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钢瓶的使用的相关规定1. 按照气瓶平安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除YSP-50型(50KG)煤气钢瓶为每3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煤气钢瓶前3次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煤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2. 当钢瓶遭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阻碍平安使用的缺陷时,应提早进展检验。3. 未经检验的气瓶不同意使用,且气瓶平安标识明晰齐全。4.气瓶供给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5. 气瓶使用单位必需要求气瓶供给商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6.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和使用煤气钢瓶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