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认真搞好职业病防治操纵工作,使公司职业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使职业病发生率操纵到最低限度,促进公司职业病治理工作逐步走向标准,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治理的相关人员。三、援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制度内容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是矿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时所进展的医学检查。2、新进公司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络并委托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对其进展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3、在岗前职工健康检查的材料和体检结果(诊断证明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搜集并治理。4、对未进展岗位职业性健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或职
2、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上岗或从事有关作业。5、凡在岗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络委托有资质疾病防控中心,每两年进展一次职业性健康普查,一年进展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6、凡调出或退休人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对离岗职工进展职业性健康检查。7、对在岗期间,或离岗时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材料,及诊断结果,均由综合办负责搜集归档保存,并将诊断结果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汇报公司领导及时告知本人。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健康检查所规定工程“,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工进展健康检查。9、对职工进展职业健康检查时相关部门要亲切配合,不得推委扯皮。10、所委托的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诊断结果的可靠性,精确情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