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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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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女工劳动保护治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 援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 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 保护措施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展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能够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 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犯打算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打算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展监视。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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