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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立工程承包商平安环保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立工程承包商的平安环保治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惹事故,保证人身平安和环境平安。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立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效劳工程。相关效劳工程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根底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撤除等工程。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效劳工程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立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 第二章 治理职责
???????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治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治理。
??????? 第六条 各级工程工程治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资本性支出的平安技术措施工程和隐患治理工程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工程进展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展效劳工程施工作业平安环境要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平安环保工作负责监视检查。
??????? 第七条 各级设备治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工程及修理费支出平安技术措施工程和隐患治理工程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展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展效劳工程施工作业平安环境要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平安环保工作负责。
??????? 第八条 各级平安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平安环保治理进展监视,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平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 第九条 效劳工程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工程治理部门、设备治理部门和平安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展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效劳工程。
??????? 第十条 对承包商平安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法人代表、工程负责人、平安治理人员必须通过省、市级的平安培训,并经考试获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品种、数量应到达从事效劳工程的需要;
???????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工程的作业要求,平安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 (三)?必须有完善的平安环保治理体系和健全的平安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平安环保专业治理人员;
??????? (四)?有可靠的平安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效劳工程平安环保负责人、平安环保治理人员名单和平安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 (五)?平安设备、急救器材、职业平安卫生防护用品可以满足从事效劳工程的需要;
??????? (六)?平安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可以满足工程工程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备符合平安标准和标准,可以到达平安施工的要求;
???????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严峻平安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工程承包经历;
???????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效劳工程归口治理部门、平安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才能和运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到平安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平安治理资历证书、现场平安环保负责人平安环保监视治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平安设备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备案。通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效劳、工程归口治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平安环保合同》和《效劳工程合同》。未办理平安审查和签订平安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效劳工程合同。
???????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工程,应按程序补签平安环保合同和补充平安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平安环保合同就进入消费作业现场,平安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工程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平安环保合同的效劳工程,各级平安环保部门不予进展入厂教育,工程归口治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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