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平安消费责任制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巷修工区平安消费技术治理三违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工区的技术治理工作。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纯熟掌握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实在搞好本单位的技术治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消费,保证恪守国家有关煤矿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巷修作业规程、平安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
2、达、贯彻、监视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巷修作业规程,按照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正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巷修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经常深化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标准操作进展技术指导。 第7条 定期组织对巷修工区严峻平安隐患进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平安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8条 按时参加有关平安消费会议,并提出详细建议。 第9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平安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 分析研究工区平安消费动态,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平安消费、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历,学习新知识,推行新技术和新经历。 第11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经济指标的材料,及时分
3、析有关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3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
4、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进展巷修工区严峻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严峻事故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严峻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6条 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对巷修工区的技术治理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巷修工区在组织消费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员缘故违犯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8条 在编制的巷修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工作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0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为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 不可以经常深化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可以及时进展技术指导的,巷修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