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到现场检查时,被检矿井的分管领导及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拖延、阻挠、拒绝。
第三章 安全检查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家《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内蒙古自治区井工(露天)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及煤炭行业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对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对公司所属各煤矿安全检查每矿每月至少一次。
第三条 每月不定点、不定时的对重点煤矿实行跟踪检查、重点抽查、复查,对隐患多且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
第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落实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随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经矿领导签字后,一份交矿保存对照整改,一份交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一份交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 对存在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单位警告、通报、撤职、开除、500-20000元罚款、勒令停产整改。
第四章 奖 励
第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对生产单位和个人违章行为罚款,以安全生产技术部出具的罚款通知单为准,每月由公司财务部从煤矿工资金额中扣除。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设立安全检查罚款专项账户,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或所在煤矿确定,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室审批,据实列支发放。
第四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制止违章作业,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视其情节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在抢救事故和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主动向领导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且对安全生产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有重要创新、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三违”以及损害企业安全生产权益的其它行为,经查属实,根据举报人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和难易程度给予奖励。
第五章 处 罚
第一条 关于煤矿工伤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煤矿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结合实际,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不准冒险蛮干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5000元或其它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自觉按时组织安全办公会议。否则,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条 凡公司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落实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各单位都要按期指定专人进行落实整改。每出现一条问题不整改,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罚款500-10000元。
第五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煤矿有关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参与安全质量评议,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检查时,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单位要积极定人、定时间组织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说明原因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煤矿制定防范措施,否则,每发现一条问题没有按期整改,罚单位500-10000元。
第七条 检查出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开工或擅自启用设备、车辆的,给予5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因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必须指定专人替班或向调度室当班调度人员请假。否则,按脱岗处理。
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并给其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和经济损失数额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检查人员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煤矿和责任单位拒绝签字或未按整改通知书意见进行整改的,给予500—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处罚责任人和所在生产单位分管负责人。
第一款 严重违反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款 施工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第三款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设备不可靠、灵敏。
第四款 在用的检测系统不使用、或在使用中不可靠、不灵敏、不达标。
第五款 矿井及生产现场的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
第六款 井上、下文明生产及办公场所脏、乱、差。
第七款 煤矿外包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为等外品。
第八款 生产煤矿因矿方原因致五证不全或过期。
第九款 未按要求建立有害气体监测监控系统或已建立监测监控系统但不使用。
第十款 安全机构设置不全。
第十一款 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二款 煤矿所使用的设备仪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款 拒不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整改意见,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第六章 内 业
第一条 煤矿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未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罚款200-5000元。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存档。没有培训计划或培训教育资料未存档,罚款200-5000元。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下列之一制度,缺少或制定不合理,管理不善,罚款200-5000元。
第一款 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款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第三款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款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五款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六款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七款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款 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第九款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款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四条 内业资料要求齐全、规范,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一款 内业资料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第二款 内业资料应与施工同步,真实反映施工情况,不得作假。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否则罚煤矿200-5000元。
第六条 井工煤矿没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所列图纸。罚煤矿500-3000元。
第一款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第二款 井上、下对照图。
第三款 巷道布置图。
第四款 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五款 通风系统图。
第六款 井下运输系统图。
第七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第八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第九款 井下通信系统图。
第十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第十一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七条 露天煤矿没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所列图纸。罚煤矿500-3000元。
第一款 地形地质图。
第二款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第三款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第四款 排土工程平面图。
第五款 运输系统图。
第六款 输配电系统图。
第七款 通信系统图。
第八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第九款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第十款 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八条 煤矿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否则罚煤矿500-3000元。
第九条 工业广场管理,未做到以下标准的罚款500-2000元
第一款 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应整洁卫生,无杂物堆积。
第二款 生活和办公区域的地面应固化,做到不扬尘,下雨不淤积泥水。
第三款 生活和办公区域应植树种草。
第四款 矿区道路完好畅通,主要路面应进行必要固化。
第五款 必须有的办公场所(调度室和值班室、会议室、矿长室、技术室等)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并配备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等。
第六款 煤矿必须装备工业视频系统,应具备产量等计量统计、动目标监视和大屏幕显示等功能。
第七款 职工宿舍,应建在安静的区域,并应有采暖设施,进行必要的装修。
第八款 职工食堂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食品品种丰富、价格合理。
第九款 浴室应进行必要的装修,面积应与矿井规模相适应,按最大班人数每人不少于1.2m2。
第十款 工业广场保持卫生。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提升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等)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否则每证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与工作地点实际情况相符,并经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充措施,措施内容要齐全,图文清晰,有贯彻学习签名和考试试卷。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十二条 煤矿应编制各工种的操作规程。缺少一种或制定不合理,罚款200-5000元。
第十三条 井工煤矿应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行车距离不超过30min)的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如若未成立救护队或未签订协议,矿井发生事故,影响救援的罚款10000-20000元。
第十四条 煤矿按规定使用有安全标志的的矿用产品,否则罚款10000-20000元。
第十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若设备、设施不齐全罚款200-5000元。
第十六条 井下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罚款200-1000元。
第十七条 煤矿应有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记录。若记录保存不完好或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罚款200-5000元。
第十八条 煤矿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如按规定未提取或提取不足,则罚款500-1000元。
第七章 调度汇报
第一条 虚报、瞒报原煤产量、销量、掘进进尺、剥离量等罚款500-2000元。
第二条 每天9:30前必须使用OA上报前日报表。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三条 未严格按照公司所下通知内容要求上报材料,出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 收件未及时送到指定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
第五条 煤矿应在每月的25日前将当月的巷道进尺、原煤销售量、库存量、工作面回采煤量、采掘验收单和影响生产统计等,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如若未及时上报,缺少一项罚款200元。
第八章 掘 进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二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一款 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款 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第三款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第四款 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第五款 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第六款 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款 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八款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九款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第十款 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第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四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五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一款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第二款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三款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第四款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第五款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六款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
第七款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八款 掘进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六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一款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二款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
第三款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七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一款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相邻煤矿时。
第二款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第三款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第四款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第五款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第六款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第七款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九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否则罚款500-5000元。
第十条 对掘进工作面人员做出的下列不安全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0元罚款。
第一款 掘进工作面人员在空顶下行走或作业。
第二款 掘进工作面超循环作业。
第三款 掘进机司机在掘进完毕后,到空顶下观察。
第四款 掘进机更换截齿,检修、支护及交接班时,未断开电源并闭锁、未断开隔离开关。
第五款 离开掘进机时掘进机未断电闭锁,截割滚筒不落地。
第六款 巷道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
第七款 打锚杆时手扶钻杆。
第八款 站在掘进机截割滚筒上挂风筒。
第九款 检修掘进机时,人员在升起的截割臂下作业油缸上不安设护套。
第十款 人员站在锚杆机上紧固锚杆。
第十一款 迎头空顶作业,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的。
第十二条 巷道贯通误差不许超过0.5m(水平),0.2米(高程),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十三条 巷道未按设计开口,每错开一处,罚款5000-30000元。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数量安设锚杆或安设不合格,发现罚款200-5000元。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无以下施工技术管理,罚款200-5000元。
第一款 掘进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
第二款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断层、褶曲构造、冲击地压、冒顶区、应力集中区、流沙性地层、老空、瓦斯和水异常以及火区附近施工时,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款 不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四款 掘进工作面通风未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五款 敲帮问顶制度执行差、存在活岩悬矸的。
第六款 巷道掘进前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无故不进行钻探或钻孔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钻场间距超过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发现以下问题的,罚款200-5000元。
第一款 巷道内安全设施不全、不灵敏或失灵的;
第二款 巷道内消防设施、器材不全或消防器材失效;
第三款 巷道工程质量低劣的,巷道成型差的;锚杆角度、外露长度、锚盘接触面不符合要求的;有截锚杆现象的;
第四款 对锚杆不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的;对喷体不按规定作强度、厚度检查的;
第五款 巷道环境卫生差、有淤泥积水、迎头积矸多、杂物多影响通风、行人的;
第六款 各种支护材料码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金属网片、锚杆等乱扔的;
第七款 巷道内管路吊钩不整齐,吊挂管路的锚杆、管钩、电缆钩未按设计施工,间距不均匀,管路不平不直、起伏大,电缆敷设不合理。
第十七条 锚网巷道采用一掘一锚,坚持敲帮问顶,在未打锚杆之前,必须打前探杆,控顶距不得超过措施规定,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十八条 锚杆布置应符合规程要求,间排距不超过±50mm,锚杆安装所用树脂药规格数量和锚杆参数必须达到规程要求,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十九条 锚杆安装后托盘紧贴岩面,锚杆外露长度不大于50mm,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二十条 金属网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二十一条 掘进施工作业场所必须悬挂施工图牌板。图牌板内有施工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爆破图表、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 煤巷锚网巷道必须进行日常顶板监测。顶板离层仪的最大安装间隔为100m,每组一个,安装在巷道中间;煤巷交岔点、断层处必须安设1组。工区必须设专人按规定时间对顶板离层情况进行观测,并填写记录牌板和记录本,否则,罚款200-5000元。
第九章 综采工作面
第一条 作业人员没有或未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上岗,罚款500-2000元。
第二条 不卸压检修、拆卸液压管路,罚款1000元
第三条 在岗睡觉,发现一人罚款2000元。
第四条 不带自救器、人员定位仪入井,罚款1000-3000元。
第五条 违章跨越运行中的设备,发现一次罚款1000-3000元。
第六条 擅自进入上下顺槽采空区,罚款2000元。
第七条 在支架护帮板没有伸出或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到支架大脚前方作业,罚款1000-3000元。
第八条 工作面拉架、推溜中架前有人作业,发现一人罚款500-2000元。
第九条 支架护帮板未伸出情况下,更换采煤机滚筒截齿、清洗喷雾装置,罚款1000-2000元。
第十条 未发出开机警告启动采煤机,罚款1000-2000元。
第十一条 生产作业中,采煤机司机在支架未稳前操作采煤机,罚款1000-5000元。
第十二条 采煤机割煤有人员通过时,不停止采煤机,罚款1000-2000元。
第十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不停机处理采煤机机身上大块煤、矸石,罚款1000-2000元。
第十四条 不停刮板运输机站在电缆槽上处理支架故障,罚款1000-2000元。
第十五条 不闭锁运输机更换支架的护帮板液管,罚款1000-3000元。
第十六条 护帮板未打开、运输机未闭锁进入运输机机道,罚款1000-3000元。
第十七条 在运转中的刮板机机头盖板上清煤,罚款1000-2000元。
第十八条 在单轨吊电缆上坐卧、穿行,发现一人罚款500-2000元。
第十九条 使用绞车抽拉刮板链、拉设备列车时,在断绳波及的范围内停留,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条 支架车搬运垛式支架时人员在垛架倾倒范围内工作,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 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站人,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手拉葫芦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 采煤机进刀距离低于规程规定的,进刀时强拉硬推,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条 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操作点5米之外,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 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 生产中支架护帮板不按要求及时打开或提前收回护帮板,罚款1000-2000元。
第三十五条 电缆夹上有大块煤时,直接用手去掏煤块,罚款1000-2000元。
第三十六条 煤壁前违章行人,发现一人罚款1000-2000元。
第三十七条 液压支架前粱接顶不严实,发现一台支架罚款1000-2000元。
第三十八条 检修运输机未确认溜槽中是否有人在作业,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时不停电闭锁,不挂牌,罚款1000-3000元。
第四十条 更换液管或密封,U型销子插不到位、插单腿销和使用铁丝等物品自制的U形销,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内使用单体支柱允许失效支柱最多为三棵,否则每超一棵罚款200-2000元。
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柱回柱时,必须做到先卸载降柱,后回柱的工序,严禁用绞车硬拉硬拽,发现一次罚款200-2000元。
第四十三条 检修运输机未确认溜槽中是否有人在作业,罚款1000-3000元。
第四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乳化液,必须严格执行乳化液的配比标准,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0-4000元。
第四十五条 设备列车轨道铺设要平直,轨道接口处必须用道夹板螺丝紧固,发现未用夹板、螺丝松动或缺螺丝、轨道不直,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司机严禁用冷水直接冷却机电设备外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综放、炮放工作面严格执行间隔顺序多轮次均匀放煤制度,否则罚款2000-4000元。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超前20米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少一米,罚款500元。一处支护不合格、单体柱与钢梁之间无防倒措施或不可靠,一处罚款500元。
第十章 煤矿“一通三防”
第一条 通风机司机未持证上岗,罚款1000元。
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司机不熟悉矿井反风操作步骤与方法,罚款1000元。
第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应保持机房卫生。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本内,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0-2000元。
第四条 未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擅自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款500-2000元。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在未构成完整的通风和排水系统开始回采,罚款500-2000元。
第六条 布置独立通风困难,需要串联通风时,要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一处不合格罚款500-2000元。
第七条 通风能力满足不了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风桥不超过10 m/s;主要进、回风巷不超过8m/s;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不低于0.25 m/s,不高于4m/s;其它通风人行巷道不低于0.15m/s),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0-2000元。
第八条 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度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不符合规定罚款500-2000元。
第九条 煤矿应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回风巷失修率超过7%,主要进、回风大巷道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不能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要求的,发现一处罚款1000-3000元。
第十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季度检查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未定期检查并无记录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一条 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有反风演习报告,未演习或没有报告罚款2000-4000元。
第十二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超过5%。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三条 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要进行全面测风,测风结果要填写测风台帐及测风牌板,测风台帐和测风牌板记录“不对口”,无记录、记录不全、未定时测风,未按测风结果采取风量调节措施。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
第十四条 永久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无裂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
第十五条 密闭周边未掏槽,发现一处罚款1000-2000元。
第十六条 密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密闭要设栅栏、警示牌、检查管理牌板,一处没有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七条 损坏风门的门扇、门框、门墙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 进、回风巷道之间的风门要设两组正、反向风门,风门能自动关闭,有闭锁装置,不合格的罚款500-2000元。
第十九条 故意敞开风门不关,罚款500-1000元,造成风流短路,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条 临时风门和临时密闭四周要接触严密,不漏风,临时密闭要设警示牌,一处不合格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拆除密闭,罚款1000-3000元。
第二十二条 从下往上拆除密闭或拆密闭时从下部开口处来回通过,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离掘进巷回风流不得小于10米,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元。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多头供风,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人员未撤出,电源未切断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离地高度小于0.3米,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无消音器,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风筒与迎头距离超过规定,风筒吊挂不整齐、破口长度超过10cm、脱节、反接、打急弯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花接发,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八条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与工作面电源连锁,否则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九条 局部通风机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使用不正常,每发现一台,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 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严禁无计划停风,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管理,造成微风或无风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否则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三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未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发现一处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四条 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2次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五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一项未鉴定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六条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七条 瓦检员不认真检查,空班、漏检、做假记录、假汇报者,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立即断电,设置栅栏,挂警示牌板,禁止人员进入,不按规定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九条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不齐全,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 对瓦斯监控系统人为停电,故意破坏瓦斯检测装置的,罚款2000-4000元。
第四十一条 瓦检员不在井下指点地点交接班,或瓦斯牌板、记录本、和汇报帐“不对口”,罚款1500-3000元。
第四十二条 井下的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警示牌板必须按规定配备,指点位置悬挂,填写完整,字迹工整,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仍未停电、停工撤人,发现一次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四条 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否则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五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不按规定罚款1000-2000元。
第四十六条 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压风机房、及其他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地面厂房、车间、库房等地点,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发现一处没有、不全或失效,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井下电、气焊作业没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制定的措施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00-3000元。
第四十八条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位置距明火不足10m时作业,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间距不足5m时作业,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条 滚动、敲击、碰撞气瓶,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后不清理焊渣或焊件未降温或不切断电源、气源离开作业现场,罚款1000-2000元
第五十二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后,留守人员未确认作业现场无起火危险离开作业现场,罚款1000-2000元。
第五十三条 防爆材料车、人车没有配备灭火器,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五十四条 将烟草和火种带入井下,罚款2000-10000元,井下吸烟罚款3000-20000元。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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