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客运站印章治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客运站印章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治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车站运营治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治理,关系到车站正常的运营治理活动的开展,甚至阻碍到车站的生存和开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车站的利益,制定印章治理规定。
第二条 车站站长受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印章治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视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车站各类印章由各班组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
第五条 建立印章治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任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职工持有单位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七条 车站各班组及职工因工作需要使用须由班组长申请,经车站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经车站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车站站长对车站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报车站站长审核同意,在印章使用记录本上注明使用缘故。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三条 印章原那么上不许带出车站,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载明事项,经车站站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车站站长,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站长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展受权。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车站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 违犯本方法的规定,对车站造成损失的,由车站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峻损失或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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