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平安卫生健康治理制度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治理、综合治理。二、采纳有效职业病防护设备,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展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功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顿使用。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六、对职工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觉察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对不适宜接着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预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别的困难。应给予女职工特别的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