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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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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消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视检查规定》(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催促各级领导深化现场理解平安消费实际情况,及时觉察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消费运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展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平安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处理矿山各类事故的才能。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平安消费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平安情况,及时觉察和处理征询题。 五、带班领导在觉察或接到矿山发生平安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展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征询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协助处理。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展严峻的处分,并追查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消费现场平安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展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任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查》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正解释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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