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通风技术治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好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区域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消费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预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展回采。 三、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处(其中一段作进风,另一段作回风)。 四、通风设备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辟掘进巷道效劳的通风设备外都要按永久设备施工、治理。但凡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对损坏设备或者放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五、消
2、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防止角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展审批。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那么,做到合理的集中消费。要提高矿井的消费才能,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才能。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才能的组织消费。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确实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配风细那么进展。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定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巷道失修率操纵在规程标准之内。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展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上报的通风数据要精确、真实。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规定上报煤业公司通风部。 十、矿井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觉察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